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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專利】關於網路文章的著作權

作者:瀨川今雄│2018-07-03 21:58:02│巴幣:12│人氣:809
一個人可能每天都會產生一些著作
像業務對客戶做份簡報或學生繳交作文給老師
那就來講關於在網路上發表文章的著作權


常常聽到有網友說這個網站作者「抄襲」別人的著作,侵害另外一位部落格的著作,也經常有人會來問,到底在什麼情況下會構成「抄襲」?事實上,著作權法並沒有「抄襲」這二個字,應該是指構成著作「重製權」或「改作權」的侵害。
在網路上時常有不少文章是轉貼或重製後的文章,甚至是由外語翻譯成國語的翻譯文章,事實上都需要原作者的許可才能在自己的網誌發表,其實抄襲這種事情在網路上並非像大家想的這麼氾濫,也不是說不用自己的話來述說自己的感想,只有引用名家作者的名言或古文跟一些科學數據就一定構成抄襲。
但如果抄襲已經變成了本能,那麼創造力就會逐漸消失了,那就只剩下人云亦云的觀念和想法。也就是重複述說一些作者的作品當中的話…



以下為著作權法的基本介紹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判決
按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
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是凡具有原創性之人類精神
上創作,且達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者,即享有著作權。苟
非抄襲或複製他人之著作,縱二作相同或極相似,因二者均屬創作,皆應
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著作保護要件
1.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
2.人類精神創作
3.原創性
4.以人類可以感知的方式來表達
5.保護要件之誤認


一 .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
1.源於伯恩公約第二條規定
2.具體表示為著作權法第五條
一、語文著作。二、音樂著作。三、戲劇、舞蹈著作。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六、圖形著作。七、視聽著作。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十、電腦程式著作。

3.與發明有所區別
專利法第21條
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本質上發明是享有專利權
二.人類精神創作
所以用超自然、大自然的力量或機器產生的作品
事實上不算是人類創作


三.原創性
1.本於自己獨立的思維、思巧、技匠
2.非重製或抄襲他人的著作
3.足以表現作者的個性或獨特性
4.不以新穎性為必要
5.認定標準依著作類型有差異


四.以人類可以感知的方式來表達
1.以語言、文字、圖形等方式表現著作內容,
直接或間接使人類感官可以認識之。
2.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
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3.概念與表達分離原則
4.概念自由,不受保護原則
5.不以固著為必要
6.請注意著作權跟物權的區別
像是買一本書是享有書的所有權,而不是著作權


五.保護要件之誤認
1.不已登記為必要
2.不必已經全部完成
3.不必公開發行
4.不以標示任何符號為必要
5.辛勤蒐集並非保護要件



根據著作權法第九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
其他文書。


但畢竟在學校裡當學生寫寫報告也正常,現在這個時代,大學生一個禮拜要繳交許多報告,許多學生為了輕鬆省時省力直接複製文章也不少,但到了網路平台上創作文章跟到公司做份業務簡報或寫一段旅行寫作,甚至寫碩士論文,這樣做無疑是自找苦吃。只有要求寫出你文章作品獨到的見解,而不是去放鬆大家對於抄襲所定的標準…


以下是關於國內外著作人創作之權利

創作人原則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二款

指創作著作之人

有分為單獨完成或共同完成
著作權法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權利之堆定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
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外國著作人保護

互惠原則
WTO所有會員國國民之著作均可保護
該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規定要求各會員國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國國民著作

非WTO會員國
以該外國人之母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情況,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
符合「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規定者


回溯保護
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
著作完成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之前,未依歷
次本法規定取得著作權而依本法所定著作財產權期間計算仍在存續中者,
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但外國人著作在其源流國保護期間已屆滿
者,不適用之。
前項但書所稱源流國依西元一九七一年保護文學與藝術著作之伯恩公約第
五條規定決定之。



文章寫作的時候,其實是可以參考別人的作品的,但我不建議之後在此基礎上進行修改,可以先讀過一遍別人的文章,然後用自己的想法寫下來。除非那位作者已經將要描述的主題寫得相當不錯,或是作者是講述事實的經過,才要考慮要不要直接引用!
事實上引用圖片也要標記來源,甚至是影片都要明確標明出處!
在台灣可能是無所謂,在海外是萬萬不可的,即便你寫了別人的文章有說是作為參考資料,如果句子被人家看出來和別人雷同,別人恐怕會跨海花重金來告你。


以下為著作權內容相關法律


著作權內容

著作權法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
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
公開發表:指權利人已發行、播放、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

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著作權法第15條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一、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
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
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三、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
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
公開發表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前項規定,於第十二條第三項準用之。



著作人格權-姓名表示權

1.著作人可以決定在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上或公開發表時,
表示跟不表示或如何表示自己的姓名
2.利用人可以使用自己的封面設計,或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
但設計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會使用慣例時,不在此限。
3.區分民法保護之姓名權與著作權法上的姓名表示權

著作權法第16條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
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
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
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著作人格權-同一性保持權
1.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
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2.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視為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17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
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雖然大多數人未必了解著作權法,然著作權法之精神乃建立於「尊重」二字,是以一般網友在瀏覽或引用他人網路創作時,甚至是市面上的著作或作品,也能具有尊重他人著作權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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