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是不是我們的立法院運作的一環?
不想要他們打架,好像也不太可能(?)
這算是溝通的一種嗎?好像也沒學者定義打架不是溝通的一種。
如果我去讀公行所寫碩論,一定會拿立法院打架作為碩論的題目,先寫起源(19xx年台灣就開始立院打架)再寫定義(例如佔主席台、DD金臂鉤、道具賽)、實例、打架後到底有沒有法案通過(研究打架(變項一)與法案是否能通過(變項二)之間的關係),還有打架算不算是溝通(傅麗德)的一種?
還是說其實這是權力第二向度(巴克拉赫與巴拉茲)的「外顯衝突」的展現?最後一個研究方向應該是台灣的什麼環境(歷史制度主義,脈絡文化)導致立法院時常打架?(史坦莫皮爾森)
這次的擴權法案其實差點多數暴力(全意志的相反)通過,不過因為司法權有把立法權制衡住,因此就沒通過。
但因為國會中佔多數是反對黨,所以賴清德應該提名誰當大法官,立法院都不會通過。
之後要怎麼憲法訴訟法?嘻嘻。
這次我已經知道為何國會會在野黨佔多數。
沒有外媒吹得那麼神,說那是人民的制裁(對前一任政府的政治課責)。
而是因為選舉制度的關係。總統跟立委是同時選的,人民不知道誰會選上總統,政黨票還有立委就用腳投(?)
如果人民在已經知道誰是總統的前提下,再去選立委,其實恐怕會產生不同的結果,因為孔多賽贏家不存在,投票行為本身是一種決策行為,得到的資訊多寡會影響實際行為(可能不依照內心的偏好排序,但是含淚投票之類的)
國外的政治學者不來研究一下台灣的立法院打架,還有本次總統大選的結果,然後出篇論文詮釋一下,究竟是什麼樣的底層邏輯,致使這種結果的發生,真的頗為可惜。說不定能搞出新學說。
我就沒看過其他國家的立法院跟wwe似的。就是確實在打架,但帶有一種表演性質(吹笛子、戴頭盔彷彿WW1壕溝戰)
難道台灣人真的不知道,你選一個綠的總統上去,但整個立法院裡藍白是過半的,會導致跛腳總統的發生,直接讓台灣浪費四年嗎?因為什麼政策送立法院都會被擋啊XD
(相對地立法院送什麼法案要行政院執行也可能會被覆議,因為兩邊價值取向不同,是敵對的團體,無法緊密合作)
這真的很矛盾,台灣的政治現象比美國的還混沌。
美國是因為人民想要孤立主義,不想再讓自己的稅金被拿去養非法移民還有贊助烏克蘭的戰爭,所以美國人(尤其是搖擺州,這裡的選民最中位,偏好排序等於無)
最後是讓川普拿到立法+行政權(現在已經在海湖莊園論功行賞了,我論傑克遜分贓制2024年仍在持續)且因為大法官都是川普當初提的,所以三權全拿川普完全執政。
想讓一個人當總統,卻又不想讓他能成功地推行任何國家政策。這場總統大選,反映出的民意是這樣的。(看起來很怪但確實如此)
此外,某些政務官的位子,是由行政院長(可視作內閣首輔)提名、立法院同意,立法院都不同意的話你奈他何?NCC的常任委員就有可能會因為這樣,在任期(四年)滿了以後空缺。
混沌定理:因為整體的偏好排序是不能被反映的,所以呈現出的選舉結果彷彿台灣人集體腦癱。
每個公民都做出自己的選擇,反映在結果上卻沒有人滿意。
就算每個人都投自己的第一偏好排序,所有人的加總在一起,也會變成隨機不確定性的結果。
不論是立委還是總統,贏的因素都是取決於選舉制度+對戰組合,從這個途徑來解釋民主選舉,就會顯得很空虛。
畢竟大家都選了自己要的人,但最後一定會呈現出一個沒有任何人滿意的結果(
目的價值是藉由選舉,使人民選出誰有正當性去立法侵害人民的基本權。霍布斯會說,如果你不想被國家暴力囚禁,你可以不要遵守這個社會契約,回到原始的殺戮環境中,像中世紀的法蘭克人、維京人一樣,勝者為王,武德不充沛的人就全部被殺死或是變成奴隸。
從台灣的立院生態來看,恐怕也很難說,上述的目的價值有達成,因此民主選舉的合目的性有待商榷,即從工具理性的角度來看,效能很差,很難以這樣的工具(手段)去達成實際的目標。(組織是目標導向的)
