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諸君好,這裡是湛藍琴海。看到這個標題,應該很多人會聯想到,是否跟近日發生的京阿尼縱火案有關吧?是的,我不諱言,確實是受到京阿尼縱火案的啟發,而想討論一下這個議題。對於京阿尼縱火案,作為一個京阿尼廚(但應該不算腦粉)當然是深感遺憾,自己至為欣賞的一間高品質動畫公司(業界良心)被祝融吞噬,付之一炬,自然是筆墨難以形容。不如說,至今還是很難置信吧。這一切都來得過於突然,突然到很難描述自己的想法也說不定。
扯遠了,回歸正題。對於京阿尼慘遭祝融,只因為一個縱火犯──這使我不禁思考,縱火犯為什麼要這麼做?動機是什麼?當然人員傷亡、原畫損失等也非常值得關心,但是,動機也很重要──結果果不其然的,縱火犯是個精神疾患,那這是否能變成他的「免死金牌」?由於本人非學法,對於法律了解不深,故不以專業觀點自居,請當作是一隅之見即可(會引用一些法條,有誤請指正;另,單純以我國刑法論,並非針對京阿尼縱火案),歡迎理性討論或指教,感謝。
正文:
一、有精神病=可免死?
我國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簡言之,若是「無法辨識自己行為」或「辨識能力很低」的精神疾病患者,法官根據精神科醫師鑑定報告,綜合鑑定結果及行為時狀態、物證,確認嫌犯是否有責任能力,決定是否免除或減輕刑責──不過有個但書,我國刑法採取行為主義,若要主張精神疾病,必須以「行為時」有精神疾病來做為減輕或免刑的事由,不能以「行為前」生病來主張減輕或免刑。舉例而言,精神病患殺人,若殺人當下並未受到精神病影響,是不得減刑的。比方某個縱火犯(只是舉例,非指對京阿尼縱火的兇嫌)有思覺失調症,但他縱火不是因為思覺失調症影響,而是基於某種個人理由而犯下,可能就不構成減刑的理由。不是有精神病,就一定能拿來當免死金牌。
那如何判斷犯人是否有行為能力?從犯案手法、路口監視器拍到的畫面、之後如何隱藏罪證等,皆能判斷行為能力。藉由裝瘋賣傻來逃罪可沒那麼容易,要確認是否有精神疾病,會經由精神科醫師的專業鑑定,不是裝瘋賣傻就能蒙混過去。
正因如此,即便真有精神疾病,若與犯案緣由無關,仍無法獲得減刑或免刑。
二、刑罰的意義
刑罰的意義,常見的有兩種理論,一種是
應報,亦即以牙還牙,以眼還眼,著眼於過去;另一種是
預防,亦即嚇阻犯罪,著眼於未來。但對於精神病患而言,若無法藉由刑罰來嚇阻犯罪,那再重的刑罰都可能沒有意義──比起刑罰,更需要的是強制治療,但治療有沒有效?不好論斷;能不能教化?無論如何鑑定,可能不見得能讓社會大眾信服。許多判案就是因為法官認定被告有「
教化可能」讓被告逃過一死。甚至部分法官由於不願判死,會跟精神科醫師套好招,以達成法官理想的判決。詳細可參見這篇
報導,換言之,由於刑罰最終由法官決定,
一旦法官不想判死,就可能會找出各種理由,來合理化自己的判決。比方詢問精神科醫師該嫌犯是否有教化可能,即便醫師拒答,法院還會換醫院或醫師,嫌犯只要表達一點點悔意,就有可能成為免死的依據。
由此可見,罪犯會被判哪種刑罰,有沒有精神疾病,犯罪當下有沒有行為能力,都不是關鍵,最關鍵的依舊是法官的「自由心證」,可能是法官自身理念云云。若法官主張廢死,那可能就會想方設法,讓自己的判決獲得背書(如精神科醫師)。
回歸正題,那若刑罰不一定能達成預防效果,那做為單純的應報(處罰)就值得被鼓勵嗎?私以為應報偏向於給受害者與大眾一個交代,認為惡有惡報,凡事必須付出代價。事實上這對加害者也是一個警惕與教育,讓他們了解犯罪是要付出代價的。或許不能治本,也不一定能治標,但在任何刑罰都不見得可以治標治本的情況下,那麼刑罰的意義,究竟是為了應報還是預防,也就不再如此絕對──尤其只要法官有心,就可以巧妙地做出自己「理想」判決的情況下。
三、對於「刑罰」的個人價值選擇
任何案件,該怎麼盼其實都會牽涉到個人價值觀,也有些是很兩難的狀況,以下會列出一些情況,可以反問自己會如何選擇:
一、刑罰是應報重要?還是預防重要?如何看待「教化可能」這種說法?
二、法官判案時,需要顧及社會大眾期待嗎?還是只要向受害者家屬交代就好?甚至只遵循自己心目中的「正確」即可?
三、如何看待「可憐之人必有其可恨之處」這句話?還是會倒過來想「可恨之人必有其可憐之處」?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用「情有可原」來原諒加害者?
四、A有多重人格,主人格人畜無害,副人格卻性情兇殘,甚至犯下一起蓄意殺人案,對於這種狀況,該如何判決?對A判刑,意義有多大?若選擇治療教化,是否就能根除問題?對於受害者而言,是否符合公平正義(若受害者期望以命償還,那在一般情況下,A可能判死,若因多重人格而減刑,讓兇殘的副人格免死,這是否形成一種不對等的狀況?)
結語:
有精神疾病,不一定有免死金牌,主要依據個案情形,以及法官的自由心證來決定。有精神疾病不見得免死,只有法官找到「無法判死」的理由,以及死刑徹底廢除時才會。
法律沒有絕對的正義,判決無法讓所有人滿意,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把尺,作價值判斷。
感謝願意讀到這邊的每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