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偏是
這篇與
這篇及
這篇三篇的完結篇
回顧上文,大意是指有一謝姓男子,一再揚言對筆者提告
說一個月要筆者接到信義分局通知
還有啥不請律師打贏,他頭要給我等等等
筆者於一個月後找他索頭,結果他又改口還沒報案
說啥還有幾個月追訴期要筆者慢慢等
還說啥他正在告人,對方只罵他一句「你去吃大便」
法官說會判6個月啥的,書記對他說對方有前科,這次不可能易科一定會進去蹲
這直接將他所說的貼上 若想看原文可至
https://plus.google.com/104811471098897956739/posts/T8Syx7jJ6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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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平常有翻各法院判決的習慣,看各法院最近有無新的判決,搜出後
會去看看判決內容,看法官有啥新的見解之類
不巧,今天筆者以判決案由「妨害名譽」、及全文檢索「網路」作搜尋
於士林地院查到個判決,筆者看到被告名子覺得眼熟
後來才想起原來是欠我人頭的那位
案號為 士林地院 104年度審簡字第471號
裁判書為
簡單說,這案是兩人因消費糾分產生之互告
買方因為交易時未等到人,而網路張貼暗示對方「有鬼」,亦可推得是詐騙、賣假貨等
此部份涉刑法加重誹謗罪
賣方因看了上開文字,回他「你吃大便」
此部份涉公然污辱罪
而正好符合該位謝先生於討論區說過的
結果,明明是他誹謗人被告,他說成是他告人誹謗
還有啥有前科啦 入獄免不了啦 法官告訴他的啦 書記官告訴他的啦種種種
從本判決書即能證明,純屬虎爛
對方確實說了 你吃大便
但對方只被判罰2000元而已
而這位謝先生,犯加重誹謗判5000就有點不對了
照法官 書記官跟他說的,應該判半年才對呀
而由於誹謗部份已起訴判罪
這時對造其實可以對他提民事求償
因為可預估對造網路銷售事業將為此受影響
以類似案件來說,最低民是賠償額都在數萬,高者到數十萬都有
而無需擔心對方反告公然污辱之賠償
因為就算判賠,這額度跟上面比,也就LP比雞腿的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