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學法律認為就是背法條,到領悟法學之間最大的思維性障礙,莫過於「體系性思考」的建立。申言之,一般人的思維特徵是無邏輯的發散;某些有邏輯但僅一板一眼的則是線性;網狀絲維較接近體系性思考的樣貌,但更精確的說,是好幾張不同平面的網相互辯證。
這樣的思維特徵,代表大眾是白癡嗎?我不這麼看。或許「發散」是件享受的事情,「無邏輯」便自然而然。因此,體系性思維很痛苦。這個世界,包括大眾,不只撕裂這種思維,更在不明就裡,發散地踐踏所有人。
當然,在學科上,我沒有抬高法學而貶抑其他學科的意思。更認真的,引用我老師在法律於眾多社會科學的科目中之地位的評價。相較於哲學、社會學,法律是較具體的,至少可以說清楚甚麼是法律,所以在學問位階上屬於較低的。但某方面老師也刻意隱而不談,譬如法律規範在社會中是怎樣的存在?(※利益說、法力說、實力說、神意說...等等接受批判後,無法妥善詮釋法一概念)實體還是純社會建構?且發揮了甚麼性質的影響力?其過程?如何影響這種影響力?
這說法很明確可以推論,不是所有問題都是可以靠法律解決,甚至法律本身的問題,就無法僅由法學解決(※法社會學、法哲學的轉向和產生)。我很明確認識到各學門的特色和需整合之必要,甚至其實比起法學,我更喜歡除了法學以外的社會科學,自然科學,但人在屋簷下不得不低頭,我沒有實力違逆市場,所以還是得回來念法,縱使我最愛的是哲學。
如Gustav Radbruch在其著作《法學導論(Einfuhrung in die Rechtswissenschaft)》中多次引用文學文本說明法律概念,甚至表明,不得以才念法,自己更喜歡的是文學,儘管如此,他仍然是法學作者清單中的一員大師。我不敢藉由類比,認為自己與布氏為同一等級,但想表達「人很多時候得適應現實而做一些調整」,或許不該調整過頭,忘記自我。這就是「用乎之妙,存乎一心了」。
這樣的思維特徵,代表大眾是白癡嗎?我不這麼看。或許「發散」是件享受的事情,「無邏輯」便自然而然。因此,體系性思維很痛苦。這個世界,包括大眾,不只撕裂這種思維,更在不明就裡,發散地踐踏所有人。
當然,在學科上,我沒有抬高法學而貶抑其他學科的意思。更認真的,引用我老師在法律於眾多社會科學的科目中之地位的評價。相較於哲學、社會學,法律是較具體的,至少可以說清楚甚麼是法律,所以在學問位階上屬於較低的。但某方面老師也刻意隱而不談,譬如法律規範在社會中是怎樣的存在?(※利益說、法力說、實力說、神意說...等等接受批判後,無法妥善詮釋法一概念)實體還是純社會建構?且發揮了甚麼性質的影響力?其過程?如何影響這種影響力?
這說法很明確可以推論,不是所有問題都是可以靠法律解決,甚至法律本身的問題,就無法僅由法學解決(※法社會學、法哲學的轉向和產生)。我很明確認識到各學門的特色和需整合之必要,甚至其實比起法學,我更喜歡除了法學以外的社會科學,自然科學,但人在屋簷下不得不低頭,我沒有實力違逆市場,所以還是得回來念法,縱使我最愛的是哲學。
如Gustav Radbruch在其著作《法學導論(Einfuhrung in die Rechtswissenschaft)》中多次引用文學文本說明法律概念,甚至表明,不得以才念法,自己更喜歡的是文學,儘管如此,他仍然是法學作者清單中的一員大師。我不敢藉由類比,認為自己與布氏為同一等級,但想表達「人很多時候得適應現實而做一些調整」,或許不該調整過頭,忘記自我。這就是「用乎之妙,存乎一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