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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以來的一些筆記

作者:迫水未來│2015-06-02 23:11:55│巴幣:0│人氣:175

「確切針對目標的社會政策同時也是最好、最有效的刑事政策。」

--Franz von Lisz


會有對於本次事件所引發之爭論的相關正式文章,預計明日或星期五發表。

若要我對於這幾天的筆記心得做些小結,那就是「覺醒公民」們至今仍然非常自願且同時也要求別人臣服於國家權力之下,以及對於死刑神話的迷信和對於暴力的崇尚。

沒有人覺得這樣的悲劇應該發生、沒有人不心痛、沒有人不害怕恐懼。是的,這幾天我也感到恐懼,在路上走時甚至會擔憂是否有人突然向我攻擊。沒錯,將恐懼不斷放大的一大主謀就是各家媒體,不斷渲染恐怖與進行錯誤的事實宣傳已達恐嚇之效。然而,我們不能陷入恐懼之中而讓國家因此恐懼而得到更多權力。沒有人願意再看到這類事件再發生,然而這種出現犯罪人就殺死的作為,或許可以暫時性地讓社會大眾得到集體安全感與平時壓抑情緒的宣洩出口,然而這種和殺人者沒有差別的殺戮行為並無法阻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不從根源下手、不改造社會讓社會上的每個人都能看到希望的話,如此的事情只會繼續發生下去,永遠會有下一個走上自我毀滅的人與不幸的受害者。犯罪者與社會的關係,絕對不能忽視之,採行自己責任論是無法解決犯罪的,只是增加犯罪而已。在很多時候,成為怪物的犯罪者都是長期受到這個國家與社會中的欺凌,所以才走上這條玉石俱焚的道路。從某方面來說,社會中的每個人,都是間接的加害者。如果我們因為社會排除的行為而應該受到不利益,那麼也應該是我們社會中每個人分配承擔,而非由一、兩位不幸之人由其生命承擔我們社會中的每個人所製造出的惡意。我們將自己製造出的風險轉由少數不幸剛好出現在我們所製造出的怪物身邊的人承擔,這是不公正也不正義的。再加上,社會許多人認為死刑冤獄是可以接受的風險,對於人類天生的攻擊性與暴力施展的慾望(如崇尚酷刑、對於廢死主張者威脅恐嚇霸凌也樂此不疲)也毫不掩飾與克制。其實,我們對於人權的重視,並沒有比那些走上殺害他人之路的人高出多少。身處於儒家文化圈的今日之我們,從來沒有真正的天賦人權的觀念。

反對死刑的出發點很簡單,如果人民殺人是錯誤的,為何在無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的情況下國家殺人就是正確的?同時,也有著不想將自己的生命權交由他人決定的想法。這個「他人」,當然包含了國家。
所有反對或贊成死刑與否的爭論都必須討論到最核心的問題,「國家有無權力殺人?」,國家有無權力奪走主權者一切人權最基本權利「生命」?




對於那些積極贊成死刑的人,我只想問一句話,「如果你被判處死刑,你是否會欣然接受?」
如果發自內心堅信死刑是正義,我想應該會為這個理念而獻身吧,也就是當自己成為被宣判死刑之人時,應該也會欣然接受這個結果。
當然,還是有冤獄的可能。如果你是「只有在保證不會有冤獄的情況下才允許死刑」的主張者,當然這對你來說不是問題。
不過呢,「積極贊成死刑的人」倒是很常主張「因為有冤獄而廢除死刑是因噎廢食」。現在不是還有人說要推動速審速決嗎。都要速審速決了冤獄率怎麼會下降呢?
好,如果你認為「因為有冤獄而廢除死刑是因噎廢食」,也就是「死刑誤判」應該是可以接受的風險,應容忍之。
那麼假設身為善良老百姓的你不幸有一天被冤枉了成為刑事被告最後還被判處死刑,你會欣然接受這個結果而赴死嗎?畢竟,你的死可以成為這個理念的基石;反之,你若反對,造成的效果不就是使這個理念的正當性打折嗎?--一個認為死刑誤判是可以接受的風險的人被判處死刑時卻主張自己是冤獄(遺憾的是,在關鍵證據被提出之前往往只有自己知道這是冤獄)所以不應該被判處死刑,那其所提倡的理念我想被連帶懷疑也是很正常的。
如果你認為自己不應該承當死刑誤判的風險,又為何可以決定他人應該承擔此風險?
(2015.06.01)

