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在前頭。待在巴哈一段時間,我很佩服巴哈能發展到今日的規模。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很好的管理團隊,對於任何有助或有礙巴哈平台發展的因素,都會盡心盡力。這點我十分肯定。包括,剛剛收到信,站方希望「AV汁子」系列改成一般小說而非達人專欄,因為達人專欄必須要普遍級。
我能理解「達人專欄」必須普遍級的原因,否則等同站方默許或允許「倡導非善良風俗」,因此必須審查達人專欄的發布權限。站方在有疑慮的作品上,以「事後審查」而且「頻繁溝通」。簡單的說,站方若是觸法,包括讓底下的達人們寫色情物,依現行法規,巴哈是須要負責任的,但他們還是願意耐心與會員們接觸,欽佩這樣的耐心。
因此,雖然站方發信希望我更改[達人專欄]的經營方向,是本文撰寫的動機,但本文的目的並非抱怨站方,而是檢討(發牢騷)是現行法規一些難以理解,甚至有待解釋之處。說不定我碩論就寫兒少法中的控管項目,與善良風俗定義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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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甚麼要控管創作?
所以,這裡我想談的是「關於創作的審查標準」之概念。初步來看,可參考兩個:
一個是「我國內容分級制度」,尤其《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已廢止)》§4,雖然因為新法的技術性理由暫時廢止,但不代表該辦法的禁止項目當然廢止,仍然提供某種標準。(見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If.aspx?Pcode=P0050021&FLNO=4)另外一個,就是諸多對於分級項目的解釋,包括上開法條所言「犯罪(範疇)」、「自殺過程」、「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的被承認的詮釋來源。
值得討論「分級處理辦法」的目的。會有這些設限,依目的解釋,《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1言明「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意味著該命令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少年福利而依法律授權制定。那麼,分級的目的便得見現行的規範兒童及少年福利的法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下稱兒少法):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嗯……查了法規跟我想的不太一樣。我本來以為「善良風俗」才是分級言論並予以管控的理由。如果過濾並分級內容的理由是「善良風俗」,那麼政府介入的界限,便不該依年齡有所不同對待。不會說一個人,沒滿十八歲前,政府要把它的眼睛矇起來,並處罰任何跑到眼前的不良物,譬如猥褻物,可一但過了十八歲,政府便認為「過了十八歲,看到猥褻物是你活該」,所以不用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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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管有益或避免損害兒少族群?
再回到文意解釋。兒少法§1所言「促進(兒少)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兒少)權益」、「增進(兒少)福利」。那,我要質疑兩件事情:
一、被控管的內容,包括(「犯罪(範疇)」、「自殺過程」、「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滿足了三項「促進(兒少)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兒少)權益」、「增進(兒少)福利」的哪一項?
有科學證據嗎?還是這只是「我們」的價值判斷:「我們深刻相信,控管這些東西是有效的,要我們證明簡直莫名其妙,反對方才該好好證明,因為你們違背當今社會的共識。」(至於何謂社會共識或通念,可援引的證據包括法規解釋文,譬如釋字第617號解釋)
釋字第617號解釋文:
「為維持男女生活中之性道德感情與社會風化,立法機關如制定法律加以規範,則釋憲者就立法者關於社會多數共通價值所為之判斷,原則上應予尊重。惟為貫徹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除為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所必要而得以法律加以限制者外,仍應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社會風化之認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者,予以保障。」「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釋字第四0七號解釋參照),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第一段在討論司法權和立法權之間的關係,尤其「在這類型案件裡,基於甚麼理由,司法權可以介入立法者的立法」。第二段在解釋概念,譬如「猥褻」一詞被說不清的多數人認為是指代「不好的事物」,而且也被立法者於法規文書中立法管制(如刑法§235)。換句話說,猥褻以及承載猥褻訊息的物件之所以要被控管,是因為「刺激或滿足性慾→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這應該是遍及所有人,兒少或成年人都該保護的普遍標準。
那麼,質接問一件事情:特別在兒少中規範內容分級的目的又是甚麼?讓我們回憶一下:兒少法§1:「促進(兒少)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兒少)權益」、「增進(兒少)福利」。那麼,我們當然可以理解同法第四條第一條各款所言之管控項目,包括:「犯罪(範疇)」、「自殺過程」、「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等內容,可以避免破壞或增加效果於「促進(兒少)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兒少)權益」、「增進(兒少)福利」。
既然認為這些變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何不拿些科學證據出來看看,這些東西具備正當性入法而且是充分限制其他權利的理由?
