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師「路過」派出所 強調「三方」權益與白衣男爭吵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這個社會把隨便亂砸他人車、隨便亂打人(只要這人夠犯眾怒)的人稱為正義哥正義姐(當然不是指像是在這一次事件或上次鄭捷時即使制止危害的市民,而是像是
這種),然後把努力於提升我國人權保障水平的人視為大壞蛋。真不負鬼島之名。
很佩服李晏榕律師,這種行為對於她與社民黨的勝選可是一點幫助都沒有,結果上恐怕還是負面效果。
而且,雖然一天到晚躲在電腦後面高談闊論,但我可沒有勇氣像李律師一樣在這種人人皆曰可殺的事件中出來維護那理所當然的事情。
在那邊說什麼和警察聊天不叫偵查所以沒有偵查不公開適用的請不要再秀下限了,不過很多人說不定把無知當智慧吧。
警察知有犯罪嫌疑後的調查行為不叫偵查是什麼?(參閱刑訴228與229條)警察都把他當犯罪嫌疑人(在檢察官面前叫被告)抓進警察局了,這還不叫偵查?!
你真的以為「和警察聊天」不叫偵查喔?!那是警察用來規避刑事訴訟法第95條告知義務(可謂我國版的「米蘭達告知」)的老手段,警察為了自己方便騙人你還真的傻傻給他騙啊。
犯罪嫌疑人/被告在偵查階段本來就有資格請律師,雖然我國刑訴在這邊還有待加強很多,但至少現行法承認了律師在偵查時有在場權。
而且就算被告知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仍不請律師,警察該盡的義務本來就該盡啊!
比如說本案(其實不只本案)警察一下就公開一大堆(有些還很細)的相關資訊,這邊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吧!(雖然我國警察、檢察官基本上是採與現行法相反的「偵查大公開」。最近最誇張的一次恐怕就是龔案時才剛被抓進警察局幾小時警察局長就舉行「記者會」吧,誇張至極)
本案中被告不是拒絕夜間偵訊嗎?那這些向媒體透露的資料是怎麼來的?警察真的有盡到第95條的告知義務嗎?
李律師的訴求都是非常合理、甚至可謂基本的。只是在要求身為國家偵(輔助)機關的警察盡到刑事訴訟法上的要求其履行的義務而已,這何錯之有?就像李律師說的,「每個人都很有可能坐在這個位置上(每個人都很有可能成為刑事訴訟的犯罪嫌疑人/被告)」(這一段上面的影片故意不打出字幕)。要求國家機關在社會矚目的案子也要守法、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就是在保護全體國民。可不要以為自己一定不會成為犯罪嫌疑人/被告,只要有看新聞多少應該知道總是有人莫名其妙就成為刑事被告了吧,難保哪一天你不會被警察或檢察官叫問話(即使只是「證人」或是「關係人」身分,但突然被轉被告也不奇怪)。
不過連最卑微的要求國家好好遵守現行法律,都可以被廣大善良的台灣人民與「覺醒公民」們說成是罪大惡極的壞人。這個社會真的是沒有救了。覺醒公民們也請你們不要在佔據「覺醒公民」這個詞的內涵了。
在這個國家人權果然只是幻影!法律教科書和六法全書也只是奇幻小說!
全國法律系都可以解散了!反正社會共識認為台灣並不適用人權保障制度。我幹嘛去相信憲法的人權清單上說的是真話呢?根本是把虛構妄想成真實。
我已經不想再重提最基本的「凡是人皆有人權」了,反正你們也不吃這套。即使如此,你們還是憑自己的喜好隨便把他人「人格降等」,把他人貶成「不是人」,當然也不用人權這套。你看,事發不滿24小時就有媒體在說什麼「惡魔在街上了」。
對了,在那邊說什麼不用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現行犯不適用無罪推定(※)、犯罪者沒有人權云云的,當你哪一天被抓進警察局時,就不要找律師也不要說什麼自己的人權之類的,反正社會只會跟你說你以前自己說過的「犯罪者沒有人權」!
※先不提無罪推定有多重要以及為何現行犯就可以不適用這點,你知道在我國要成立比照現行犯辦理的準現行犯有多容易嗎?我如果今天想要陷害一個人,只要追著他跑一邊高喊他剛剛犯了什麼罪云云就可以當場合法逮捕他然後送到警察局,如果真的照你的意思不適用無罪推定,那他基本上就很容易被判有罪,就算不起訴或無罪判決至少也可以整死他。
當然啦,諷刺的是不管你多麼不把別人的人權與程序正義當一回事,當你自己的人權被侵犯時還是會有法律人來幫你。我相信就算是這個國家反動到把現行程序保障規定廢除(違憲?哼哼,憲法是僅供參考用的!),還是會有正義的夥伴願意挺身而出。
不過我可不確定在這種做對的事還要被社會批鬥的情況下有多少人會萌生退意,以及在社會壓力之下我們偉大的法官會做出什麼樣的決定。
本來就像李律師說的一樣,不去探究社會結構的問題,這樣的悲慘事件只會不斷上演。
很多人會說「犯罪是自由的選擇」。確實,或許多少是有個人決定的空間(可是「完全的個人決定」可以說不存在),但是這種充滿右派色彩的論調卻忽略了(他們其實是無視)「人不是自由的主體」這件事。人的行為本來就是受外在環境影響的,而且很多自以為是基於自由意志的行為但事實上根本不是。實證研究也證實,犯罪率和經濟、就業率等社會狀況息息相關。大部分的人沒有成為惡人,只不過是因居住在不容易變成惡人的環境罷了。
你自己試想看看吧,假設你的生活歷程與該犯罪嫌疑人/被告一樣,你會變得怎麼樣呢?想像時最好不要太有自信喔。
今天不去解決社會結構性壓迫的問題,而只是來一個殺一個,那永遠只會出現下一個受害者與犯罪者。再覺得這是鄭捷效應、再覺得只是瘋子的瘋狂行為,不從結構下手解決問題就是這樣。你們可以繼續把所有一切的類似事件都說是在模仿鄭捷、你們可以處死鄭捷去試試看你們宣稱有的「威嚇效果」。反正你們根本不從真正的原因下手、只會推給某個「大魔王」就當作天下太平了。你們可以不反省、繼續維持這個高壓的社會結構性壓迫體制,這種事件也只會繼續出現而已。日本就是很好的例子。(集體主義式的社會都一樣,對於不容於此體制的人當然都是壓迫、排除)
不過這個社會恐怕還是會繼續這樣吧。這個充斥著右派的社會,它的主流聲音本來就缺乏人性關懷,也不把人權當一回事。而且,要他們承認「犯罪與社會有關」,簡直是要了他們的命一樣(又不是你抓去關!),或許是害怕自招己罪、或許是天真的以為「人」現在真的已經是「(笛卡兒式的)自由的主體」。
繼續這樣新自由主義、新保守主義下去,只會逼更多人走上不歸路以及製造出更多無辜的受害者而已。不想去解消結構性的暴力的你們就繼續盲信高壓式的法律是解決問題的萬靈丹吧,反正問題不會真正的被解決國家也不太在乎,只要「看起來被解決」就夠了,國家也可以藉用人民的恐懼來繼續擴張自己的權力。不幸的事件還會繼續發生,國家的權力也會越來越大。然後到時候遭殃的還不是高興地喊殺的你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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