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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數位遊戲管理規範Digital Game Management Standards

作者:遊戲惡魔│2009-06-28 17:10:48│巴幣:2│人氣:980
更新日期:2011-01-17
■(2011/01/12中廣新聞/ 李書璇;新北市消費爭議最多為預售屋 線上遊戲第2)
    新北市法制局公佈去年處理最多的消費爭議、就是預售屋爭議。消保官表示,有些品項例如「瓷磚」,過了1年保固期之後就經常發現有瑕疵。至於排名第2則是線上遊戲,其中又以停權和寶物被盜爭議最大。
    新北市法制局公佈去年受理消費爭議案件,主任消保官楊舜惠表示,和景氣恢復有關,消費爭議最多的是預售屋爭議,共有209件,大多為品質爭議以及訂金和違約金的爭議;楊舜惠說,其中常見的是保固1年的品項,像是瓷磚等,常在1年後發現瑕疵出現,企業經營者最常主張已經過了保固期概不負責,但她說,如果該品項在施工時就有不良,消費者還是可以依照消保法第7條規定,要求建商負責。
    而消費爭議第2名則為線上遊戲,以停權爭議,服務品質瑕疵以及帳號或寶物被盜的爭議為最大宗,消保官表示,去年已經要求線上遊戲業者針對配備訂定規則,玩家購買包月包年的點數,如果因為某種原因不能繼續使用時,線上遊戲業者不能全部不退還,而應該依使用比例退還剩餘點數;而在外掛的停權爭議部分,楊舜惠說, 業者一定要先警示,警示完了後再抓到有玩家外掛時,才可以永久停權。
 
■(2010/12/01經濟部工業局全球資訊網;「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規定-虛擬寶物防被盜,安全裝置不可少)
    經濟部為兼顧消費者權益及產業發展需要,訂定「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於96年12月公告。自實施以來,隨著線上遊戲消費環境變化,為了減少線上遊戲消費爭議之產生,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指導下,本部邀集玩家、業者及專家學者,歷經2年多次召開會議討論修定法規,終於日前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81次委員會議中審議通過,並由本部99年12月1日公告修正規定。
    本次修定的重點,主要在解決玩家間虛擬寶物被盜的爭議問題,在新修定「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中規範,玩家在進行線上遊戲時,有使用業者所提供的免費安全裝置(如防盜卡或通訊安全鎖),虛擬寶物仍遭其他玩家盜用,在業者確認被盜的事實後,將優先返還被盜的電磁紀錄予玩家,以減少玩家冗長的等待過程;但玩家若不使用業者所提供的免費安全裝置,一旦虛擬寶物被盜,業者則依個案情形判斷予以處理。因此,建議線上遊戲玩家,在玩線上遊戲,應使用業者所提供的免費安全裝置,以充份保護自身權益。
    除上述玩家所關切的虛擬寶物被盜的問題外,本次也針對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的相關軟體退費及遊戲點數卡使用期限等問題予以規範。依一般民眾消費習慣,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後,對於商品有問題欲退貨時,均會攜帶發票至原購買處辦理,為方便消費者在購買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之退費規定,明定販售的通路業者應負起第一線的退款責任;另,為使消費者在購買遊戲點數後,能依需要進行消費,因此規定業者不得限制遊戲點數的使用期限,以確保消費者權利。
    此外,為避免業者在定型化契約內容不明確時,逕行解釋影響消費者權益,也規範業者禁止於契約中約定可以單方面解釋契約的權利;對於社會大眾關切之遊戲分級,亦要求業者應於遊戲網站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遊戲之級別及適合使用的年齡層,以利消費者辨識,充份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2010/11/08巴哈姆特/RU消保會明訂購買線上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軟體 7 天內可全額退費)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日前指出,行政院消保會 10 21 日第 181 次委員會議通過「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此次草案明訂消費者可以在購買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後 7 天內,向「原購買處的業者」請求全額退費;但原購買處的業者不處理或無法處理時,仍由線上遊戲的業者負退費責任。
    行政院消保會指出,此次修正草案針對遊戲分級、退費機制以及遊戲點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條款等訂出明確規範,等主管機關經濟部公布施行後,將可進一步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修正草案明訂遊戲業者應載明遊戲之分級級別及禁用或適合的年齡範圍,希望提供選購線上遊戲產品的父母或消費者一個判斷的標準,藉此維護兒童及青少年族群的身心健康。
    草案也明訂消費者可以在購買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後 7 天內,向「原購買處的業者」請求全額退費;但原購買處的業者不處理或無法處理時,仍由線上遊戲的業者負退費責任。另外,消費者若利用系統或工具對業者電腦系統進行惡意攻擊,或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等違反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遊戲或有經司法機關查獲的任何不法行為時,業者若欲立即中止契約,也必須用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消費者。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修正草案同時包括寶物(電磁紀錄)被盜保障條款、查詢遊戲歷程保障條款及禁止業者濫用解釋權條款,例如當消費者遇到帳號被盜等問題,想要查詢電磁紀錄時,遊戲業者不能拒絕,收取的查詢費用則不能超過兩百元。草案也規定除了贈品外,不得記載遊戲點數的使用期限等規範。
    行政院消保會提醒,購買線上遊戲產品,應享有至少3 日的契約審閱權。
 
