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篇談到,有人把筆者前篇貼到該影片下方討論區
於是影片原作及該案被告針對前文回應部份作出回應
這直接給連結大家可看看
看完再往下吧。
影片明言是對被告曾任「居家服務員」此職業作澄清
但,澄清了啥?? 筆者沒看到
對,影片中可看到被告在照顧人
可是,事發於何時?? 簡單說根本證明不了任何事
今天我去賣毒,在判決還沒確定前
筆者大可去多拍幾片牽老太婆過馬路的影片
有意義嗎???
好啦這點先不談
退萬步說,假設被告是在案發前即以從事此業
哪怕只有一點點點很微小的效果,這仍是可以據以爭取輕判的情事
但,為何判決書中不見一語,反而是「時尚設計業」???
其二者,該工作有沒金錢所得
是的,這是很現實的問題
今天筆者舉例外籍看護為例
他們可能一天花更多時間在不能自理生活者身上(全日型是整日待在那包含睡覺)
而領得更少的薪水(還要被仲介抽)
但我說出外籍看護這職業時,
試問大家心中有沒產生「他們好偉大,好有愛心」的觀感
不會,大家都會想到收錢作事,就這麼現實
大家不會想到啥有愛心,好偉大等問題
甚至還能說部份人腦中會閃過比較負面的新聞,
比如外籍看護虐待失智者之類的新聞
但今天為啥,看護時數比外籍看護更少的,但同樣是收費作事的
卻要因此認為這種收費職業(暫當他作很久好啦)是很有愛心????
這是何種邏輯??? 筆者真的看不出來
影片末,製作者稱「他做的事,我做不到」
但其實很多人做的事,筆者都做不到
比如要筆者去拾荒,筆者現在做不到,哪天窮時或許能考慮
但不是這個做不到,就有值得同情的理由吧
甚至能說,更多失業者是願意做,而做不到,我相信這數還不少
到底是怎樣的串聯,才能將作看護工,與有愛心劃上等號?
ps.況且根本不能證明這是事發當時就在做,還是事後沒錢了跑去作
這邏輯筆者真的組合不起來
影片初那句「不得不澄清」
但以事實論根本未有澄清不是嗎?
魚幫水,水幫魚這可理解,各取所需
但作的太明顯就就不高明了
還是那句,風向真好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