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運作上被分為小三權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和大三權分立(Strengthen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小三權分立為傳統的三權分立,即行政權、司法權、立法權,大三權分立為小三權、監察權、考試權。
小三權分立和大三權分立的運作機制相似,2者均有人民代表和行政機構於其中一權,在小三權分立中為泰拉聯邦的參眾兩院(人民代表)、總統和部長會議(行政機構),大三權分立中則為泰拉聯邦監察委員總會(人民代表)和小三權(行政機構),在特殊情況下,如果小三權間因故(行政、立法、司法互相勾結)無法實施制衡,聯邦監察委員總會作為民意機關將會對其採取措施,聯邦考試委員總會作為人事機關也會對其採取措施。
在小三權分立有效的相互制衡下,考試權的負責範圍僅限於泰拉聯邦的公務員通用考試以及審核聯邦政府的人事相關事務上,監察權僅負責財政審計或是對政府提出強制或非強制的糾舉。
但在小三權分立合而為一時,考試權為了壓制小三權合一(ELP IN ONE)可以收回小三權底下負責的考試項目(以憲法來說,聯邦層級的考試主辦方一定為考試機構,但基於專業原則和部會選才需求,通常都會將主導權禮讓給各部會)或是凍結小三權合一內部的人員調動藉以拖延小三權的權力擴張,情節嚴重時,可以禁止小三權合一內部的任何人員調動並經由監察權支持執行調查與彈劾;監察權為了壓制小三權合一(ELP IN ONE)可以行使調查權並全面審計聯邦政府人員之財政,並對小三權合一提出警告,情節嚴重時,可以暫時凍結小三權合一任一機構並且經由考試權支持執行司法行動,短時間的軍事戒嚴也是憲法認可的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