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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法官迴避

作者:鴨子 (๑•ت•๑)│2015-05-27 01:24:10│巴幣:2│人氣:2334
聲請法官迴避,照立法用意是擔心法官無法公正裁判
比如法官是對造之親戚、被害人、或有任何利益關係
以致訴訟之一方認為法官無法公正去裁決
這時法官需依法自行迴避,若不迴避則告訴之一方得聲請法官迴避

於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中都有法官迴避之條文,這就列刑事訴訟法的(民事雷同)

第 17 條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
    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
    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第 18 條
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
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通常較少發生第17條的情況,而第18條之2才是最常被用來聲請迴避的
這就要談,為何聲請迴避?
其實其中有很大部份是訴訟之一方意圖拖延訴訟,尤其在民事中

就刑事訴訟法來說,第22條規定有因第18之2條聲請迴避可以不先停止訴訟程序(但也可停止)
但民事訴訟法第37條
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但其聲請因
違背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即民訴之18-2),
或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在民事上,除非太明顯是意圖拖延訴訟(比如不具理由,理由明顯無理)
否則你提出理由,仍要該法院合議或上級法院裁定
這中間就夠拖掉一些時間

其實大家可以隨變搜任一法院法官迴避裁定
絕大部份是聲請駁回、抗告再駁回
但除了拖時間外,亦不少人於訴訟過程中
不論覺得法官有所偏頗,或迴護對造等等,即聲請法官迴避
筆者並不認為這是聰明的作法

其一,聲請案幾乎能說9成9會失敗,筆者舉刑事法官迴避之判例
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抗字第318號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得聲請法官迴避原因之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安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至於訴訟上之指揮乃專屬於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之主張、聲請,在無礙於事實之確認以及法的解釋,適用之範圍下,法院固得斟酌其請求以為訴訟之進行,但仍不得以此對當事人之有利與否,作為其將有不公平裁判之依據,更不得以此訴訟之進行與否而謂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106號判例
所謂有偏頗之虞,係指推事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
有不公平者而言。

在民事中則有以下判例
法官有同法第32條所定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之情形,
    或該條以外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當事人得聲
    請法官迴避。 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有明定。惟所謂法
    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
    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
    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
    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調
    查鑑定或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
    22年抗字第2346號、27年抗字第304號、 29年抗字第56號、
    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

簡單說的話,即是假設法官對你態度不佳,明顯對你有偏見好了
或你提出證據法官不調查、不採用
這些都無法和法官與對造有利益關係,或和你有私仇劃上等號
試問你有沒方法證明,法官利益於對造? 拿啥來證明?
有沒方法證法官仇視你,那又為何仇視?是否有能說服大家的理由?
而這些,都不是一句我認為、我想、我感覺所能去說的
因為這樣就變成是你的主觀臆測

舉個例,鄭捷案因鄭捷律師聲請延期開庭被拒
又聲請台大醫生幫鄭捷作精神鑑定,醫生教授等擔任專家證人之類
又再度被駁
於是律師認為法官有偏頗,聲請法官迴避
而新北地院以上面79年台抗318號判例為之駁回
意思就是指不是我不同意你的聲請、主張等等,就同等於我不能公平裁判
法院自有「斟酌其請求以為訴訟之進行」之權
所以律師的理由是「主觀臆測之詞」
 
亦即,除了刑事訴訟法第17及民事訴訟法第32條各款
比如法官是對造配偶、血親等等等
一般大家都能認同這樣應該無法公平裁判之情況
其他諸如,法官看我不爽啦、被告比較帥啦等等等認為法官無法公正裁判之理由
因為你很難去證實你所說

舉例如大家可能看過包清天的連續劇
包拯有時對原告或被告也很兇呀,也未必是其中一方說啥他信啥
那是否被兇的被告即是有罪? 或原告被兇即是被告無罪
這些都是各人辦案之手法,而未必是迴護於任一人

所以就態度啦、你認為之類的啦就說法官利益於對造
這些大抵都是駁回的份


但,駁回後呢?
筆者說過,法官是人,
你要他迴避同等於質疑他公正性,或說找他麻煩。
你今天婊我,ok或許有些法官能算了,但你要去拼你遇到的是這「某些法官」嗎?
或說你聲請迴避的原因即法官不爽你
難道事後,仍由該法官審理
法官就會看你更順眼嗎?

筆者就舉例,在你沒至少具一定自信時,對對造提妨害名譽之訴好了
這時若不起訴,對造拿到不起訴處份
他是會笑的更大聲,還是會怕你?
ps.可參照邱毅自訴九把刀妨害名譽告訴
當然兩者都有可能,但何者機率大,這應該不用我說了
ps.但能很肯定的說,法官不會因此怕你

若你原意只在拖延,那這麼作倒沒啥影響
但若你原意是要勝訴呢?
很多人會抱著拼一下也好的心態去為之
但,任一法院搜詢下,看看結果,你能是那低於百分之一的幸運兒嗎?
請先參考你買樂透中獎率再下這決定

附帶一題,依刑事訴訟法26條,檢察官也適用法官迴避條文
而由所屬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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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3 篇留言

樂高・巴哈姆特模式
上節目被ㄘ超嘲諷der.

05-27 07:49

樂高・巴哈姆特模式
吃香蕉+提告失敗的邱先生

05-27 07:52

樂高・巴哈姆特模式
手機拍版差打字怪怪的....

05-27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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