如果反對方認為這想當然爾,「天啊,你怎麼蠢到認為番茄醬和裸體不會損害兒少群體的身心?」很好,既然兒少族群這麼重要,怎麼不控管新聞?不談新聞自由之類的理想,單從觀察來看,當今的台灣新聞不只缺乏營養,而且比起網路上的猥褻訊息,更容易進到兒少族群眼目吧?加上,多半家人都有集體用餐,家長轉新聞的情形。怎麼不好好的控管新聞呢?說不定,就是新聞上的「腥羶色」看了太多,才想要透過網絡搜尋。換句話說,台灣的新聞媒體的報導,有礙兒少族群的身心發展,這觀點不是不言之成理。
不過,觀察公共政策可以知道,許多政策能形成,作為與不做為,與「權力」有很大的關係,尤其媒體不只有錢,更掌握了「資訊控管權」,影響公共政策的能力更大。相信有腦的官和代議士不會想往他們身上動刀,否則就準備被弄臭了,尤其是在大家內心都有一種說不清楚標準的道德潔癖的地方。
說到底,覺得被猥褻也是一種「感覺」,投票也可以靠感覺,不過至少有多數基礎。那麼,一個人是不是被猥褻,除了自我認定之外,誰能認定?有相關委員會(某群得到權威的少數)但話說回來,也莫可奈何,誰能質疑誰的感覺錯?但感覺又能說清楚嗎?控管不是,不控管也不是,但得動用公權力,最後又得嘗試說出標準,儘管會被質疑或推翻。到頭來,或許我們得承認,不管有沒有實際影響,「感覺不是沒有」或者「感覺有」,是使我們不質疑或支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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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過了18\20,我們突然身心成熟了?
二、如果控管分級的目的是因為兒童特別應該被保護,證據從何而來,「18歲」以前後,出現了一個關鍵點,一個人立刻從身心不成熟,所以必須被隔離「猥褻物」,突然間身心成熟了,可以不須以外力隔離於「猥褻物」?
我想我提出這問題不是沒道理。相關議題是投票權。投票為何訂在20歲也是一個詭異的數字。固然有科學研究說明,但我從來沒聽說是哪幾份報告支持,而且就算是根據國民的身心發展研究出來的統計數字,難道這幾年內都不會有所增減?(我的意思是,20歲的人本質是同質的?)而且這些科學報告之間是否很好的被科學社群檢討了呢?
還是一句話,證據從何而來?「20歲」以前後,出現了一個關鍵點,一個人立刻從身心不成熟,所以不能投票,突然間身心成熟了,可以投票呢?而且每次投票總選出我們不滿意的人,顯然年齡適合投票的門檻是值得質疑的--如果過20歲就代表可以選出好人,為何台灣現在能這麼糟?
我不是質疑民主價值,因為我知道我質疑就會被當女巫燒。審議很好、參與很好,但是,一切的目的是提高決策和執行品質,現今的制度和參與者們做到了嗎?話說回來,兒少法裡面規制的項目,很好的達到效果了嗎?
最後,或許我們得承認,不管有沒有實際效果,「感覺不是沒有」或者「感覺有」,是使我們不質疑或支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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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個小結。
待在巴哈一段時間,我很佩服巴哈能發展到今日的規模。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很好的管理團隊,對於任何有助或有礙巴哈平台發展的因素,都會盡心盡力。這點我十分肯定。
另外,我能理解「達人專欄」必須普遍級的原因,否則等同站方默許或允許「倡導非善良風俗」,因此必須審查達人專欄的發布權限。站方在有疑慮的作品上,以「事後審查」而且「頻繁溝通」。簡單的說,站方若是觸法,包括讓底下的達人們寫色情物,依現行法規,巴哈是須要負責任的,但他們還是願意耐心與會員們接觸,欽佩這樣的耐心。
因此,雖然站方發信希望我更改[達人專欄]的經營方向,是本文撰寫的動機,但本文的目的並非抱怨站方,而是檢討(發牢騷)是現行法規一些難以理解,甚至有待解釋之處。說不定我碩論就寫兒少法中的控管項目,與善良風俗定義之間的關係。
關於這篇文章涉及的理論、概念,以及其他相關議題,肯定有專家比我更懂,我向你們學習。
筆者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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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草民(nobuusa) 閱讀愛好者,尤好「粗鄙之語」與「王司徒」,現居於台北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