廢死聯盟的主張或許基於人權,但一人人權是否大於社會正義,以及受害者被剝奪的人權生命權如何補足?卻難以提出有效的說服力。
→如果認為一人人權小於社會正義,那霸凌也是可以接受的,甚至該說是被肯定評價的。而受害者人權的問題,為何可以得出「殺死加害者就可以補償受害者人權」的結論?而國家與大眾放任、甚至加劇邊緣人在社會上越來越難活,是否也是間接造成受害者人權喪失的加害者?最後,我是不知該文作者到底有沒有好好過廢死聯盟的主張,但其「難以提出有效的說服力」到底是論理上無說服力呢?還是情感上無法接受?

犯案者能有被永久隔離,對於受害者家屬與社會大眾來說,無預警的殺人所帶來的傷痛與驚恐,並非一時半刻所能平復,更遑論以台灣的無期徒刑假釋來說,就算不寬鬆,加害者還是有出獄的可能。而當加害人出獄後,其人生已失去更多希望,是否可能成為下一個危害?最後,就是最重要的悔悟之心,死刑之效用,並非只有懲戒,也帶有悔悟的效果。
→先從後面開始,先假設死刑確實有使人悔悟的效果,然而這是唯一有效且最小侵害的方法嗎?再者,你都要把他從這個世界上永久抹滅了,殊難想像有多少人是因為被判死刑而非教誨師等人的努力而悔悟。贊成犯罪人應被永久隔離的原因之一是「撫平傷痛與驚恐」,我個人非常懷疑此效果到底有多大,再者未達此效果而剝奪生存權是否逾越比例原則也是問題。而認為加害人出獄後人生已失去希望會成為下一個危害,那要做的到底是確保監獄的再社會化功能能夠如實發揮?還是乾脆讓他永久從世界上消失?如果後者邏輯可通,那不只無期徒刑,夠長的有期徒刑也應該比照辦理。

而廢死主張中強調的冤獄可能,在現今社會中,已然不易存在,這雖確實有部分功勞歸於廢死聯盟,但面對類似龔男與鄭捷這樣的隨機殺人案來說,有冤獄可能性存在嗎?
→很遺憾地,龔氏並非現行犯,他可不像鄭氏可以百分之百排除任何一點冤獄的可能性。至於「冤獄可能在現今社會中已不易存在」,我建議作者還是多看看近幾年包含台灣在內的世界各國(沒錯,比台灣的犯罪偵查科技更進步的國家還是每年都會有冤獄)的冤獄,再說這句話。而隨機殺人事件你能保障每次都可以當場保全犯罪嫌疑人嗎?不管如何都無法否定冤獄可能性確實是存在的。當然,作者可能認為死刑冤獄是可以接受的風險,而廢死的主張者很多都是無法接受「死刑冤獄是可以接受的風險」的。最後,最重要的,冤獄從來就只是廢死的主張者所提出的諸多主張中其中一項理由而已,而且並不是「為何應廢除死刑」的高階概念。
除非你能證明社會契約論可以導出國家擁有殺人的權力以及肯認若自己被判死刑自己也會欣然接受,不然也請你脫下那寫著正義的外衣,告訴大家自己願意把自己的生命處分權交給國家,以及為何人有權處分他人的生命權,並且,也請你想想社會與犯罪之間的關係,而不是一昧地篤信犯罪是個人的選擇。

廢死當然沒有比較高尚,我也不否認廢死的原因之一就是很自私的「我不想被殺」。但是,贊成死刑就比較正義、比較高尚、比較有同理心嗎?
廢死沒有比較高尚 | 即時新聞 | 20150601 | 蘋果日報
(2015.06.01)

