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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達人專欄

〈我一定要找個沒有字數限制的地方,盡情地幹譙一下我對我媽那溢滿螢幕的憎惡之情〉

Hikari Aoi 藍光 | 2025-03-13 19:36:21 | 巴幣 1206 | 人氣 504




前言:我媽平常都住在中國,約半年、一年或一年半、兩年才回台灣一次。
   把她已經失智、大小便失禁的九十歲高齡老母丟在台灣,潤去中國跟她那沒有結婚的老公,過沒羞沒臊的無法律認證的夫妻生活。






一、車位困境 (problem):

  她人長期住在中國。我家是附車位的,但我媽把車子賣掉了,我有駕照又沒錢買車,因此車位是空的,必須有人承租,方能不導致車位無人使用的經濟方面的無效率。

  我有一位已經合作長達一年的租客,月租金是新臺幣四千元整。

  有天,我媽完全沒通知我,還是租客賴我,我才知道我媽說,她決定接管(take over,「負起責任的幻想」( The Illusion of Taking Charge, 吳瓊恩)關於車位出租的一切事宜。

  她的目標是,透過直接收取車位租金,杜絕我對該筆資金的運用;然而我家每個月的管理費,約莫與車租持平,因此這筆收入只會原湯化原食,租給本社區的住戶,再上繳給管理中心。

  我說:「你平常人都在中國,要怎麼收租客的錢?」她叫我別管,說她高人自有方略,但只出一張爛嘴,沒對目標提出具體的策略與選案,由是可知此言純屬放屁。

  驀然地,前租客便告訴我,她要退租了。事後租客告訴我,我比我媽好溝通很多。

  她指出我媽的態度強硬且惡劣,說:「我們這可是高級大廈的車位,不能只租四千元。」讓她沒辦法月付五千的話就滾。毫無溝通效度可言。

  由於不能聽信片面之言,於是我向我媽求證。我媽向我出示賴截圖作為供證,並表示她並沒有那種意思表示,但我看完截圖後,得出的主觀感受,基本與前租客的描述大差不差。

  前租客終止民事上的租賃契約後,我被迫必須重新修改並列印招租單。我寫(Goal Attainment, 執行),她過目(monitoring,監控),她指導(control,控制),她修改,我印。

  一開始,我媽堅持,車位的月租費,一定要新臺幣五千元整,意圖求取效用極大化。

  我說:「有錢人早就潤青埔、桃園藝文特區,還會住中壢?」但她說通膨很嚴重,一定要漲價到五千。

  她在家中對我有權威(authority),在俗名為「家庭」的科層(bureaucracy)組織內,身為基層的我無法反抗,只好奉旨辦差。

  而後,我媽去管理中心張貼招租單,並繳納廣告費。經管委會在五台電梯內,張貼二十日左右,皆無人問津。

  我告訴我媽:「最多最多只能到四千五左右。」前租客有給我看隔壁棟車位出租的價位,為3,600元;管理中心的行政(或財務)則告訴我,本社區甚至有月租金為3,000元的車位。

  我媽說:「附近的公共停車場,月租都四千了,我們這種高級大廈(還在自以為剎帝利)的停車位,價格怎能如此之低?」

  我說:「公共停車場之所以可以高單價,是因為它對外開放,所有經過且對此有需求的標的人群,都知道可以去利用、購買這份財貨;但是私人的停車位,就算透過管委會張貼廣告,也只能觸及A、B棟的住戶,外部顧客全然無法接觸這份(我家車位出租)資訊,因此我們的定價權必須配合A、B棟住戶的消費能力。」

  最後我直接把招租單的押金下調為4,000元,月租金4,500元,遂令我媽過目,她沒吱聲。

  然後她就潤回中國了。

  果不其然,降價後,有兩位先生前來詢價,前租客劉小姐也再聯繫我。(這就是亞當斯密的國富論,看不見的大手在調控市場供需價格。)

  不論如何,最後是給一名先生租走。

  本來他想跟我殺價到4,000元,我告訴他:「我有一位合作穩定的前租客,願意以月租費四千元的方式,與我簽一年約。假如您想要月租四千的話,我可以體諒您工作上的辛苦、對金錢的撙節,但基於我對前租客的信賴,會較於傾向與我的前租客簽約。」

  對方才同意月租費四千五百元。

  接下來,因為招租單上有寫季繳的話,可便宜五百元。

  對方跟我說,他先繳兩個月份+押金,等兩個月過去以後,再繳一個月,請問是否能便宜五百元?

