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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陳水扁機要費案件,官官相護之台灣悲哀

作者:Weber│2008-06-04 21:45:13│巴幣:0│人氣:1048
以下針對主題做幾點討論:


--《1:陳水扁與馬英九司法案件之差異?》--


陳水扁與馬英九案件的最大差異,就是「判決不同」!


陳水扁挪用特別費就是「貪汙」
馬英九挪用特別費就是「公款公用」


我們不得不先說,法院根本是國民黨開的,司法碰到馬英九會轉彎
以起訴馬英九的標準、陳水扁根本沒事,兩人的案件一模一樣




--《2:清廉與否?》--


兩人都有「自稱清廉的理由」!


陳水扁上任後即減半薪水,8年少領4400萬,遠高於貪污之1480萬
馬英九在案發後捐贈5150萬於公益團體,遠高於貪污之1530萬


不過很遺憾,在人民的眼中,他們無法用任何藉口脫罪
馬扁加起來就是個騙字,抓起來各打五十大板也是他們罪有應得


不過大致上可以料到他們兩人都會無罪釋放
馬英九已經被判無罪了,而陳水扁則可以拿馬英九的案例來試圖脫罪


若藍營敢玩雙重標準,四年後政黨大概又要輪替了
除非藍營就是要給阿扁死,不然搞來搞去也只是作秀,最後都不會判刑


但泛藍的一定會這樣想:
「今天判陳水扁是給人民一個公道,還我們一個清廉的政府
 大家一起來高呼,馬英九大總統萬歲!!」




--《3:馬英九是否該解密?》--


他幹嘛拿石頭砸自己的馬腳?


下面就用管理學的「莫非定律」來幫馬英九做沙盤推演


機要費解密之後假如要給陳水扁判刑,就等於是玩雙重標準
玩雙重標準,就會證明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就會被罵、被批評、被唾棄


機要費解密之後假如要給陳水扁無罪,會讓藍軍沒話題炒
藍軍沒話題炒,就會讓2100、文茜轉回去罵國民黨
如果2100、文茜不罵國民黨,就只能發呆等倒閉


如果機要費不解密,就會讓陳水扁一直保持限制出境、有案在身的狀態
藍營可以天天罵阿扁,說阿扁貪污,說一堆亂七八糟的東西


所以馬英九為什麼要解密?


政治人物都精得很,看馬英九到現在還不解密,大概就知道他不會解密了!



                      資料整理:Weberk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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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轉載資料,僅轉載重點,完整版請至WIKI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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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2006年中華民國國務機要費案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2006%E5%B9%B4%E4%B8%AD%E8%8F%AF%E6%B0%91%E5%9C%8B%E5%9C%8B%E5%8B%99%E6%A9%9F%E8%A6%81%E8%B2%BB%E6%A1%88&variant=zh-tw


<事件經過>
2006年6月22日,「台灣紅」公司的負責人李慧芬向國民黨立委邱毅爆料,指她的300萬新台幣君悅飯店住宿發票,被她的堂姐李碧君拿去轉交吳淑珍核銷「國務機要費」。6月23日,審計部派員赴總統府查賬,並將疑涉不法相關資料函送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調查。負責此案的陳瑞仁檢察官曾經訊問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等人,要求他們就國務機要費的支出作出說明。


2006年11月10日晚,查黑中心由檢察官陳瑞仁、周士榆親自帶隊搜索萬海航運。依據檢調對外公佈的調查報告,萬海航運副董事長陳柏廷2005年在Tiffany買新台幣105萬元鑽錶(打折後價格為新台幣99萬元),送給陳致中當結婚賀禮;但是吳淑珍不喜歡,想換新台幣147萬元的鑽戒;吳淑珍後來強硬要求Tiffany破例打折兼換貨,取得新台幣132萬元的折扣價,並以新台幣27萬餘元SOGO禮券補差價,最後還用發票請領國務機要費。


<偵查結果與起訴>
2006年11月3日,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書記官長張文政宣佈國務機要費案偵查終結。檢方認定:陳水扁與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四人均涉貪瀆;涉及的6宗秘密外交案中,只有2宗是實案,其餘1宗為虛構,3宗無關秘密外交費用。


因陳水扁具有總統身分,而受《中華民國憲法》第52條之保障——有刑事豁免權,要等其卸任或遭罷免之後才能另外起訴。高檢署只起訴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四人,並認定吳淑珍以他人付款消費的發票詐領國務機要費共新台幣1480萬元。


總統夫人吳淑珍:偽造文書及貪污治罪條例
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偽造文書罪
陳水扁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偽造文書罪及偽證罪
總統府會計兼出納陳鎮慧:偽造文書罪及偽證罪


