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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電玩分級制–以美國為例

作者:遊戲惡魔│2010-07-03 23:30:03│巴幣:0│人氣:381
更新日期:2011/07/01
■(2011/06/28巴哈姆特/RU;美國最高法院駁回禁售暴力遊戲給未成年人法案)
    美國最高法院美國時間 27 日裁定,基於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各州不得制定限制銷售暴力遊戲給未成年人的法令。此項判決備受美國遊戲業界關注。
    美國最高法院判決書中指出,電玩遊戲(Video Game)符合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就像保護書籍、戲劇、電影一樣,這些都是透過熟悉的文學工具或功能獨特媒介來溝通思想,而言論與出版自由的基本原則不會因為新的、不同的溝通媒介而有所改變。
    此事件主要是由於2005年由加州議員 Leland Yee 提出此項法案、規定若通路廠商向未成年人銷售或出租暴力的電玩遊戲最高將罰1,000美元,且必須在暴力電玩上標示特殊的標籤;此法制定後就受到美國遊戲業界與部份法界人士的反對。像有法界人士質疑加州企圖限制銷售遊戲給未成年人的合法性,提出若是這法律假設暴力素材對孩子是危險的,為什麼只針對遊戲加以限制,那包括電影、漫畫甚至格林童話的內容呢?不過,支持人士就認為,此項法案是確保父母親參與找出哪些遊戲是適合孩子的過程。
    由於加州地方法院判決此法案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此法並沒有正式實施,而加州持續上訴,但又遭到第九巡迴上訴法院駁回,最高法院最後同意審理此案件,並於27日做出判決。
    根據外電報導,美國最高法院以7:2最後駁回了加州這項法案,他們在判決書中肯定法案是為了保護兒童,但在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下,必須限制此法案的施行,因為第一修正案中明定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
    外電報導,不少美國遊戲業者在獲知此項判決後都表示支持,並且表示將更加以自律方式來確保未成年人不會接觸到限制級遊戲。
 
■(2010/04/27中央社/沈子涵;國際/加州暴力電玩禁令違憲案 最高法院同意審理)
    法新社華盛頓26日電,美國最高法院今天同意審理加州禁止販售暴力電動遊戲給未成年顧客是否違憲案。
    加州在2005年通過法令,禁止販售與出租暴力電玩遊戲給18歲以下青少年,並下令遊戲製造商在這類遊戲上標示明確警告。
    但這項法令很快遭到挑戰,並被較低層聯邦法院推翻。20092月又基於這項法令限制言論自由,再被上訴。
    代表加州的律師表示,這項禁令是基於醫學與社會學研究結論,這些研究結論認為「玩暴力電玩遊戲與增加自動侵略性、侵略性的想法及行為、反社會現象等有相關性,並使他們對未成人與成人暴力行為無動於衷。」
    電玩軟體經銷商協會(The Video Software Dealers Association)將此案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未成年孩童現在可取得含暴力內容的電影及書籍,在暴力電玩取得上也應享相等權益。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483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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