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進入正題。當同性戀穿著暴露的衣服去遊行了──
1. 我個人觀點:干我屁事
對啊就是干我屁事。順帶一提,我通常對於任何議題沒有任何意見,有意見也只可能是因為我發現了以我的知識難以解釋的情況,比如各式法條爭議,比如法條內涵。我就是毀家滅國論,且對於「社會應保有的善良風俗」抱持著一種怎樣都無所謂的態度(最好是直接以統計解決就好,反正法律不一定是跟著政治正確走的)。所以什麼觀感不佳,什麼對小孩子不好,對我來說都不是理由。
從這個方面來說,我大概也很難成為一個可以構思新法的法律研究者,因為我實在是漠不關心。(從而難以對於保護某些法益有深深的執著)
2. 對於整體同志運動影響
當然是不好啊,畢竟社運這種東西除了比誰說話大聲,還要比誰比較會煽動(抱歉,我真的認為是煽動)大眾情感。社會運動的追求標的通常是現行法規下不被允許的事物,以目前的政府體制來說,要讓體制外的意見進入真正的立法程序,就必須要使政府覺得:支持這項議題的人數(特別指可投票的人數)多到如果不修法,會導致民意流失。從而,運動者必須去說服大眾(投票人)加入他們的行列,向政府施壓。
在這個情況下,做一個可能會使大眾降低加入運動行列意願的行為,當然對整體運動來說是不好的。
不過。
也有人早就厭倦了「為了運動忍耐」啦。(FB上婚姻平權小蜜蜂的末路,正是有人一絲絲都不願意忍耐,急於在一開始就主張最大的利益)
(我只說利益,不說權利,是因為該群人士的某些主張實在荒腔走板。)
3. 這種行為是必須被讚許/容忍/反對的嗎?
有些人主張公序良俗。關於這點,稍早在
這個討論串裡已經提到了一些。總之我不反對主張高於法所保護範圍的「公序良俗」,但倒是對於「大多數人......」這個起手式非常感冒。也對於主張是因為服裝,所以才打算投反對票的人相當不以為然。那些人根本打從心底就是反對的,但是又不想被他人說是「歧視」,才找個理由,試圖合理化自己的行為。
至於讚許。某些議題工作者,尤其女權,同權工作者,近幾年來的論述已經糟糕到自己名聲都黑掉了。她們崇尚的,恐怕非齊頭式平等,也非法律上的實質平等,而只是單純的報復式平等。只有己身有任何權益損失,都必須加倍償還的那種。
這樣講可能有點抽象。就是,她們最近的論述,就只是在比誰受傷得多而已。受傷愈多的人,可以得到愈多的補償,發言權也愈大。而這個「傷」因為無法交由他人認定,所以都是自我主張,看起來就非常荒腔走板。比如一些情感上的互相勒索,明明雙方都有問題,卻擅自定義為女性(或同性戀者、或其他性少數族群)居於弱勢地位等。且就算得到補償,也會不斷地主張傷害已經造成──是呀,傷害已經造成,我說對方啦,都被你情緒勒索到嗑藥了(這個例子好像太明顯了)。
回到主張權利的話題。這些衣著,是需要被定義成「不得限制的自由」的嗎?與風俗的拉鋸該如何判斷?我不否認這中間有考量空間。但這也不代表,主張著一個「尚未被大眾/法律所接受的權利」的一方,可以自居高位,罵其他人:這是我們的權利,是法律不好,是風俗習慣不好。法律的標準當然會過時,但在社會大眾覺得它過時之前,還會有一個擺盪期。更改了,社會大眾難以接受;不更改,似乎又難以保障新的法益。現在的LGBT議題,很多都還處於這個位置。所以躁進的主張,反而可能會拖慢運動達成的速度。
結語:
還好不我不發臉書的。否則這篇文大概會同時引起雙方怒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