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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長文律師演講「從服貿爭議看法治與民主的反思」心得

作者:迫水未來│2014-04-02 00:41:17│巴幣:104│人氣:758
※陳長文律師演講「從服貿爭議看法治與民主的反思」心得

日本國憲法三原則,國民主權、對基本人權的尊重、和平主義。

民主制度真的最終目的是什麼?不是要選出領導者,而是要保障每個人的自由。

自由與和平,一直是個人認為非常非常重要的兩個基本價值,但是有時候這兩個基本價值卻會相衝突,關於該如何調適這點個人常常陷入苦惱之中。

安倍政權今天敲響了1967年以來之武器輸出三原則的響鐘,改以防衛裝備移轉三原則代之,並且進一步希望以憲法解釋讓集團自衛權合憲,來實現安倍心中能夠更加積極參與國際事務的日本,即使秋山前內閣法制局長曾直言如此一來將會完全架空日本國憲法第九條。

「我要親眼看到拉普拉斯之盒的真相。我也相信扭曲的和平遠比戰爭像樣。但若那是會受人窒息的秩序的話......我或許會犯下如同祖父及父親般的大罪。」
--福井晴敏《機動戰士鋼彈UC》

言歸正傳,這一次的太陽花學運有違反「和平」這一項基本價值嗎?個人認為基本上沒有,至少立法院的行動並沒有。我們不應該把所有擾亂「社會和諧」的行為都扣上「破壞和平」的帽子,真正稱得上破壞和平的應該是暴力行為,比如說某人今天試圖做的。

人與人之間有衝突紛爭是很正常的事。法律的精神之一是「鬥爭」,但是那個「鬥爭」指的並不是流血衝突,而是將戰場轉移到法律之中,為了自己的權利、社會正義而戰,以不流血代替原本的流血的紛爭解決。

不過,如同我前天說過的一樣,這個社會,認為「社會和諧」與「秩序」的重要性遠大於「自由」。

今天(2014.04.01)也有在我們學校任教的陳長文律師舉行演講,主題是「從服貿爭議看法治與民主的反思」。

話先說在前,我很敬佩陳律師在很多領域的努力與成就,可是如同林佳和老師所說的,一個再好的人,再碰上一些意識形態或是人物時也有可能會變得一昧地替他所深信者辯護,甚至不惜扭曲一些事物。

我不得不說,陳律師的這場演講中我認為有一些點確實是深表同感,另外溫文儒雅的陳律師的話術也很高明,至少他說服別人的技巧比昨天的政府諸君強太多了。

可是,整場演講聽完之後我卻覺得有一種很空泛的感覺,甚至可以說提問者與陳律師的問與答根本是兩條平行線在各自表述,甚至有時候會覺得問句與答句連在空中交錯的機會都很少。

首先是關於服貿法律性質的問題。陳律師認為其無涉及法律修改所以不用立法院審查,然後又拿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主張即使是需要決議但通商者立法院一個月之內決議未過視為已通過。

我不知道,身為一個服膺於憲政主義的法律人,我們看到整部幾乎都是空白授權、立法權嚴重自我架空行政權專橫的法律,為什麼不去質疑這部法律的正當性何在,或是是否根本是違憲的,反而是不斷以此做為自己主張的基礎。

服務貿易協定並不只是單純的技術細節而已,一旦開放將會影響幾百萬人,難道還不夠重要到必須以法律訂之嗎?陳律師拿出第329號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宣稱關於「國際條約立院應審查」的解釋不及兩岸,但是,說「不及」不代表「立院不可以審兩岸條例」,只是「我這一次的解釋不涵蓋到兩岸條例」而已。而且更重要的是大法官在第443號解釋正式引入了「重要性理論」,凡涉及人民基本權變動者應以法律訂之,也就是國會保留。可是陳律師完全不提第443號解釋,之後有同學提出重要性理論時陳律師的回答又讓人覺得故意忽略掉。

而且,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的能夠涵蓋服務貿易協定嗎?其所指的應該是與通商有關的單純行政命令而非這種協議不是嗎?