李茂生老師的話語,無法同意更多。
「繼續獵巫,繼續爽吧。集體的不安感,或許可以透過獵巫而獲得暫時的減緩,但是激情過後,所能夠期待的,大概也只有週期愈來愈短的再度激情。」
當然了,那些說李茂生老師不食人間煙火的人,恐怕對於李茂生老師半點了解都沒有。如果有聽過一次老師的課,恐怕很多人都會認為真正不食人間煙火的是自己。
你們用名為法律之刀切下去,無盡的黑暗中出現了一點光明,然後就認為自此世界和樂美滿,殊不知你所不去看的黑暗遠比你所解放出來的光芒還要多好記倍。(某次聽李老師演講印象非常深刻的一句話,大意是如此)
「台灣的矯正學校,因為這些第一線的教育人員少年的犯罪人數從20000人下降到7000人。可是法務部那些狗官,卻覺得這樣太浪費錢了,因為矯正學校要錢、要人、要地,而通通關進監獄,省時省力省錢又不占空間。當這些可能犯罪少年的家庭不要他們、學校不要他們、社會不要他們、連國家也不願意收容他們的時候,他們只好流進黑社會,除了犯罪別無他路。這13000個小孩子難道不值得國家花錢去照顧嗎?別的不說,若是這些小孩子長大後犯罪,那些受害人、這個社會、甚至這個犯罪。他們的痛,難道這麼廉價嗎?」
能說出這些話的人,絕對不會是不食人間煙火的人。
(2015.06.01)


配套!配套!配套!
很多人總以「在缺乏配套前不能廢死」作為主張。先不說為何要廢除一個極度不正義的東西和得先提出配套此點,如果我是國家為政者,我只要永遠不推出護或是杯葛其配套,那我就可以繼續擁有處死國民的權力。
另外,有些人說如果新增終生監禁就可以考慮廢除死刑。不過呢,有多少人知道現行法本來就可以做到終生監禁呢?刑法的規定可沒說「若~則須為假釋之處分」,能不能假釋本來就是法務部的裁量權,哪有什麼「一定要假釋」的規定。被判無期徒刑之後關了25年,不代表你申請假釋一定會過,法務部還是會依個案實際情況審核。依現行法本來就可以做到終生監禁不得假釋了。
(2015.05.31)


「少在那邊拿江國慶之類的案子來主張廢除死刑!因為我(堅信我自己)又不會是江國慶!」
(2015.05.31)


據說以下二者同時成立並沒有任何矛盾。
「我們台灣實在太落後了!我們要引進外國的科學技術與經濟制度!」
「國際特赦組織和歐盟不要干預我國內政!各國國情不同,你們西方的人權不適用於我台灣!」
【公庫】死刑離我們多近 ? | 即時新聞 | 20150530 | 蘋果日報
(2015.05.31)

何不承認你們在對於悲劇痛心疾首以及害怕自己或自己所愛之人也成為被害者的同時,也想要滿足心中那鼓動已久的嗜血慾望。
何不承認爾等滿口仁義道德,但心中所想乃與此位加害者相同藉由對於弱者施以暴行以滿足自己心中那蠢動的暴力因子。
(2015.05.31)


我還以為成衣業者睡著了!
不知道曾經很大聲地說過「要和被害者站在一起」的朱先生對於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有什麼高見。啊,當然如果朱先生沒聽過本法也不奇怪啦!
畢竟集體主義者的調調就是「執行死刑就是正義,但犯罪被害人的賠償當然要由加害人付,怎麼可以轉嫁給全體納稅人呢?」
話說回來,我從來不知道廢死聯盟有如此成功,說的好像台灣法院都不會判人死刑一樣,看來謝依涵和五十人的死囚是鬼判的。
當然,朱先生也是絕對不知道江國慶、盧正、鄭性澤、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邱和順、徐自強、盧正,以及再爭議極大的杜明雄、杜明郎、劉國榮、呂金鎧這些人的存在的,就算知道了也不在乎,或是認為他們就算因為自己根本沒做的事情被處以死刑也沒關係。
(2015.05.31)


本次事件再次證明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只是訓示規定。
(2015.05.30)


