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會寫這篇文章,是因為最近突然又有蠻多人點閱我一個月前寫的那篇文…,但是事件發展至今又已經過了一個月,資訊有點落後,所以我覺得我有道德上的義務幫點閱我文章的人更新一下資訊。
以下整理一些法庭上的highlight
1.雙方專家證人GAP
安柏赫德方專家證人,法庭心理專家唐休斯,超級女權(說好聽一點),沒幫任何異性戀男性在家暴案件作證過,把案件相關的事實寫在自己的筆記上,然後不寫在給法院的專家報告裡,其他有治療過安柏的心理醫師、安柏的護士的意見,她不認同直接忽略,把跟她站同邊的意見寫在報告裡,跟安柏對談30個小時,沒跟強尼對談過,直接說強尼不會坐下來做心理評估…。
所有能夠降低證據證明力的事她幾乎都做了,厲害!
安柏赫德方專家證人,心理醫生斯皮格(Spiegel,屎屁哥),超自大、說詞反覆,參與寫過一本顳顎障礙症(跟下巴有關的疾病)與精神相關議題的書,來為家暴案件做專家證人,堅持創傷和親密伴侶暴力不可分割(這兩個議題在他心中是神聖而不可分割的部分,律師問了好久一直重複跳針),上一秒說不能從電視上的資訊診斷當事人,下一秒說他就是這樣診斷強尼戴普,加入美國心理學會,然後不遵守自己協會訂的道德標準,然後說如果凡事要照標準那法醫學領域都不用做了,但事實是有其他能在資訊不足的情況下發表專家意見應該遵循的SOP,然後跟上面那位一樣,根本沒跟強尼對談過。
這兩個真的是淘寶請來的天兵,難怪強尼的律師團同意讓他們繼續做專家證人,對安柏方來說,不怕神一般的對手,只怕豬一般的隊友…,安柏之前說會把跟強尼離婚拿到的700萬美金捐給慈善機構,後來說因為強尼要告她,所以她還沒捐,拜託妳拿一點出來請好一點的人好嗎…。
對比一下強尼方的專家證人Shannon Curry香濃咖哩,不像前面兩個連法庭取證的原則都搞不懂,直接完封安柏的律師。詳細內容請看影片,因為香濃咖哩本人比前面兩位有極高的吸引力讓觀眾看下去,所以這邊就不多做說明。
2.證人作證安柏謊話連篇
DC總裁出面澄清,強尼戴普根本沒有施壓要他們刪減或撤換安柏在水行俠的演出,全部都是因為她自己演得太爛,這部分影響到的是安柏在強尼對她提告時,也提出反訴,並求償1億美元,同時,她自己之前也說,能夠出演水行俠是因為她自己努力爭取的,不是強尼戴普出面幫她拿下角色,功勞全都自己攬,演得爛就說人家銃康妳,不愧為女權代表人物之一,真的那麼有實力怎麼會被人家說話就把妳換掉?是不是忘了強尼在被妳指控之後連神鬼奇航都沒得演?在妳自己搞砸風向之前哪來那麼大影響力。
安柏之前說,她被家暴的時候想到強尼的前女友凱特摩絲也被家暴過,現在本人直接在妳證人席作證妳在亂講,強尼從頭到尾都沒打過女人。
3.安柏把自稱家暴的影片傳給媒體、瘀青的照片被專家說是修圖的
安柏的照片檔裡顯示照片經過Photo 3.0編輯過,專家直接在法庭上打臉她,拜偷幾個勒,要修圖還修得這麼明顯…。
安柏先前稱,從來沒有洩漏任何資訊給媒體(本案特指TMZ,一個名人八卦新聞網站),然而,TMZ的前員工出面作證,他們被上頭指示要在特定時間、地點拍安柏臉上的瘀青,兩次都有拍到(消息很靈啊),而且TMZ有收到在本案中作為證據的家暴影片,但是內容有不一樣,多了在最一開始安柏架設攝影機,以及最後安柏對著鏡頭笑的畫面,同時,TMZ在收到影片後15分鐘內就把新聞刊載出來了,這只有在得到著作權人授權的情況下才會如此快速,我實在想不到除了安柏以外還有誰會是著作權人…。
另外,安柏的律師有質疑這個人是不是為了出名或是其他個人利益才出庭作證,這個老兄直接嗆爆她,說你們這兩個淘寶律師才是想出名才當安柏的律師(不然當事人謊話連篇的案子誰要接啊…尤其這兩個在本案的表現又超掉漆的),題外話,我覺得這個員工長得蠻像SivHD或是復聯2的快銀。
圖片來源:好機車頻道
其他相關的抓馬,有興趣的請點進好機車的頻道慢慢看,感謝這個優質的頻道幾乎每天快速地更新資訊給大家。
接下來是比較嚴肅的法律知識分享,因為寫前面的部分花的時間比想像的多,再加上應該不會有太多人願意花時間看,所以我簡單地帶過。
本文想要談的是誹謗以及侵害名譽權的法制,在我國,前者指涉的是刑法的誹謗罪,後者則是民法侵權行為的態樣之一,本案在媒體報導之下,一直稱作誹謗案,但是這其實是民事案件,應該是屬於後者的情形。
但新聞的報導其實也不能算是錯的,因為誹謗(defamation)在美國法中只有民事責任,係指故意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散佈不實之辭以敗壞他人聲譽,或使公眾對該人萌生有損其聲譽的情緒或看法。在美國,政府官員或社會名流控告傳媒有誹謗行為時,控告方須證明誹謗性言論出於真實的惡意(actual malice)。所謂「惡意」,在這裡是指明知是不實之辭而仍予以散佈;或對是否為不實之辭持放任態度。(可以參考上一篇文章)
在我國法制發展上,其實一直有主張將誹謗及公然侮辱除罪化的聲音,主要就是參考前述普通法的誹謗法制,但其實兩者之間有一個蠻大的差距,那就是懲罰性賠償制度,簡單講就是可以將損害的金額乘以幾倍要求被告賠償,在臺灣只有少數法律,如消保法有這個制度,但最高只有5倍,而在名譽權侵害中是沒有這類規定的,對於當事人的保障是否足夠,值得討論。
妨害名譽的議題其實都是圍繞言論自由與當事人名譽權之利害權衡,對於巴哈的人來說(尤其是場外),最需要知道的是,在判斷是否侵害名譽權時,言論區分為「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後者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僅能藉由言論自由之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因此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縱加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評論,亦受憲法保障,所以,最好避免被告的方法,當然是不要在網路上嘴砲,但是我知道很有些人做不到,因此,要嘴也拜託記一下上述這個小知識,盡量以主觀意見表達的方式來做,當然,這也不一定不會被告,但就像日麻學防守理論一樣,能夠降低被告、然後還被判賠的機率,那就值回票價。
最後,感謝看完的讀者,如果覺得我寫得還行,可以給我GP讓我有繼續寫的動力,或是有任何建議、指教、想討論的部分,請留言告訴我,讓我知道怎麼改進,如果有緣的話,下一篇文章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