■(2010/06/14 工商時報/馬婉珍;玩線上遊戲 3點保權益)
    暑假線上旺季快來到,玩家應多了解遊戲業者相關定型化契約內容,免得自身權益被虛擬化。
    線上遊戲產業正夯,又將面臨暑假的上線旺季,目前線上遊戲業者對於玩家的權益,仍有許多約定不利於消費者,消基會提醒,線上遊戲也有「定型化契約」,消費者應多了解,別讓自身權益也被「虛擬」化。
1、消費者於7日內解約,可就未使用的儲值點數向業者請求退費:根據《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4點規定,消費者可在開始遊戲後的7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業者解除本契約,不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可就未使用之儲值向業者請求退費。
    消基會指出,消費者參與線上遊戲,必須購買點數以換取寶物或下載其他配合遊戲使用的軟體,但若7日內發現與預期的不同,可無條件解除契約,業者應退回未使用的儲值點數及玩家購買遊戲套件(如光碟)等費用。
2、遊戲帳號遭非法盜用,玩家可爭取封鎖帳號期間的點數或時數補償:根據《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第9點規定,玩家的帳號遭非法盜用時,業者可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的使用權限,並更新一組新的帳號或密碼給玩家,並應返還玩家在封鎖期間的損失。
    若玩家的寶物被盜走,也可向業者爭取主動調查,業者應找出盜用者並封鎖帳號,再將被盜取的寶物還給原來的玩家。
3、查詢「練功」歷程,費用不得超過200元:消基會表示,許多玩家為累積線上遊戲的角色實力,廢寢忘食地「練功」,但卻在某天上線時,因業者本身的疏失,而讓玩家的角色功力驟降、或角色死亡,讓玩家的辛苦白費而痛不欲生。
    而按照《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規定,玩家要求業者提供歷程記錄時,業者不得以資料量龐大、伺服器容量有限等理由推辭,必須提供至少30天的電磁記錄,查詢費用更不能漫天開價,最多不應超過200元。
 