  我說:「您付費的方式是兩個月+一個月,但是『季繳』指三個月份的車租加上押金一次付清,因此您的繳費方式,並不符合季繳的定義。且五百元在中壢,約莫也就吃個兩餐,請問您是否願意將這五百元留給我,讓我吃兩餐?」

  對方才沒有再繼續跟我追討這五百元,本就不當屬於他的折扣。

  之後對方各種確認我是否為車位所有權人,bro 完全身處黑暗森林法則內。

  當時我並沒有留下先前的地價稅、土地稅、房屋稅單,但在學習之後,認知勢必會改變,行動也會跟著有所變化,所以今年的五月,我肯定會將所有的稅單都留下。

  我只好告訴他,如需求證,我們可以一起去管理中心找管理委員。

  而後還衍生了各種各樣的破問題,如:我已通知警衛新租客的車牌號碼,警衛室卻並未交接。

  我已將合約的影本複印,並交付予管理中心;然而管理中心的人,卻並未交接給警衛室,導致新租客無法入庫停車,使我無從履行民事上的支付責任,只好緊急處理此事。

  這漫長的過程中,所產生各式、各樣、各異的昂貴交易成本,概括但不限於:撰寫新招租單、新合約,與新、舊租客之間斡旋,所花費的時間、精力,全都由我獨自承受。

  而我媽所做的,只有把與我之前維持穩定交易的前租客趕走,其他什麼屁都沒幹。

  雖然與新客戶簽約,租金每月可上升五百元;然而對方是否能成為長期、穩定、值得信賴的租客?令我質疑(畢竟之前我去外縣市工作時,無從監督,因此租客直接跑路的例子,也並不是沒有),然而只有時間能證明這一點。






二、健保經郵局代扣繳之困境:

  我媽出於不想要我以「替她繳健保」的名義,再向她支領任何經費,於是決定自己去郵局,辦理自動扣繳。

  今天(2025年 3月13日),郵局的小姐打電話給我,說健保署來函,我應前往郵局執行補正

  電話內容可概括為:若我不前往補正,則健保費會無從繳納。

  而我知道,這很可能導致嚴重結果,即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國家的合法討債集團)可能將我拘提、管收,侵害我的人身自由權。

  我只好不辭艱辛地冒雨趕赴中壢郵局。

  之後便開始我與郵局、健保署間的三方混戰(說三分)。

  郵局是國營,只知道郵局內部,自己的行政規則與其他相關法規命令,且郵局只是替健保署經辦的中介機關。

  感謝郵局的櫃檯小姐耐著性子,期間與健保署通了無數次電話,但是問題依然沒得到解方(solution)。

  我媽發訊息給我:「都是郵局的錯,當時我交了表格,他們也沒說我錯。」(純幹話)

  我回覆:「郵局是國營事業,健保署是行政機關,二者是不同的機關,組織成員只會曉得各該組織內的法規,郵局員工當然不會知道健保署的法規,他能如何告訴你他所不知道的資訊?

  由於郵局的櫃台小姐,加上後方的行政,都與健保署通電話,依然無法理解究竟是哪個環節出亂子,應如何補正?便請我打電話給健保署,結果換我打,就完全打不通。(正常)

  於是郵局人員請健保署該名承辦人打給我。

  這回,健保署人員的解釋如下所述:我的健保掛在中壢區公所下面,我媽的健保也掛在一樣的地方,而我們是眷屬。

  我媽只想自動扣繳她自己的健保費,完全不想繳納我的健保費

  但是根據健保相關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我沒唸過,我不知道),若要辦理自動扣繳,眷屬的健保費應一同繳納,不得只繳其中一人的。(有點對向犯的概念 XD)

  最後,我重新填寫一份全新的申請表(可直接理解為:我媽前面都在做白工,還逼我跟著她一起做),用我的名字、我的身分證字號、我的郵局帳戶,幫我和我媽一起自動扣繳每月健保,皆依健保署的經辦人員,在電話內所為的行政指導照辦,應是不會再出現任何差池。

  (雖郵局人員仍未排除,日後他們可能會再收到健保署寄發的公文之虞。)






