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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線上課程】員工說不來就不來、擺爛怎麼辦?勞工離職與不能勝任實務案例分析(2)

Way | 2022-06-10 09:50:59 | 巴幣 0 | 人氣 102


對於雇主經營而言,人事的穩定度其實是相當重要的一環。
 
但是!!實務中不乏有部分勞工,因各種原因而僅僅留下一句話就消失的狀況,此情形想必對於雇主而言,會產生極大的困擾。
 
因此許多公司會設定離職程序,並表示:
「未按公司程序辦理離職者,以 曠職 論處」
 
其實人資人員在建構制度時,除了要考慮合法性的問題外,更應該考慮到制度存在的目的與意義。
 
就「未按公司程序辦理離職者,以曠職論處」的說法,姑且不論該說法是否合法,純粹從「目的性」來評價,即雇主主張:
「勞工未按公司制度辦理離職,不生離職效果,並將以曠職論」
 
其實是相當…沒有意義,且對於雇主有損的一種堅持,原因如下:
 
1⃣ 若雇主主張勞工仍未離職,則雇主「最少」要多花3日保費不能逕自退保。
2⃣ 若期間遇到例假、休息日或國定假日,雇主依法仍有給付薪資的義務。
3⃣ 勞工本來就要離職,至於是否是被解僱,結果都是「離職」。
 
舉例來說:
 
勞工於5/26告知於5/27離職,並且5/27即不再到公司也不辦理離職程序。
1⃣ 雇主主張「未按公司程序辦理離職者,以曠職論處」,因此5/27計勞工曠職。
2⃣ 5/28、5/29逢六、日(假定公司固定六、日休息),依法例假、休息日工資照給。
3⃣ 5/30、5/31勞工也未出勤,故連續曠職達3日,公司以解僱方式終止契約。
 
但如此辦理,公司會額外需要負擔:
✅ 5/27、5/30、5/31的勞工保險、勞工退休金費用
✅ 5月份的健保費用
✅ 5/28、5/29的工資
 
而對於勞工的實際影響:
沒有影響,還多賺兩天工資、三天保險
最終結果都是離職
➡ 直接消失跟曠職,雇主都會很不爽
 
簡單來說,雇主並沒有准駁勞工離職的權利,但如果雇主逕認勞工沒有離職,反而可能會增加自己的義務與負擔。
而雇主沒有准駁勞工離職的權利,也並非我們隨便說說,可參以下判決: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按法定終止權之行使,其發生效力與否,胥視有無法定終止原因存在。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終止權屬 形成權,於勞工行使其權利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不必得雇主之同意,亦不因雇主同意或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而成為合意終止。」
 
但這樣是否表示勞工任意離職,不會負任何風險呢?
 
內政部 76 年 07 月 07 日(76)台內勞字第 513747 號函:
 
「雇主不得於工作規則內片面規定勞工於終止勞動契約時,未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規定預告雇主,致使公司遭受損失者,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按主管機關之見解,勞工未經預告終止契約,屬違約行為!
➡ 但違約會不會產生違約金,應該視事前有無「合理」約定。
 
若雇主因此受有損害,勞工仍負損害賠償責任;惟雇主若要向勞工請求損害賠償,仍然需要透過司法途徑請求,而不可逕自薪資中扣抵,否則即違反 勞基法 第22、26條: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此外,雇主要舉證勞工未經預告離職有導致雇主損害,也有相當程度的困難。
➡ 因此從事前約定應履行之責任與違約金,並要求「違約賠償」方面著手,恐怕是相對容易的做法。
 
不過 勞基法第1條第2項 已明文: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因此雇主不能克予勞工高於勞基法的 預告 義務(即 勞基法第16條),而相關的違約賠償也不能溢脫合理、適當的範疇,因此相關規約 並非勞資雙方任意約定即有效果
➡尤其勞資關係中勞工多為弱勢,很難就契約內容議價、討論
 
更重要的是,縱使雙方有約定違約賠償,依然不能突破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與26條,即仍然不能於勞工同意前,逕自從薪資中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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