■(2009/12/25聯合新聞/經濟日報/蘇秀慧/台北兒少法翻修 遊戲軟體分級)
    行政院會昨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增列遊戲軟體應分級,修正草案明定新聞紙以外的出版品、錄影節目帶與遊戲軟體都應分級;受「動新聞」爭議影響,也增列對報紙的限制條款。
    行政院會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增列遊戲軟體應分級,修正草案明定新聞紙以外的出版品、錄影節目帶與遊戲軟體都應分級;受「動新聞」爭議影響,也增列對報紙的限制條款。
    修正草案明定新聞紙不得刊載描述、描繪暴力、色情、血腥、猥褻、強制性交細節的文字或圖片,也不得描述、描繪犯罪、施打毒品、自殺行為的方法、工具、細節的文字或圖片,違者處新聞紙業的負責人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公開其姓名。至於分級類別、內容、標示、陳列方式、管理等事項,草案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
    現行條文規定,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分級。但世界各國並未規定新聞紙應分級,因此修正草案明定新聞紙以外的出版品應該要分級。
    而電腦軟體的範圍廣泛,包括作業系統如微軟的Windows,工具軟體如防毒軟體,及應用軟體如文書處理、商用軟體、資料庫、遊戲軟體、影像處理及瀏覽器等,行政院官員表示,其中除遊戲軟體外,多無納入分級必要性,因此決定限縮在遊戲軟體。
    至於電腦網路有別於傳統媒體,官員指出,我國如採強制立法分級,和世界各國的趨勢不盡相符,有侵害言論自由之虞,又無法要求國外網站分級,因此刪除電腦網路應分級規定。
    但為防止兒童及青少年接觸有害身心發展的網際網路內容,草案也增訂,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應訂定防護機制,訂定自律規範採取明確可行的防護措施。
    若經主管機關告知網際網路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未採取明確可行的防護措施者,應採取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措施或先移除。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若未採取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措施或先移除,由主管機關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修正草案還增列,網際網路或內容不得報導或記載遭遺棄、或遭安置、虐待、質押、施用毒品等兒少的姓名或記載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其他修正重點包括,兒少不得觀看、閱覽、收聽、使用有害身心的血腥、恐怖出版品與錄影節目帶等行為,父母或監護人應加以禁止。
 
■(2009/11/12台灣醒報/蘇郁文;電視電玩納入分級 12月開始實施)
    修訂過後的電腦軟體分級辦法即將於121實施,新版的遊戲分級制,將把電視遊樂器及掌上型遊樂器的軟體納入規範,負責執行的台北市電腦公會表示,開始執行之後,未來半年是緩衝期,對不合格的業者只進行勸說,而且電視遊樂器遊戲進貨管道眾多,要防止家中小孩玩到不合適的遊戲,最好還是靠家長多把關。
    根據兒童少年福利法規定,出版品、電腦軟體及電腦網路需實行分級制,依照這項辦法訂定的電腦軟體分級辦法,循著普通級、保護級、輔導級以及限制級等四級進行分類。
    隨著遊戲所呈現的電腦圖像越來越進步,一些強調寫實的血腥遊戲,看起來更加真實,美、日、歐、韓等遊戲產業大國,都已經建立了遊戲分級的制度,以確保未成熟的青少年不會接觸到刺激太強的遊戲,台灣也從善如流,採用在電視、電影等領域實施已久的四級分級制,來規範遊戲內容
    目前台灣的電玩廠商大都已經自行貼上分級標籤,但是台灣電視遊樂器的遊戲軟體進口管道眾多,除了代理商進口之外,還會有小賣店或個人自行進口販賣,北市電腦公會將派人訪查,並對不合格的店家勸導,但比較偏遠的地區仍可能有疏漏。
    如果家長對家中孩子所玩的遊戲有疑慮,而遊戲又沒有貼上國內的分級標章,家長可以查看遊戲封面,都會印有該國的分級標章,然後上網查詢與台灣相對應的年齡限制。網址為http://gameservice.org.tw/GSGI/world_situation.php
 
