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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緣知識王」-基本權的第三人效力

毛毛 | 2016-12-08 18:47:42 | 巴幣 44 | 人氣 3805

雖然對法律人而言應該不算冷知識,但對大眾而言應該是冷知識吧(?

文字多一點是希望能透過詳細介紹讓大家了解複雜的法律。紅字是重點!

簡單概述一下基本權:

從歷史發展來看,以前國王叫你做什麼就做什麼,高興要你死要你家產要你老婆隨國王高興。人民受不了起而反抗推翻君權統治,先賢制定憲法,規範何種基本權;例如: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基本權規定在第7條~第23條,舉凡人身自由、秘密通訊自由……等等。

所以基本權的功能是用來對抗「萬惡的國家」,由下而上(「下」是指人民,「上」是指國家)的防衛國家的攻擊行為。所以國家今天要徵收你的財產、限制你的人身自由,不能違背憲法的規定,必須合乎正當法律程序。

可是如果今天攻擊行為不是國家而是私人(老百姓、人民)呢?基本權可不可以用來主張對抗私人?學說分成三種:

直接效力否認說(不能的意思):

人權的主要侵犯者是國家,唯有國家才有侵犯人權的可能性。人權是純粹針對國家,防衛權乃「由下而上」的垂直效力,而非對抗私人間的平行效力。基於國家尊重私法自治(民事間法律關係,例如契約的訂立、跟誰訂立、怎麼訂立,國家不能干涉)原則,且法律關係是基於人的自由意思(跟誰訂立契約是由自己決定)決定,代表訂立之人已深思熟慮過,計算各種風險。因此基本權不能用來對抗私人

直接效力理論(可以的意思):

人權可能被私人不當的侵犯。此說主張憲法人權的關係,不僅僅是及於「國家與個人」間而已,且及於「第三者」的私人間關係,故所有人權規定均直接適用到私人之間,讓國家承擔更多保障人權之責。德國聯邦勞工法院採此見解。

折衷理論(有限度的使用的意思):

在不違反「不侵犯他人權利」、「不違反憲法秩序及風俗法律」即可適用。(以下法條只擷取重點,避免不必要的困擾)我國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我國採此見解。總而言之,只要「不敢擾別人」、「不違反善良風俗」就行

舉例:

Q:假設今天國家招考郵差,需要250名男性,50名女性。但有個民營郵政公司招考郵差300人,可是這300人裡面只限男性沒有女性。

A:只限制男性前來考試而沒有女性,雖然表示「我只要男生」是公司的事情,但因為沒有招考女性,間接認為女性不適合此工作;因違反善良風俗、侵害女性的工作權,而不行這麼做。

Q:這個大家應該比較常見。老闆規定女性如果懷孕就要離職,俗稱單身條款。

A:因為女性懷孕就該離職,違反善良風俗、侵害女性的工作權。不能這麼做。

以上兩個例子換言之就是不公平。

文獻參考:憲法學釋論 陳新民著 很屌的司法院大法官

創作回應

鬼才
感謝科普
2016-12-08 19:30:56
毛毛
感謝閱讀~~
2016-12-08 19:52:50
夏懸/今生再無悲喜
很讚!就是需要這種,立刻幫你更新首頁[e1]
2016-12-08 19:42:26
毛毛
感謝團長~~
2016-12-08 19:52:58
Paoly
ben 你學法的嗎
現在讀什麼科系呀
可以教我佛地魔的黑魔法嗎?
2019-02-03 23: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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