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平等的角度而言,沒有男生應該保護女生這種說法,完滿的應是兩者互相保護,沒有誰高誰低、更沒有嫁娶之別。
只能說,事件中的女方真的很辛苦,華人社會底下,有太多女性因為婚姻而喪失原本的自由,這是很不公平的。在語言治療時,偶爾還有個案的媽媽會跟我抱怨婆媳問題、先生不作為⋯⋯
題外話,以後別問身邊的朋友「什麼時候嫁出去/娶老婆」,但可以問「什麼時候結婚」,更好的問法是「你對感情生活有什麼期待?」
▌正文
之前和實習生討論一些議題,實習生問我,孤獨是什麼?
我的想法是,華人世界受儒家思想影響甚鉅。而,儒家思想是以人的群性出發,在人與人之間立定相處的綱常倫理、他們的行為準則、社群中的定位,人不被允許離開團體而孤獨生活。〈禮運大同篇〉體現了這件事。:「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因此,人一旦脫離群體,就會被視為「危險」或者「不健全」的事情。
蔣勳老師在〈孤獨六講〉裡面也從文字提出有趣的觀點,光是中文字的「孤獨」的偏旁可略視一二——「孑」(音ㄐㄧㄝˊ)是單獨的意思、「犭」(犬)字常用以指未開化者,有鄙夷之意——「孤獨」整個詞彙看起既悲慘又邊緣。
但如果以英文來看,孤獨是solitude,牛津詞典下了定義:「the state of being alone, especially when you find this pleasant.」(指獨處的狀態,尤其是指當你覺得這個獨處的狀態使你很愉快的時候。)我們會發現孤獨應該是飽滿的。而細究詞根「sol-」,在拉丁文代表太陽,是指獨一、專一的狀態。從而,孤獨應該是多麼飽滿的感覺。我們都不應以孤獨為恥,那是一個人最飽滿的狀態。只是,對於身處東方世界的我們,這需要好長時間的練習——去相信:兩人是不錯,但一個人,也沒什麼不好。
在婚姻平權的路上,台灣有好長的路要走。因為,綜觀同婚釋憲的748號解釋,大法官似乎還落於「婚姻至上」的窠臼裡面。該釋憲理由書載:「復鑑於婚姻自由,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就成立上述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之需求、能力、意願、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其『不可或缺性』,於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無二致,均應受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之保障。」其中的不可或缺性,把人格的完整限縮在必得透過婚姻才能取得,間接承認不婚者(包含伴侶狀態以及單身者)的人格與尊嚴並不健全。但事實上,若有人能夠在伴侶狀態、單身狀態裡面,能找到自己生存的意義,他或他們又有什麼殘缺可言?也許釋憲文中,這種「未能結婚的遺憾」,並不能適用於每個人。反觀南非的同婚釋憲(Minister of Home Affairs v. Fourie ),既肯定同性相愛者享有與異性戀者一樣的婚姻制度,也不貶低不婚者的價值,避免整個社會獨尊婚姻而漠視對不婚者的不平等。
不論藝人的離婚事件如何發展,最終只希望,社會上的每個人,能以他們自由選擇生活的方式,得到相應的平等。也願每個在婚姻中感到痛苦的人,不論其性別,能得到應有的尊重與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