■(2009/10/09工商時報/何明國;整頓網路遊戲 大陸全面開鍘 取締未批審遊戲 加強動態監管 引導產業走向綠色網遊)
    大陸將對網路遊戲進行大整頓。大陸新聞出版總署將在年底前對網路遊戲前置審批和營運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摸底和清理,凡未取得具有網路遊戲經營範圍的互聯網出版許可證的企業,一律不得從事網路遊戲出版營運服務。
    一些大陸的網遊商被查處關閉,對台灣的網遊業者是否會減少競爭壓力,帶來利多?值得關注。
◆防沉迷系統評測
    新華網報導,除此之外,新聞出版總署還將按照中央部署,完善進口網路遊戲審批管理制度,對清理工作中發現的未經審批進口的境外網路遊戲,或在境內為境外網路遊戲提供營運推廣服務的,堅決予以取締;對於國產網路遊戲在出版營運前未履行備案手續的,將停止其營運;對已履行審批或備案手續的網路遊戲加強動態監管,防止其新增的不健康遊戲內容和功能的傳播,同時嚴查網路遊戲企業防沉迷系統的評測情況。
    新聞出版總署相關負責人表示,對於整治清理中發現的問題,將堅決查處,絕不手軟。
    此外,《汕頭日報》透露,為進一步加強對網遊行業的整頓與引導,新聞出版總署今年將啟動「中國綠色網路遊戲出版工程」,計畫2010年實施建設,力爭再用5年左右的時間,把大陸網路遊戲出版產業推向一個以「綠色網路遊戲」為主導的全新發展階段。
◆青少年因網遊犯罪嚴重
    據調查,大陸現有網遊玩家3,000多萬,其中70%是青少年。青少年沉溺網遊引起的犯罪案件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長。
    面對網路遊戲市場存在的問題,大陸有關部門已開始出手整治。今年7月1日,新聞出版總署發出通知,要求加強對進口網路遊戲的審批管理。7月24日,文化部辦公廳又發出通知,要求立即查處「黑幫」主題非法網路遊戲。這類遊戲違反了《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關於禁止載有「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教唆犯罪的」、「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內容等有關規定,為此,大陸文化部決定予以查處。日前,中央編辦發出通知,明確文化部主管動漫和網路遊戲。
 
■(2009/08/28自由電子報/林毅璋、謝文華;內政部通過兒少法修正草案/遊戲軟體沒分級 最重罰15萬)
    內政部部務會報昨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為遊戲軟體、出版品及節目錄影帶應分級與管理的規定,並增列處罰規定,違反者將處最高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以杜絕色情與暴力遊戲軟體影響兒少心理健康。
媒體刊載腥羶內容 按次罰
    修正草案共修正69條,增列21條條文,草案中新增新聞紙不得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的內容,包括色情、暴力、自殺等內容,違反者將處以最高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依據草案,對於兒童及少年供應、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有害兒童及少年相關違法內容者,以及違反分級管理義務者,都將受罰,以往被法辦者多為產品製造商及零售商。
    兒少團體表示肯定,但也直指關於對新聞紙、網路的管理及裁罰須有配套,否則恐引起反彈、落實不易。
    草案增列邀集相關機關與民間團體,共同建立網路的管理機制,如推動過濾軟體、申訴機制及其他防護機制,違反者將處以最高30萬元以下罰鍰。
    兒盟研發處組長李宏文直指,過去網路主管機關,常見新聞局、NCC、內政部兒童局等單位互推責任,「三不管」,草案應明訂由中央統一事權單位,落實執行。在通報機制上,草案也增列將村里幹事列為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的責任通報人。
    為防杜販嬰事件發生,草案新增除主管機關及經許可的機構、法人外,任何人均不得以公開方式散布、播送或刊登收出養媒合廣告,違反者將處以最高50萬元以下罰鍰,並須限期改善。
 
■(2009/07/07HiNet遊戲網/R-TYPE;中國開始管制虛寶交易)
    繼之前有採取的五小時防沉迷管制、實名登錄管制...等之外,也打算比照韓國模式,把線上遊戲虛寶交易列入管制範圍,以避免甚至真的有洗錢集團透過虛寶交易來洗錢的情況發生...
    因為中國已經成為全球最大線上遊戲市場年產值達到數十億美金,而且每年成長幅度達20%,而中國線上的虛寶交易甚至多達每年約10億美金,衍生成為龐大的地下經濟,當然線上遊戲虛寶交易規模越大,相對的無法控制的問題也越多,而中國政府為了避免越來越多的虛寶交易糾紛產生,除了繼之前有採取的5小時防沉迷管制、實名登錄管制...等之外,也打算比照韓國模式,把線上遊戲虛寶交易列入管制範圍,以避免甚至真的有洗錢集團透過虛寶交易來洗錢的情況發生。