另外,條約確實是可以包裹表決,但是必須符合前提要件,在美國的TPA中必須要國會先具體授權,若是通商條約更要組成利害關係者都有參加的大規模產業諮詢委員會,沒有這些要件就不能包裹表決。

大平三原則的第一原則,若涉及法律變更者國會要進行審議。我國也是如此,服務貿易協定如果真的如同政府說的那麼重要,那就滿足重要性理論,必須接受國會審查。

陳律師的發表中提到的「民主法治」和馬總統說的版本很像。在陳律師的論述中,都是在轟擊佔領立法院是違法行為,並言要是所有要主張自己意見者都以違法行為為之還得了。我問他,「民主法治的重點難道不是國家因守法嗎?」,然而他先說有國賠法等,而且可以在下次選舉時用選票教訓,我又問「如果行政權濫權到不給你有下次機會呢?」,我舉出林佳和老師在民主講堂中提出的譬喻「希特勒內閣與授權法案」,沒錯,這確實是有些誇飾,然而陳律師只說我想沒有那麼嚴重,雖然我一度爭取到「所以您也認為面對違法的政府人民是可以採用違法手段?」的話題,但我認為陳律師最後還是完全迴避掉的我的重點「民主法治的重點應該在於政府應受手法而非要求人民應守法」。

此外,陳律師不斷以國民黨怎樣、民進黨怎樣來問我,似乎只要不支持某一黨的作為就是另一黨的同路人,而且另一黨其實也做了一些壞事。我認為我的「即使如此也不代表張委員三十秒過關能被正當化」沒有得到正面回應。

其實陳律師發給我們的演講大要,我認為整篇都充斥著「二分法的陷阱」,我不知道陳律師是也陷入了人類常見的「二分法的困境」,還是故意製造出「二分法的陷阱」。文章中把所有人分成兩派並且不斷極端化,像是對陸資有疑慮就變成「那基本上就是反中」,似乎全台灣就只有民進黨陣營跟國民黨陣營而已,中間沒有任何人。而且不斷強調立法院素質很差,這點大家都清楚,但是整個演講中不斷強調,難道是要說天下烏鴉一般黑?

陳律師又說「先立法再審服貿」和「退回服貿」的訴求有邏輯上的衝突。

陳律師在答覆發問者問題時有經常使用現實中「不可能存在的二分法命題」來逼迫發問者做抉擇,像是他一定要發問者在「都一樣好的大陸老闆和日本老闆」中做選擇,發問者說「我覺得都可以」也不行。然而我們都知道現實中選老闆變數很多很多,國籍只是其中一項,甚至對某些人來說不是最重要的,甚至有時候「契合度」這種非常主觀無法量化的變數也是重要的考慮點。

但同時,面對發問者的命題陳律師卻又常以「命題不成立」作為回答,像是有發問者提出學生之所以要主張先立法再審服貿,原因之一就是如此一來行政就不能老用「機密」作為藉口不提供情報,但是陳律師卻說「在這個時點不可能發生,沒有意義」,並且認為反正現在都要逐條審了逐條表決了(我很懷疑陳律師是否故意混淆到底要在委員會審查和院會審查,雖然是政府的回應現況應該是前者),而且公聽會什麼的也可以再開所有該做的都重做一次(至少這點比經濟官員好多了,中經院李先生只會說「我們沒有時間了」、「業者也被搞得很煩了」)根本不用等到專法完成,學生們把訴求交給各黨團不就好了。可是為什麼學生堅持立專法而不是接受四個機制?就是不相信政府,也不相信立法委員們。


我認為,陳律師這場演講最大的重點就是:立法院佔領組趕快回家吧!

雖然拿出師長的關懷、愛、將來應該投入政界才真正有力等做主張,但是,我不禁懷疑,在陳律師心中,社會的和諧與秩序,是否比自由更加重要?陳律師的「法治」到底是「Rule of Law」還是「Rule By Law」?

雖然陳律師在文中指出,「台灣現在公共政策最大的問題是,充滿了雙重標準,也就是那個標準對我的立場有利,我就用那個標準,也就是說,標準是假的,立場才是真的」,這確實是很一針見血的一句話,或許我也被「立場」干擾太深了而不自知,但陳律師您自己是否也不自覺地陷入了「那個標準對我的立場有利,我就用那個標準」的困境之中呢?


唉,果然我還是比較喜歡像是陳洸岳老師那種學者出身的教授,或許實務兼職教授更有實務運作的經驗,但是否也有可能被經驗所困而不知不覺放棄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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