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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工廠法】學徒之章

兔二:滾你奶奶的 | 2015-04-14 13:56:47 | 巴幣 10 | 人氣 174

  【勞動基準法&工廠法】為了追勞動基準法的立法沿革,發現大部分養分來自民國18年制定的《工廠法》。對裡面有段關於「學徒」與「工廠」的權利義務關係,我感到有趣:§57是表明不溯及既往;§60、65則規定在倫理上「工廠」與「學徒」的關係;§61、§63及§64則是在管理措施上,國家對於工廠\學徒關係的可介入事項。

  之後的勞動基準法(民國74年版),將「學徒」一詞改成「技術生」,除了與時俱進的內容外,大多沿用原本設計的制度。

***

第 57 條
未滿十三歲之男女不得為學徒;但於本法施行前已入工廠為學徒者不在此限。

第 60 條     
學徒對於工廠之職業傳授人有服從、忠實、勤勉之義務。

第 61 條     
學徒於習藝期間之膳、宿、醫藥費均由工廠負擔之,並應酌給相當之津貼。
前項津貼由主管官署酌量各該地方情形及工廠經濟狀況擬定標準,呈請實業部核定之。

第 63 條     
工廠所招學徒人數不得超過普通工人三分之一。

第 64 條     
工廠所收學徒人數過多,對於學徒之傳授無充分之機會時,主管官署得令其減少學徒之一部,並限定其以後招收學徒之最高額。

第 65 條     
工廠對於學徒在學習期內,須使職業傳授人盡力傳授學徒契約所定職業上之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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