■(2009/06/25中央社/周永捷;Wii也有限制級 工業局修法電視電玩納分級)
    電玩遊戲色情、暴力問題受關注,工業局日前因應立委建議,修改電腦軟體分級辦法,將電視遊樂器納入規範,未來包括Wii、PSP等電玩遊戲,須分為普通、保護、輔導和限制4級。
    國民黨籍立委趙麗雲日前提案指出,現行電腦軟體分級辦法僅要求電腦軟體供應者自行分級為普通、保護、輔導和限制4級,不須送審;至於電視遊戲部分,目前並無明確分級規定,無從管制,她建議經濟部盡速修訂電腦軟體分級辦法,將電視遊戲納入分級管理對象。
    現行條文規定「電腦軟體」指安裝於電腦使用的遊戲軟體,未包括電腦外的其它平台。
經濟部工業局日前修正公布「電腦軟體分級辦法」指出,「電腦及遊戲軟體」指除大型電子遊戲機台外 (另有經濟部商業司專法主管),安裝於電腦、數位遊戲機平台 ( 含電視遊樂器、掌上型電玩)使用的電腦及遊戲軟體。
    根據工業局新修正公布的「電腦軟體分級辦法」,未來包括Wii、PSP、XBOX、PlayStation等電視遊樂器,以及掌上型電玩NDS,都將納入電腦軟體分級辦法規範,分為普通級、保護級、輔導級和限制級等4級。
    分級辦法也規定,包括上述各種數位遊戲機平台的電腦及遊戲軟體應於產品包裝或提供下載的網頁,明顯分級標示;限制級電腦及遊戲軟體並應註明滿18歲之人始得購買使用。
    另外,為讓電玩業者有緩衝因應時間,分級辦法規定自民國98年12月1日施行。
 
■(遊戲產品包裝與商品標示法)
    有關遊戲產品標示部份,請確實依「商品標示法」及「電腦軟體分級辦法」之規範予以標示,相關規定辦法如下:
【電腦軟體分級辦法第10條】
電腦軟體提供者應依下列規定標示:
一、電腦軟體應於產品包裝或提供下載之網頁,為明顯之分級標示,限制級電腦軟體並應註明滿十八歲之人始得購買或使用。
二、電腦軟體產品包裝或提供下載之網頁應與該軟體之分級等級相符,且不得有限制級之內容。但電腦
       軟體提供者,如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接觸限制級產品包裝或提供下載之網頁,不在此限。
三、電腦軟體提供者除依第一款規定標示外,並應依商品標示相關規定標示內容型態、遊戲使用時間警語及其他應行標示事項。
【商品標示法第9條及第15條】
第9條: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商品名稱。
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三、商品內容:
       (一)主要成分或材料。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第15條: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未依第九條規定標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
 
■(2009/05/26NOWnews/陳思穎/台北;未滿15歲22時後禁滯留遊戲場 網咖將納入管理)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明文規定不滿15歲的兒童、青少年,不可以在上課時間、晚上10點之後滯留在電子遊戲場,也增列不得在合法時段進入後逗留到禁止時段,以免青少年一直玩到深夜不歸。立法院會還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地方政府把網咖納入管理的規範。
    立法院會今天上午三讀修正通過「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7條,並通過附帶決議。現行「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15歲青少年在上課時間及夜間10時以後進入」。但如果是在禁止時段之前,就已經進入遊戲場繼續滯留的青少年,法條卻並未加以規定,導致業者與治安單位在執行法令時產生困擾。
    因此,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增訂第十七條第一項條文修正為「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15歲者上課時間及夜間10時後進入及滯留」,以免青少年一直玩到深夜不歸。
    此外,立法院會還通過兩項附帶決議,要求經濟部、內政部警政署在一個月內檢送相關執行成效書面報告給經委會,並要求經濟部在修正條文公布實施日起,會同內政部警政署,要求地方政府修改相關自治條例,以比照適用於資訊休閒業(網咖))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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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1 篇留言

闇光
記得之前好像是未滿十八,現在則是未滿十五。
這樣也好,也就是說網路遊戲到了晚上十點之後就比較不會出現奇怪的玩家了。ˊˇˋ

06-28 17:12

遊戲惡魔
深夜(暑假)問題多, 未成年的朋友還是要早點回家比較好, 不過最後還是要靠家人的關心, 警察伯伯的查緝以及網咖業業者的自律~06-28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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