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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會

帝國人 | 2019-11-19 17:58:07 | 巴幣 10 | 人氣 205


(一、)公民社會的起源

所謂的公民社會,或又稱為市民社會,或文明社會,是一個以城市為單位的一種特殊社會,其不存在於農村之中,也不存在於部落等原始聚落之中,最早的公民社會是基於希臘城邦的制度,根據亞里斯多德的《政治學》中,他認為人是社會性,政治性的生物,人從個人、家庭、聚落、鄉村,逐漸演變成城邦,逐步透過一種合作的形式,以個人(Individual)做為單位連接,並追求一種政治共同體的共同利益,而非追求單一個人,或著是特定群體的利益。

公民社會在契約論(Social Contract)的學者的討論中,將其視之為超脫於自然狀態的一種進階政治模式,政府不是以馬克思偉伯(Max.Weber)的傳統權威所宰制,而是政府必須有人民的同意才能進行統治,並有所謂的民選政府,早期的中世紀政府將公民社會同階級制度一同綁定,在教權與王權的相互鬥爭下,市民受王權的庇護所蓬勃發展,但同時又受到王權的侵犯,故在社會契約論中,視王權為一種自然狀態,而為了避免政府對於個人的侵犯,從而重新拾起了亞里斯多德的公民社會或市民社會的城邦公民概念,如巴黎的約翰,義大利帕多亞的馬西略均是。近現代以來,則受黑格爾與馬克斯影響最深,黑格爾將公民社會視為一個私人利益的競爭場,而受黑格爾影響的馬克思則認為公民社會的存在則受到早些年的亞當斯密,休謨將經濟活動帶入公民社會的學說影響,而現代以來,著名者如德國的哈伯瑪斯,就主張公民社會應將經濟活動剝離,而將之塑造成以文化藝術為主的共同體。

(二、)公民社會的概念

公民社會既然是與政治與政府相區隔的共同體,依哈伯瑪斯的說法,公民社會是一個有著隔絕於政府掌控的一種私人空間,並可供公民們處理私人事務,並可以以此作為場合議論政府政策的利弊得失與批判,更重要的是,公民社會本身是一種志願團體,並可以依特定議題作出抗議乃至社會運動。

1.公民社會是家庭的,私人的,換言之,就是「民間性質的」,除非如法西斯國家與共產主義國家,公民社會作為黑格爾所述說的家庭與國家政治之間的緩衝地帶,提供了個人的私密與隱蔽性,以免於被國家掌控,在原始的社會契約論中,既然政府為人民所同意才產生,意味著政府的權力是受限制的,而公民社會的存在應證了受限的政府,以及不受權威侵犯的私人領域。

2.公民社會是志願性的,公民社會不若政府機關以法令與相關規章強制性的組成,而實際上許多民間機構如NGO,NPO,慈善機構,教育團體,對於特定議題的壓力團體等,均為民眾自動自發的組成,為了共同的特定的利益與善行動,以此參與公共事務。

3.公民社會是一個公共場域,在這裡公民們不必擔心受到政府的干涉與監控,並可以在這個場域中與其他公民交流意見,互相學習幫助,另外由於介於家庭與國家之間的地位,使公民可以在其中暢所欲言,並批判政府與時政。

4.公民社會同時也是社會運動的發起者,社會運動仰賴於公民對於某一議題的關注,而這種公民互相集結,並表達對特定議題關注的活動,往往也是志願性質的,公民社會作為一個公民可以活動自主的空間,同時也是社會運動的溫床。

(三、)公民社會與民主的互動

1.公民社會本身就是存在於國家的框架下的一個公民自主空間,所以公民社會本身便需要透過國家場域來彰顯自身存在的價值,公民社會應該積極的參與國家與公共事務。

2.公民社會與國家機制是互相合作的,而非互相對抗,公民社會作為國家對個人人身的保障機制,有著監督政府施政,並時刻矯正政府缺失的角色功能,並透過志願團體修正市場與政府失靈,以社會運動抗議政府的不公,另外政府也擔任了監督公民社會的重要角色,政府機關的作用在於提供一個法律框架,並懲罰有違於國家與社會安全的脫序行為。

3.公民社會雖然是保障公民的一個空間,但並非自絕於政府與國家之外,政府負有監督與法律制定的義務,而最主要的目標應是建立一個政府與民間相互合作,以公民價值與精神為基礎的民主社會,(如新公共服務)政府不應是掌控人民行動者,而是協助其意見表達者,並應鼓勵民眾餐與公共事務,並協助建立起一完善的公民社會。

(四、)公民社會的作用

1.公民社會的基礎在於社群與公民資格,並建立公民意識與公民美德
2.公民社會應該要去為公民們謀取福利。

(五、)正面與反面作用

依施密特(Schimitter)


1.制衡政府
2.塑造政府施政的正當合法性
3.社會認同感(社群主義)
4.建立公民資格,價值,與美德
5.公民社會作為連接與緩衝地帶,是一溝通管道,強化政府與人民之間的溝通


1.公民社會可能有排他現象
2.公民社會本身一種城邦政治的延續,討論與協商可能會曠日廢時
3.公民社會講求妥協溝通,可能會有代議士自立,肉桶法案與滾木立法等問題
4.公民社會成員不一定都具有專業政治知識,其知識素養可能不夠,而容易形成人云亦云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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