任何組織都必然會有明確的目標,或者當說主權在民是所有台灣人共同的願景,組織的DNA。
然而選舉最終呈現出的結果,絕非選民的理性,更像是一種垃圾桶決策(就理性程度很低,所有的因素都丟進去亂攪一通後所產生)
柏拉圖不喜歡民主制、盧梭討厭多數暴力,絕不能說沒有原因。
台灣的立委是民選的,那他們應該要能反映出民意。
但是擴權法案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其實不必憲法法庭,不接受質詢或者反質詢就罰金或抓去關本質上也不符合比例原則。(刑罰是台灣所有的法律中對人民的基本權侵害程度最大的)
在野黨是議會多數,想擴權很正常,這符合他們的利益取向,所以藍白會透過合作(協力)的方式,組成聯盟,與綠(行政)爭奪權力,而非分享權力。
政治現象本質上是爭奪權力與社會價值、互相衝突並談判的動態過程,且光是藍白結盟這一點就已經涉及賽局理論,即藍白已知若不合作便無法取得任何利益,因此選擇合作然後分享利益,這些利益的來源其中一部份來自行政權被立法權侵害以後,民代們搶奪到的權力;另一部分來自台灣所有納稅人繳的稅金。
(立委打架=這段期間不會有任何法案被討論或者通過=他們只從正式組織裡吸血,但沒有盡義務)
立惡法(違憲的法律)這種行為恐怕也很難稱得上是民意的展現,畢竟台灣絕大多數的公民都奉公守法。
雖然直接民主基本上無法常態性實現(雅典可以是因為他很小)。
但間接民主的弊病就在於人民覺得自己選出可以為他們提議案或者監督政府的人,但滾木立法(相互間利益輸送)跟肉桶立法(圖利分贓、從大宇宙裡面偷質量)的現象,都反映出民代們要的首先是自己的利益,其次是黨團的利益。
能在政治現象的過程中,分配到更多的社會價值,這就是權力(easton);立法權與行政權敵對而非合作的狀態下,議會內的多數派行使的就是權力三向度中的第一向度(道爾),即逼迫、壓迫少數派,迫使他們含淚服從、直接控制他們。(內在的苦楚則是權力的第二向度)
人民的訴求不太會是影響民代決策的最大因素。
假如民代真的提了什麼能解決當今外環境(系統)挑戰(失業率,通膨,房價,少子化,高齡化)的法案,一來還是會先拔草測風向(金頓政治窗),風向不對的話立委照樣權變理論(柏恩斯、史塔克),在立法院裡的投票表決行為不會反映出公共需求、使政府能傳輸公共服務;而是會跟著當前政治環境的風向走,也對自己的政黨比較好交代。
(從美國的這次總統大選,可以看出那些跳反的國會議員沒一個善終的。忠誠不絕對就是絕對不忠誠。)
二來,所有民代的終極目標都是連任(不會有人傻傻地以為所有立委想去選立委都是為了想造福天下蒼生、為公民謀求福祉,大庇天下寒士俱歡顏吧?!),他們不想在下次選舉的時候被選民制裁。選票是一種看不見的強制力=暴力。
必須有課責機制,才能確保人民選出來的官員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負擔義務,否則他們就只不過是一群寄生在國家上層,對納稅人吸血的害蟲。
這些政務官也不能再稱之為公僕(新公共服務,NPS),最終的結果就是主權不在民(立委只考慮私人利益+黨團利益)但不能反映出民意,也沒有將人民的需求input(提議案,使法案通過)進黑盒子(政府)內。
少數人統治多數人,多數人的需求被漠視、忽略,人民不是主體而是被壓迫的客體,形成公民不自由的鋼鐵牢籠。
就算政府(行政)想output(出台新政策)也可能只因為府會關係的緊張,彼此身為敵對團體的關係,就被排除在議程外(權力第二向度,Bachrach & Baratz, 不給討論、表決的機會,偏倚動員)或者是根本無法通過表決。
也可能就算有通過的法案,也是圖利財團用,因為之後要再競選,企業還能繼續提供政治獻金與其他競選幫助,這就是肉桶立法,對社會而言完全不具有公益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