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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History of England-盎格魯撒克遜的行政

帝國人 | 2019-11-04 22:10:55 | 巴幣 2 | 人氣 245




(一、) 郡(Shire),郡長官(Ealdorman),郡察長(King's Reeve),與郡長(Sheriff)

在盎格魯撒克遜的後期,丹人(Dane)的入侵與撒克遜諸王國的基督化強化了國力,使得各個小王國紛紛被較強大的國家吸收併吞,東南撒克遜(Essex,Sussex)與肯特(Kent)被威塞斯克(Wessex)合併,阿佛列德大帝的統治與改革,使麥西亞(Mercia)也成為了威塞斯克所掌控之地,在威塞斯克擊敗丹人入侵後,這些地區開始被分割為「郡 Shire」,郡長官最早被稱作「Ealdorman」(下列簡稱郡長官),郡長官多由國王的親信與家臣擔任,負責了徵稅與調動民兵(Fyrd)的任務,郡長官的職位可謂位高權重,大約在10世紀,因應地方治理需要而產生了「郡長 Sheriff」,郡長官擁有大量田產,在10世紀丹人與丹法區被征服後,郡長官的職位進一步擴大,他常常負責好幾個郡,並能從法院的罰金中取得他的應有份,郡長官的權勢使地方上的教士,民眾紛紛歸附於他。

在丹麥王朝時期,克努克(Cnut)賦予了郡長官「伯爵 Earl」的丹麥頭銜,形成了少數人統治著大部分英格蘭的情勢,郡長官也逐漸擺脫專注於地方事務的身分,而更近一步的參與全國事宜,而後來隨著幕僚機制的擴大,新的官員King's Reeve,該官員更注重於民生,並專注於管理郡事務。

而後來10世紀出現的郡長到了諾曼時期,已經是是負責保護國王經濟利益的家臣,郡長也就是Sheriff,負責了郡法庭(夥同主教)的審理,他負責宣布國王的誡令與執行判決,他也可以招集民兵(Fyrd),郡法庭一年內大約會舉辦兩次,是中央與地方的溝通橋樑,並開放給自由人參與,雖然在盎格魯後期,法庭主要由大地主與有權勢的貴族們所參與。


(二、)次郡(Hundred)

次郡或百郡,是郡底下的細化行政區域,由一個次郡法庭(Hundred Court)和一個次郡察長(Hundred Reeve)所組成,法院約每4周舉辦一次會議,由自由人所參與。次郡察長向該郡的Sheriff負責。


(三、)賢人會議(Witan)

賢人會議不是一個常駐的會議形式,國王可以隨時招開,並召喚自己想見的人來到會議上,其形式與往後的小會議(Small Council)或著國王會議(Curia Regis)相似,賢人會議的職責主要表現在立法上,而但立法主要是國王與自身的家臣的工作,而賢人會議多半是被要求表示同意,以對國王的權利進行認可,除此之外,賢人會議本質上是相當模糊不清的,它從未被定位在諮詢機構或立法機關,當主政者是軟弱或合法性不足的君主時或者國家危機時,賢人會議的重要才會被提顯出來,參與賢人會議者多半是地方上有權有勢者,比如Ealdorman,Thegns等,但它的不明確位置使強勢的國王可以操縱之,在諾曼時代,賢人會議的功能與小會議,也就是國王會議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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