這些人聲稱要實踐「免於恐懼的自由」,殊不知自己早已陷入恐懼之中,並因此恐懼而要求大眾給予國家更多權力。
表面上的安全感,實質上的恐懼。「他向你許諾秩序,他向你許諾和平,所要求的不過是你的服從和沈默。」
(2015.05.30)


授權讓國家可以多拿一把刀頂在大家喉嚨上,大家就可以獲得更加安全的錯覺了。
(2015.05.30)

我認為秘密先麻醉再槍決真是太便宜犯罪者了,而且對於犯罪嚇阻也缺乏效用。
我贊成應該恢復火刑,並且不能像過去英國的標準執行法「先吊死再燒」,而是要把人活生生地綁在木棍上燒。
並且不是由法警執行,而是徵求正義之士來圍觀,並且親手放下火把,在現場觀察該名犯罪者因為自己的行為(放火)而被烈火焚燒,在慘叫之下成為黑炭。當然,這些正義之士必須全程在場,直到確認該名犯罪者已經氣絕了才能離場。
既然要以奪取犯罪者性命的方式實踐心中的正義,就應該擔起責任親手施行才對嘛!怎麼可以老是動張嘴要別人代勞、不用弄髒自己的人就能夠達成自己的目的呢?這和台灣人喜歡的自我負責論差太多了吧!
對了,也要速審速決才有犯罪嚇阻之效與符合社會正義之期待。以後檢察官起訴要求科死刑之判決應該都改為一級一審制(並且不適用非常上訴等),並且法律明文限定審理期間之上限。
各位充滿善良與正義感的台灣人,以上好不好呢?
(2015.05.30)


苗博雅寫得真好,可是這樣下去立委選得到嗎?
畢竟,大家想聽的話比正確的話更重要,不是嗎。不然某位朱姓成衣業者怎麼會那麼受歡迎。


從某方面來說,沒血沒淚的我心中有一部分確實是希望這些「正義之士」衝進去把嫌疑人打死,或是等到他明天早上出來時「正義之士」們一擁而上給他「正義的制裁」。
如此一來,台灣的社會才能發覺自己內心噬血與喜愛暴力的一面。
既然真的要以奪走嫌疑人的性命作為心中正義的實踐,那麼就請讓自己的雙手沾上鮮血,而不要不想弄髒自己的手、站在司法的背後讓心中毫無壓力地殺人。
憤!上百群眾包圍警局 等著教訓割喉嫌 | 即時新聞 | 20150529 | 蘋果日報
(2015.05.30)

「碰」的一聲之後政府就認為自己責任已了,大家也爽了,這件事就被社會蓋上「已結案」的印章。
於是受害者的處境沒有得到什麼實質助益,必須獨自面對今後的人生;而因為不從源頭去處理,類似的悲劇也會繼續發生。
我真搞不懂為什麼那麼多人會有台灣法官不會判死刑的幻覺,今天某人的更一審還不是維持死刑原判。
(2015.05.30)


原來現在人民沒有權利要求警察出示證件證明自己身分;原來現在警察證明自己身分的方式可以以出示槍枝代替;原來人民有行政不法之前行為可以構成警察恐嚇的阻卻違法要件。
學習了。原來課堂上的那些教授都是法匠。
那些認為警察濫權沒關係、做的好棒的人,將來警察國家在台灣再臨自己也受到警察肆意侵害時,就不要再說為什麼沒人要幫你們。套用你們最愛的自己責任論,這一切都是你們自己自食惡果。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是有問題的,這點早就很有人提出過了。在台灣不用出示警察身分證明一樣可以買到警察制服,所以當然不能是「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而該是「且」!
再者,證明身分可以用槍枝代替證件?怎樣,果然警察只是有牌的黑道?
這些說好棒棒的人,等你們哪天因為行政不法之類的事情被警察用槍枝證明身分時,別忘了是自己有錯在先,所以警察一點問題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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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衣業者朱學恆,擅長製造右派仇恨論述煽動群眾,以販賣其醜不忍睹T-shirt,對此人不得不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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