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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在太魯閣號事件中檢方為何不用刑法185條的公共危險罪起訴?

cheeasee | 2021-10-28 14:21:16 | 巴幣 0 | 人氣 199

聲明,我不是法律系,希望懂法律的人能幫我解答。ps我身邊沒人懂法律,想說發文來問個

太魯閣號事件wiki(若尚不知道太魯閣號詳情的人請點太魯閣號事件維基)

太魯閣號肇事者李義祥等人遭檢方以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起訴全國法規資料庫《刑法》
該刑罰最高僅處五年有期徒刑,加上假釋的可能性,李義祥實際關押的時間恐怕不多,此事一出,令社會譁然。

而我最近剛好在翻閱刑法185條的公共危險罪
185條1壅塞公眾往來之設備致生來往之危險者
185條2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發現檢方若以公共危險罪起訴,最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那我的問題就來了,為何檢方不以公共危險罪起訴呢?

這兩個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看起來並沒有使得李義祥不能受刑法185條的告訴。

反正我是到這裡就沒轍啦,不懂,到底是我理解錯誤?還是有那些東西導致了檢察官不能以此起訴李義祥。社會上懂法律的大家都沒說話ㄟ,一個不懂法律的人懷疑了這樣的事情,很容易被嗆說不懂就閉嘴,但我是真的想了解為什麼不行,我並沒有要指控什麼,只是很想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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