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換
舊版
前往
大廳
主題

【心得】從被法條到法學的鴻溝---體系性思考的困難

兔二:滾你奶奶的 | 2015-06-02 14:53:03 | 巴幣 16 | 人氣 270

  從學法律認為就是背法條,到領悟法學之間最大的思維性障礙,莫過於「體系性思考」的建立。申言之,一般人的思維特徵是無邏輯的發散;某些有邏輯但僅一板一眼的則是線性;網狀絲維較接近體系性思考的樣貌,但更精確的說,是好幾張不同平面的網相互辯證。

  這樣的思維特徵,代表大眾是白癡嗎?我不這麼看。或許「發散」是件享受的事情,「無邏輯」便自然而然。因此,體系性思維很痛苦。這個世界,包括大眾,不只撕裂這種思維,更在不明就裡,發散地踐踏所有人。

  當然,在學科上,我沒有抬高法學而貶抑其他學科的意思。更認真的,引用我老師在法律於眾多社會科學的科目中之地位的評價。相較於哲學、社會學,法律是較具體的,至少可以說清楚甚麼是法律,所以在學問位階上屬於較低的。但某方面老師也刻意隱而不談,譬如法律規範在社會中是怎樣的存在?(※利益說、法力說、實力說、神意說...等等接受批判後,無法妥善詮釋法一概念)實體還是純社會建構?且發揮了甚麼性質的影響力?其過程?如何影響這種影響力?

  這說法很明確可以推論,不是所有問題都是可以靠法律解決,甚至法律本身的問題,就無法僅由法學解決(※法社會學、法哲學的轉向和產生)。我很明確認識到各學門的特色和需整合之必要,甚至其實比起法學,我更喜歡除了法學以外的社會科學,自然科學,但人在屋簷下不得不低頭,我沒有實力違逆市場,所以還是得回來念法,縱使我最愛的是哲學。

  如Gustav Radbruch在其著作《法學導論(Einfuhrung in die Rechtswissenschaft)》中多次引用文學文本說明法律概念,甚至表明,不得以才念法,自己更喜歡的是文學,儘管如此,他仍然是法學作者清單中的一員大師。我不敢藉由類比,認為自己與布氏為同一等級,但想表達「人很多時候得適應現實而做一些調整」,或許不該調整過頭,忘記自我。這就是「用乎之妙,存乎一心了」。

  

創作回應

哈特曼
我在高中時整天都一直想讀社會學系
而後迫於家庭無奈下攻讀法律系。

不過我當時還算找到一個理由說服我可以讀法律

因為我在社會學 學上的階級不平等 性別平等等概念 我要經由習得法律的技術來達成
2015-06-26 14:50:13
兔二:滾你奶奶的
你跟我後來放棄法->STS,又回來法的心路歷程有點像。
2015-06-26 14:52:31
兔二:滾你奶奶的
而且現在的典範是法律社會學,社會學也能有用武之地。
2015-06-26 14:52:48
兔二:滾你奶奶的
而且"社會法"領域(勞工、性別平等),是需要社會"科"學思維的。

憲法解釋更不用說。
2015-06-26 14:53:20
兔二:滾你奶奶的
不過也還好您沒讀社會學系(笑),社會學搞量化、統計還是居多的。
2015-06-26 14:53:54
哈特曼
哈哈 其實我大學到目前讀快2年了,大概知道法學跟其他社會科學也是有很多相關性因素
也不算後悔來讀
2015-06-26 14:56:14
兔二:滾你奶奶的
我是到了行政管理學系,最熟的卻是系上教法律的老師。但我後來跳到社會學,最近才想回來專注法科學,所以我的法論述有錯,請務必指出,感激。
2015-06-26 14:58:41
哈特曼
不會 也因我基本上時間都投入在法律 所以其他不足份煩請交流
2015-06-26 15:08:15
兔二:滾你奶奶的
你們課堂上常討論判例或判決,或法律解釋嗎?
2015-06-26 15:12:58
哈特曼
課程基本上就是教書 而這教書的方式會隨著講者的不同有非常巨大的差異。
如果是在大科上(以民法為例 基本上就是教體系架構 一些法條的解釋與適用,偶爾會講到實務(判例判決) ,但基本上罵法院的居多。

不過學說與實務很常會衝突 兩者會有不一樣的地方, 並不奇怪。
只是寫考卷或跟同學討論時,基本上判例我自己不常講到。 因為我在討論事情的時候 基本上就是在討論一個學術或考試上的大框架,有些實務見解通常不討喜 老師覺得怪(當然是非法官講者) 我自己也會覺得有些判決理由或法律見解不夠充分或很怪(如很多刑法的判例判決 根本沒有說理
2015-06-26 15:22:33
兔二:滾你奶奶的
  在2006年,王澤鑑教授受大陸地區的學校邀請演講。其內容中有提到,早年的法學教育,是不讀判決書的,也不考實例題,考試與評量老師也不批改,學生無從知道自己哪邊對與錯。直到德國留學,王老師才知道西方是怎麼學習法學,這段文章很有意思,宜閱讀之。

  我問過我老師,當年讀不讀判例。由於他是東吳法體系,讀但是卻讀英美法,所以也不是奠基在台灣的判決,不過老師也補充,當年資訊不發達,判決書很難取得,頂多就是最高法院的彙編的判例。但早年的判例大多已經不具備完整的訴狀內容(就像我之前拿的那篇)。

  我之前的憲法老師是姚立明,他是連憲法本文與大法官解釋都敢挑戰的人,在之前上組織篇時就強調實務已經偏離學理(甚至理想狀態)甚多,怕我們學一學,反而考不上國考。但我看了姚老師幾篇憲法學論文,感覺精彩,因此,我有問我我老師的意見,到底在憲法科考試,寫姚老師的意見效果如何。我老師說:零分。

  唉,除了民法、刑法本身的入門階段可以靠法釋義學就解決外,到最後還是得扯到社會科學類的論證和證據。記得美國的法社會學家龐德在一篇判決書引用了95%的統計資料,證成自己的主張,實在厲害。

  我對制度的認知,一直是解決問題的其中一個環節,不是全部。僅靠司法系統創造出來的判例,無論是國內的或比較法上的案例,都覺得有極限,光是若憲法之解釋,參考憲法案件判例或大法官解釋就夠了,則我難以想像是甚麼光景。用判例就可以判定哪種政府組織是最適的?哪種基本國策最適當?

  我也可以理解,為何美國把法學當學士後學歷看待,而德國的法學訓練,強調社會學和哲學訓練。

  但台灣是一個躁進的社會,還以為抄到了,高分了,種種不嚴謹的指標,代表的就是正確。
2015-06-26 16:54:11
兔二:滾你奶奶的
延伸閱讀
王澤鑑:民法學研習方法與大型論文寫作方法 https://www.ptt.cc/bbs/SHU_IPR/M.1225039522.A.209.html
2015-06-26 16:55:15
追蹤 創作集

作者相關創作

更多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