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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陰謀打擊外掛程式公告中 法條引用疑問之初解

沉靜悠閒之風 | 2009-09-16 10:15:08 | 巴幣 0 | 人氣 599

2009/9/14  黑色陰謀打擊外掛程式公告
 
黑色陰謀營運團隊公告:
為維護合法玩家權利、打擊不法遊戲外掛程式「黑金勇士」,本公司日前依「妨礙電腦使用罪」向警方報案,並順利查獲「黑金勇士」匯款人頭戶資料。經地檢署檢察官審理後,改依「刑法公訴罪之詐欺罪」對該名帳戶持有人進行起訴。本公司與警方仍將持續地針對幕後製作違法程式之集團與使用者進行追查,期盼玩家勿使用非法程式,以免自身權利受損。
 
黑色陰謀營運團隊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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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39-3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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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本條屬於刑法第32章,係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歸類於普通詐欺罪之下。
所以遊戲公司公告說是以「詐欺罪」起訴,其實也不能算錯。
  
但這已經牽涉到比較細的法律觀念,就不在這裡講太多,而且也沒有必要長篇大論,
總之就是相較於「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之個人法益性,
本條是屬於公益性質之智慧財產權保障,所以本條在引用上確實較為妥當。

另外,關於法條變更一事,檢察官可以更改法條,以最適當的條文作起訴引據,
所以跟原告方最初提告的法條不同,這是常有的事,
因為你告錯東西,可是會被法官駁回的......

最後補充一下,
使用者有沒有違法? 是否以該方法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判斷該當與否
例如你用掛打寶...... 再拿去轉賣...... 呵呵呵...... 



以上,有人針對為何是用「詐欺罪」起訴這一點有疑問,這裡提出我的想法,
但不保證正確,因為我不是檢方,對案情也不了解。

就是這樣,參考參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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