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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成家的思考

作者:日熾酷愛Ace│2018-04-20 13:43:05│巴幣:2│人氣:92
最近關於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侶盟)所提出的「多元成家」的民法修正提案,在社會上引起眾多討論,其中例如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簡稱護家盟)對於其法案提出了他們的觀點和意見,也在網路上可見許多流傳謠言,我想,針對於此,應該要做出一些思考與討論。

一、什麼成就一個家?

阿美的家庭是我們社會最一般、最常見的小家庭--一個爸爸阿明、一個媽媽阿美、一個哥哥大毛、一個妹妹小惠。這樣的組合,是由「婚姻」中的「配偶」(爸爸和媽媽),以及「血親」(父子、父女、母子、母女、兄妹)這兩類關係所構成的。由這之中,我們可以看到,由於爸爸阿明和媽媽阿美是「配偶關係」,因此在法律上具有「性忠貞義務」。例如民法第976條「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民法第985條「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刑法在第17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中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都告訴我們,在「配偶關係」中是一對一的綁定關係,若其中一方和第三者發生性關係,另一方式可以控告他,並解除婚約的。這也是我們俗稱的「外遇」或「通姦」。

然而,假若我們檢視這個家庭中其他成員之間的關係,就會發現無論是父子、父女、母子、母女、兄妹這五種關係,都並非「配偶關係」,因此彼此之間是不具有「性忠貞義務」的。(試想若這五種關係具有性忠貞義務,那才是所謂的道德淪喪與家庭價值的崩壞吧!)

現在我們試著將關係一個個抽離,例如家中的哥哥大毛和妹妹小惠都是阿明和阿美領養來的(即無血親關係),又不幸地後來阿明去世了。由這個例子中,我們可以看到,這個家庭已經不再具有「配偶關係」,也不具有「血親關係」,但我們仍能接受這樣的組合可以成為一個「家」。(依目前的台灣法律亦為合法) 由此可知,「家」的定義遠比「婚姻」還來得寬廣又複雜,即使不包含「配偶」及「血親」等關係也是可以合法、合理並合乎道德而存在的。當然,如前所述,在一個正常的家庭中,除非有「配偶關係」的存在,否則這個家庭中的任何成員之間不但不會有性行為的發生,更不會有所謂的「性忠貞義務」。

二、家庭的需求與功能

上一段我們討論過了一個家庭的組成基礎及成員間的關係,接著讓我們來看看在情感上與社會的需求上,我們希望的家庭應具有什麼樣的功能。

民法第1114條明確規定了「家長家屬相互間具互負扶養之義務。」 在民法第四編的整個第五章,都是在規範家屬的扶養義務原則,這是在法律當中的規範。 我們在教導孩子的課本當中,寫著家庭的功能在於「生育、教育、保護與照顧、經濟」等四大功能。而在我們一般社會對於「家」在情感上的需求,總不外乎將其視為「心靈的避風港」或「永遠相互扶持與支持的人們」。對家的感覺,源自於我們對彼此之間的承諾,一同度過困難也一起享受美好,而這一切來自於將我們緊緊繫在一起的愛。若將這樣的觀點與第一段「什麼成就一個家」中所提到,家庭成員關係並不侷限於「配偶」「血親」等,或許我們可以對以下幾個例子做出思考:

  1. 榮民之家中的老伯伯們,在1949大撤退來台後,因為沒有結婚而在年老力衰之時,接受榮民之家的照顧。他們可能以前從戰爭一直到撤退台灣後就相依為命,平時互相照顧,在經濟困頓時相互接濟,在心靈受挫時相互激勵。他們算不算一個家庭呢?住在榮民之「家」是不是住在「家」呢?
  2. 兒童之家、少年之家、中途之家的孩子們,因為種種因素而無法在原生家庭中長大,他們在這些機構裡和許多的老師、志工,或是宗教團體所協助,和神父、牧師、修女、比丘等等一同居住。他們的人格教育養成在這裡完成,平時也受經濟援助以及適當的保護與照顧。他們可能呼喚著那些師長們做爸爸、媽媽(或爺爺、奶奶)。他們算不算一個家庭呢?住在兒童之「家」是不是住在「家」呢?

這些族群的成員並不具有「配偶」、「血親」等關係,因為某些因素而聚集或甚至居住在一起,且這些因素皆為我們社會所能認同,不具道德爭議,甚至他們居住在一起而獲得的好處是我們的社會所樂見的。他們平時也相互扶持,一同度過困難也一起享受美好,除了生育功能外,教育、保護與照顧、經濟都是有的。我們時常將這些集合視為「廣義的家庭」,光是榮民之「家」、兒童之「家」的名字就已經透露了這點,不是嗎?而我們的社會也普遍認同這些集合的存在,是可以照顧弱勢並發揚人性光輝,對社會整體而言是有助益的。 但是,他們在法律上,是否被認同為「家」呢?

三、多元成家,成的是「家」,而不是「婚姻」

由上面的例子我們可以看出,目前我們的法律對於「家」的定義,是相對較為狹隘的。事實上,民法第1123條寫著:「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所謂「親屬」,是具有「血親關係」(有血緣關係)、「姻親關係」(由婚姻所締結的關係)以及「收養關係」(收養或領養小孩)等關係的集合。而民法1123條告訴我們,即使不是親屬關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且住在同一個屋簷下的人,在也是可以成為家屬的。然而這樣的家屬關係,必須依附在原有存在的家庭才可以。因此,那些兒童之家、中途之家的人們,無法享有法律上的認可,以及法律上對於「家」的保障和福利。這樣的結果導致於這些人同樣的替對方犧牲奉獻並相互扶持,同樣的在實踐「家」的意義和價值,卻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和福利。

網路上流傳的反對多元成家的文宣當中寫道:「多元成家將導致3P、4P、5P等淫亂關係,將造成傳統家庭的價值崩壞。」我認為這是一種誤解與過度擔心。試想那些喜歡玩3P、4P、5P,沒有固定性伴侶,並把性行為當作遊戲的人們,會需要藉著「多元成家法案」才能玩嗎?若他們去登記成家,不是反而受到更多限制和管控?而對於前面所提到榮民之家、兒童之家的例子,難道他們藉由多元成家法案獲得法律的肯定和保障之後,成員們就會突然玩起3P、4P、5P的性遊戲?一個家庭的所有成員間的關係,本來就不是藉由性行為或「性忠貞關係」來建構的,何來成家之後就等於是「亂倫」?

多元成家成的是「家」,不是「婚姻」,以純粹「為了某些特定性行為」的觀點來看這個法案,等於是帶著嚴重的誤解和偏見。畢竟我們本來就不會帶著「為了性行為」的這種想法去思考一個家庭,若今天是那些榮民之家或兒童之家的團體來提這個法案,而不是同性戀運動團體所提出,那麼你對於多元成家法案的支持度,以及對於是否導致更多淫亂性行為的擔心程度,是否會有所不同?如果真有不同,那麼請你捫心自問,為什麼會有所不同?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396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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