<事後處理>
陳水扁將相關證物列為國家機密,而相關案件之審查也被迫停止
此案件中的六份機密文件,總統府方面聲明總統有專屬的國家機密特權;而法院則要求所有的機密都必須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定處理。因此,法院認為,若總統府沒有依國家機密法的規定來處理這六份機密文件,這六份則不能被視為機密,並於2007年1月22日開放閱卷。
有關這六份機密文件是存在著總統專屬的國家機密特權,或必須依國家機密法來處理,總統府於2007年1月25日提出釋憲。


此案件中的六份機密文件至今仍是台灣的國家機密(2008年6月4日)
機密內容曾經在各大新聞媒體公開撥出
台灣馬可仕、台灣伊美黛等相關著作中也包含所有機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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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首長特別費案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9%A6%AC%E8%8B%B1%E4%B9%9D&variant=zh-tw


<事件經過>
首長特別費事件是指2006年於中華民國國務機要費案之後,因部份民主進步黨人士對於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期間,因台北市政府舉辦之認養流浪狗之公益活動中其所認養的小狗(名為馬小九)之醫療費用以及將部份特別費支用方式之爭端。


<偵查結果與起訴>
2006年5月起,此特別費的支出過程遭民進黨數名黨籍民意代表(立法委員謝欣霓,臺北市議員徐佳青、周威佑等)質疑並檢舉告發。告發者認為,特別費的持有人僅具有特別費的支配權,而非所有權,告發者認為馬英九此舉涉嫌貪污與偽造文書等兩項非告訴乃論罪。


同年8月4日謝欣霓等人向高檢署查黑中心檢舉,指馬英九台北市長任內首長特別費,疑遭馬英九挪用當成生活費,查黑中心簽分「查字第十八號」案,由檢察官侯寬仁負責調查。


歷經七個多月審理,查黑中心在2007年2月13日偵結馬英九特別費案,認定馬英九報領特別費後存於私帳、沒有實際支出,就已構成貪污,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將馬英九起訴,余文則被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


被起訴的同日,馬英九正式宣佈參選2008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並依承諾辭去中國國民黨主席職務,然此案於同年8月17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無罪,檢方隨後提起上訴。


2007年12月28日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宣判,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2008年1月3日馬英九認為侯寬仁檢察官有涉及筆錄不實偽造文書的嫌疑而提告侯寬仁。


全案經檢方提起上訴後,最高法院在2008年4月24日駁回上訴,全案三審定讞


馬英九獲判無罪。


<事後處理>
馬英九任內可報為因公支出之公益、公務捐贈之總金額共達5150萬3199元,遠高於所領取之「領據特別費」總金額(1530萬4300元),但有部分是特別費事件後才捐出,也有不少是捐給他妻子名下的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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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首長特別費事件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4%B8%AD%E8%8F%AF%E6%B0%91%E5%9C%8B%E9%A6%96%E9%95%B7%E7%89%B9%E5%88%A5%E8%B2%BB%E4%BA%8B%E4%BB%B6&variant=zh-tw


由於台灣的報帳體系有些僵化,拿其他發票來報帳是正常現象,例如一些實驗室的設備是以購買墨水匣或連接線的名義報帳,但是不能看到這個現象就認定貪污。此現象稱為公款公用但非公款法用。
以此標準來觀察:馬英九使用家人發票報帳的行為被侯寬仁檢察官一律視為「公款公用」(就算交代不清也一樣),是因為明顯把特別費當成財產申報才起訴之;但是這一位檢察官對於陳水扁使用家人發票報帳的行為則是檢查後認定是為貪污行為,不採納陳水扁的機密預算說,就算陳水扁及其家人的財產並無不正常增加也起訴之。


泛綠一致認為檢察官及法官對馬扁/藍綠明顯雙重標準,以起訴馬英九的標準、陳水扁根本沒事,另外趙建銘被判的刑期也明顯過長(若在泛藍人物發生類似趙建銘的股票交易,司法及媒體很可能會視為正常交易而不理會,就算起訴判刑、刑期也會短很多),提出此意見者包括林濁水;更直接的批評是「司法系統為了打擊民進黨、保護馬英九而放棄專業」。


高等法院發言人還穿插「馬英九存款當然不能跟郭台銘比」等言論;而判決法官之一曾經做出一些過份配合國民黨的判決,這些判決被視為毫無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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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60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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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2 篇留言

明鏡止水
馬英九解密了吧 =w=

10-12 18:47

totti1227
不過很遺憾,在人民的眼中,他們無法用任何藉口脫罪
馬扁加起來就是個騙字,抓起來各打五十大板也是他們罪有應得? 這還不都是從2000年下台以來梯VBS整天洗腦台灣呆民

06-17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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