三、結論:

(一)車位出租:

  論我媽把前租客趕走後,我所付出的各項昂貴交易成本,基本上能概括為我媽對我的時間、精神、體力與隱形金錢成本的剝削:

  1. 車位空出的那段時間,導致經濟上的無效率。

  2. 撰寫全新的招租單。

  3. 彩色列印數份文件的耗材成本,與對印表機、電腦的操作時間及精力。

  4. 向管理中心給付張貼廣告的費用。

  5. 有條理地撰寫新合約,所花費的大量時間與精力。
   (雖被我媽批評合約內容頁數過多,然而我撰寫內容的重點,在於綱舉目張、條理分明地寫明雙務契約中,雙方各負的責任義務,使雙方在民事簡易庭兩造攻防時,持有效力的呈堂供證,供法官審閱並裁決。)

  6. 與各種前來詢價的外部顧客之間協商,所花費的漫長時間、大量精力。

  7. 花時間與警衛室、管理中心進行交接。

  8. 事後,警衛室與管理中心,同時呈現出有組織地集體無效率。
   導致我的新租客被遮斷器阻擋在外,無法停車入庫。
   彼時我正在聽直播網課(憲法),害得我那段大法官釋字,完全沒聽到課,必須即時處理此事。這是對我的受教育權及服公職機會的侵害。

  9. 新租客尚未與我建立穩定的相互信賴感,我不確定他是否有長期租賃的經濟能力,若他不續租,我便必須再重複從第一點到第七點的循環。

  綜合以上九筆交易成本,我並不認為我媽所做的事,有帶來比維持現狀(與前租客續約)更高的效益。

  她只負責瞎雞巴決策,然後潤中國,最後把全部的破事都留給我來替她擦屁股




(二)經郵局代辦,自動扣繳健保費一案:

  我媽做這項決策的目標是:「透過從她的帳戶內自動扣繳健保費,進而不必再經由我來替她作代理行為(參「委託-代理人理論(問題)」),繳納她的健保費,以杜絕我作為代理人,利用資訊不對等的優勢,欺上瞞下,從她那裏支領用於個人利益(私益,self-interest, private interests)的額外經費,形成對她財產權的侵害。」

  就目標與事實之間的差距來進行考評,結果如下:她執行了,然後目標達成率是:0%完全的無效能。

  (不論是私部門,抑或公部門,若交由她來進行決策,恐怕都是垃圾桶決策模型,會進而導致組織失靈, shutdown。)

  最後的結果是:她的健保費還是由我來繳
  (從制定目標、擬定計畫,到執行完畢以後,前後無發生任何改變。)

  不但如此,她的決策行為,還衍生出下列交易成本:

  1. 我透過網路與電話查詢郵局代扣繳的程序,以及該程序所需的申請表、證物(已繳納過的健保收據)所花費的時間、精力。

  2. 我打開印表機,列印健保署的搜尋結果,所花費的耗材、電力、時間、精力。
   (隱形的交易成本,則是處理這些破事的時間,皆與我繼續讀書、複習課本、看網課、寫歷屆試題的時間擁有互斥性,侵害我可能順利考取並服公職的機會。)

  3. 她自己去郵局跟臨櫃人員 battle 所花費的時間、精力。

  4. 我多次向郵局人員通電話,來回溝通所耗費的時間、精力。

  5. 我冒雨前往遙遠的郵局,花費的時間、精力與體力,以及情緒上的不爽。

  6. 郵局人員只知郵局法規、不知健保署法規。
   我必須在郵局內,同時與郵局臨櫃人員、健保署兩方人員進行三方會戰。
   期間的長時間等待、對繁冗的官樣文章(Red Tape)無止盡的忍受所引發的不爽、多方溝通導致的雞同鴨講與心神耗弱,自不待言。


結語:我媽不但是個法盲,還是個非常善於浪費我寶貴時間,使我愈發不爽的弱智(RETARD);否則這篇冗長的文章,絕無誕生之虞。

    屁事都我弄,她只負責潤中國,事情就都被解決了,真是太好了呢^^

    文末,引述我媽與我相嚷時的名言佳句:「為什麼你不立刻搬出去?為什麼你可以繼續住在這棟房子裡,卻不繳任何租金給我?為什麼你對這個家庭一點貢獻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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