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六月,有通來自高雄的電話
大約一週內打了三四通我都沒接,都很巧選我睡覺時打。
大約一週後,今年6月8日筆者又收到個簡訊
是個女偵察佐發來的
於是我回電,對話內容是
女偵察佐:你是不是有在網路上(還沒說完被我打斷)
我:有人告我妨害名譽是嗎?
女偵察佐:對對,你知道喔,那這個星期。。(又被我打斷)
我:不去,太遠了(其實機車只約30分),能的話把案件移到我居住地警局吧
女偵察佐:不是阿,告訴人是在岡山接收妨害名譽的訊息,這算犯罪地阿(其實應稱犯罪結果地)
我:但我發訊息的地方,及居所是○○,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當然○○也有管轄權阿
然後廬了一小段時間,他出大絕說他們規定是這樣
我就回她,那直接移送地檢吧,到時我自己聲請轉移
之後筆者又問他,阿是哪個北七告我(到寫此篇文時,我都還不知被誰告,及哪句話被告)
她回說,想知道的話,你就來一趟嘛,這週六下午。。。
他還沒說完又被我打斷說,我不是很想知道,直接送吧
之後,好幾個月無消無息
直到10月初傳票寄來,是橋頭地檢寄的
但寄我戶籍地,沒人簽收
我只知有地檢寄信來,能推測是傳票,但我也不在戶籍地
直到11月7日我才回去拿招領單去警局領了那封通知
果然是偵察庭傳票,開庭日期是10月24日
其實再早個幾年,或許筆者還會有點興趣去看哪個不知死活的告我
看看他長怎樣,去嘲弄他一下。
但現在實在對這種根本不是對手的案件,完全打不起興趣來。
筆者自信就是我不管說了啥,決對都在不可能讓你告成的範圍
真正會告的,不是不懂法以為能告成
就是單純阿Q式勝利,志在參加不在得獎那種。
好啦,雖然開庭時間早過很久了
筆者去領那通知單,主要只是為取得案號而已
於是筆者就聲請轉移管轄啦。。。
30分路程也是時間嘛。。。
截錄聲請狀理由部份:
PS.這時我都還不知被誰告,為何被告
這狀是11月8日寄出的
但失算的是
地檢早在我寄出此狀前很久,就已經不起訴處份
剛無聊查下地檢網站才看到的,白寄了,浪費我40元郵資。。。
結果從頭到尾,我都不知為啥被告,誰告我、又為啥不起訴
從警局到偵察庭我也都沒去過,還沒開打就結束了。。。
到底是怎樣無腦的告訴才能這樣。。。
看來要等我收到不起訴書才能知了。
另祝他再議能成功
不會寫能問我,我倒能指導他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