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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兒少性剝削事件,直接和律師討論的問答集

我的筆名叫123 | 2024-02-18 19:18:00 | 巴幣 9364 | 人氣 3483

沒錯,就是這部影片的律師本人親自回覆
另外這部影片的內容是一樣的,為律師授權
備註:
以下內容皆經律師同意後寫出,均為律師個人見解,請欲轉載的網友或媒體不要使用易引起誤解、誇大聳動的農場標題,謝謝。

寫在前言:
律師表示「這些議題的可以討論的地方實在太多,為了能讓大眾更容易理解,也無法在一個影片內講述太多細節,但我相信越多人討論、關注這個議題,政策才有機會朝向正確的方向前進,所以每個參與、關注這個話題的人,都是在捍衛言論與表現自由的戰士」。

*以下律師的發言以「答」呈現


問題①:
在律師授權的影片中,有網友提及不應該用「代餐論」來作為二次元色情創作的論述,這樣等於是把喜歡的人都當成犯罪預備軍。這方面的爭論在噗浪等社群也非常多

答:
從網路上的討論看起來,產生「代餐論」的誤解可能是混淆了兩個不同的思考脈絡,實際上這闡述的是
「即便是順著對方錯誤的假設作為前提,推導出來仍舊可以得出這個政策是錯誤的結論」

邏輯上來說,已有客觀實證研究,自然能得出「不應設置管制」的結論--畢竟「虛擬圖畫」與「犯罪」兩者間顯然欠缺關聯性。但主張管制者的想法不同,是從「反正管制不會讓兒少陷入危險,至少不會變得比現在更壞」為出發點。很不幸的,他們無法正視「虛擬圖畫沒有產生犯罪者」這一客觀實證研究或是「寒蟬效應」、「政府濫權」等等明顯危害,單純的認為這個管制僅只影響他們「想像中」潛在的犯罪者,這些人陷入一種「好像不做什麼不行」的恐慌,但沒有想過「越搞越糟」的可能性。

也就是說,我們縱使依照這個假設的邏輯:既然虛擬兒色有「刺激」犯罪者的可能,那當然也有「降低」犯罪慾望的可能,因為「沒有任何實證研究證明會造成正向或負向的結果」。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既然現在「沒有」產生犯罪,就不該恣意的去改變現狀--畢竟邏輯上來說,無論怎樣都不可能會比「無被害人的現況」更好。我們的社會資源有限,應該拿去做其他更多真正有意義、能實質幫助兒少的事。以「虛擬兒色」這件事來說,現狀「沒有產生被害人」的結果,早已是我們所追求的正解。幻想「有總比沒有好」只是一廂情願,如果因此產生了被害人,那些動嘴幻想的官員無所謂但被迫承擔這個錯誤政策苦果的人,是那些無辜的兒少。

所以無論從哪個角度去思考,都可以明確得出「不該進行管制」的相同結論。


問題②:
有網友提及當時中介法可以要求平台業者公布刪文的標準但卻被擋下來,所以現在的結果是大家自己承擔?

答:
中介法這個法案從制定的目的上就存在根本的錯誤:也就是「禁止假訊息」,拿刪文機制來討論中介法就如同這次衛福部要訂什麼兒少辨認的機制一樣,完全搞錯重點
其實我在先前有製作這個影片說明我的想法,不介意的話可以參考:

問題③:
關於法律圈中提及的釋字617號,有關違反善良風俗的隔離措施的討論是否類似影片中「分級制度要保障的是資訊取得權,讓大眾擁有選擇自己想要取得哪些資訊的權利,而非控管思想」?
(如某些網站中有R18-G的分類,讓不想接觸的人可以免受到這些內容影響)

答:
以我個人的見解,「適當安全之隔絕措施」確實可以達到「保障個人的資訊選擇/取得權」這件事。不過該號解釋文實際上並沒有討論或使用資訊取得權這些字眼,而是強調在
「即便是色情言論也受憲法保護」以及「刑事處罰僅限於必要範圍」

問題④:
請問律師如何看待聯合國的《新網路安全公約》?台灣是否會因為《多邊公約國內法化暫行條例》自行跟進導致管制範圍擴大?

答:
台灣因為希望與國際接軌,「檯面上」會盡量走向與國際接軌的制度(當然,實際上還有討論空間),最簡單的方式自然是參考聯合國

就既有公約來說,單純看公約內文字是與我們法律類似,並沒有明確提及「虛擬人物」的問題,當然新公約草案的問題我想許多網友都已經點出來了,這些在國外也還尚存相當大的爭議,當然我們非會員國能力有限,就盡我們的力量發聲就是。

現在越來越多的立委跳出來支持,也是仰賴了大家的力量,一起加油!

*律師人真的很好!各位如果有什麼想問的問題可以提出來方便我詢問後一起更新在這裡

創作回應

我婆
不推不行
2024-02-19 12:42:28
斷線雪
推!司長根本瘋了
2024-02-19 20:22:19
飄飄小宅
把錢和人力浪費在管制無關人群身上,會沒有更多人力防堵真正在現實犯罪的人。錢要花在刀口上還只是比較委婉的說法了,這些想管制二次元的人不僅無法獲得成效,損害人民利益,而且反倒會助長三次元犯罪。
2024-02-20 00:05:44
飄飄小宅
這些上位者只要「我覺得」,無視真正在其領域中的專業和專家,有夠可怕的。而且這比聽信隔壁阿姨的笨蛋還要更糟糕,因為他們掌握整個國家的命運!
2024-02-20 0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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