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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託管乎?實質接收乎?(之一)

—— | 2016-02-13 00:14:20 | 巴幣 12 | 人氣 358


ok,根據這張照片,我們赫然發現1945年10月25日在台北公會堂出現的受降典禮上出現了中英美蘇四國的國旗,不少台獨份子以此做為日本是向所謂的"盟軍"投降而非向中華民國投降的依據.

我的看法:把歷史拉回到1945年.日本於8月15日投降後,由美國總統於8月17日核准,由美軍西南太平洋戰區元帥麥克阿瑟於9月2日對日受降典禮發佈的"一般命令第一號" ,表示對戰敗國日本,關於其武裝力量在向各相關同盟成員國投降過程中所應注意事項.該命令全文請見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8%80%E8%88%AC%E5%91%BD%E4%BB%A4%E7%AC%AC%E4%B8%80%E8%99%9F
其中第一條第一項稱在中國(滿洲除外),台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之法屬印度支那境內的日本高級將領及所有陸海空軍及附屬部隊應向蔣介石委員長投降。不少人以人以此做為台灣係付盟軍託管之依據,主張台灣於1945至1952年之間處於軍事託管狀態,其法律地位應由對日和約做為最終決定.

要論盟軍命令是否有效, 首先需定義出何謂盟軍. 同盟國到底是個什麼樣的團體? 查稱盟軍者, 一般係指二次大戰時與德義日等國為敵對的戰爭間國家,

國際文獻上上通稱其為 "Allied Power". 文件用得不少, 但卻從來沒有人定義過何謂 "盟軍", 他的範圍在哪裡, 最高統帥是誰, 權限是什麼, 有幾個國家通通不知道, 連一份口頭或書面的默示協定都無; 與盟軍相近而被定義得較為清楚的文字, 應為 "Anti-axis Powers" (反軸心國, 此乃出自聯合國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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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name "United Nations" was devised by United States President Franklin D. Roosevelt and was first used in the "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 of 1 January 1942, during the Second World War, when representatives of 26 nations pledged their Governments to continue fighting together against the Axis Pow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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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略)....在二次世界大戰中, 代表了26國一齊誓言繼續作戰對抗軸心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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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軸心國究竟是否即為所謂的盟軍? 先就軸心國本身而言, 其包含了除德義日三協約國外, 並有其他像墨西哥等不上相且完全不具威脅性的小國. 至於"反軸心國", 依據上述聯合國文獻, 應有 26國, 但事實上有對日宣戰而後於1945年九月二日在密蘇里艦上對日受降的, 卻只有包含中美英蘇澳加法荷紐九國而已, 換言之, 事實上對抗包含日本在內 "軸心國" 之國家竟然只有九國?

如此一來, 盟軍地位豈不完全崩潰? 其實, 盟軍二字不過是在戰爭中, 結盟的一方為彼此方便整合為一個對外機制所作出的方便性稱呼, 它基本上算是一個臨時性團體, 不具有當事人能力亦或是法人地位, 其對外關係不明, 內部關係更是從來沒有人探討過, 而參戰國間更是各為己利而互不承認領導地位. 所謂的反軸心國 26國中, 一共只有九國對日宣戰並對日受降, 而剩餘的 17國則因無利害關係而根本沒有與日本有事實亦或是名義上戰爭關係, 顯然盟軍與軸心國間之團體性完全不具有法理基礎. 也因為盟軍本身並不具有國際法上之國際團體身分, 故國家與國家及戰區與戰區間相互獨立, 互不隸屬而沒有最高統帥以避免利益爭執,中國考量到不平等條約之廢除而對德對義宣戰 (1941.12.09), 法國考量到對越南主權而對日宣戰, 蘇聯則最為明顯 , 意圖在中國獲取利益而於日本投降前一週對日宣戰, 故很明顯的, 只有在國與國間有真正為宣告戰爭的意思表示才會有戰勝戰敗國的出現, 也才會有權利義務的轉變與個個別條約間的簽訂.而日本投降後麥帥之所以會以戰勝國姿態前往日本從事改革工作, 則是因為日本由美軍佔領而負責改革憲法與國會之故, 與盟軍毫無關係, 此由麥帥所搭乘之全白卻漆掛有美軍旗幟而非聯合國之飛機即可看出, 日本戰後需個別對其宣戰國簽訂和平條約卻非僅一對盟軍之整體條約亦是.

由以上之論證談到領土託管 (trust territory), 我們就可以很明顯的看出,盟軍不是法人機構或國際組織,本身法理性質亦有問題, 根本就無權受各國所託管理土地,怎會有託管之情形?所謂的盟軍與其所代表的國家都不具有國際法上的法理地位,是故日本顯然無法在向所謂的盟軍投降後再把土地交給盟軍託管,因為這是不合國際法和常理的,而事實上, 國際法歷史上也從來沒有國際團體託管他國領土之情形, 更遑論毫無法理根據的盟軍了.

另外要說明的, 麥帥乃 "美軍" 西南太平洋戰區統帥 (SW Pacific), 並非什麼盟軍最高統帥, 至於蔣介石身居的"中國戰區最高統帥" 也不過是中美兩國協議劃分戰場後的妥協, 藉以避免備多力分, 對己不利, 完全不具法律效力!試問蔣介石是美國的屬下嗎?他與美國之間有任何主從或權利義務關係嗎?前述所及戰爭期間國家與國家及戰區與戰區間皆相互獨立,以國家地位來說,在同盟國中,美國和中國、英國、法國的名義地位是一樣的.是故所謂的《第一號命令》究竟有無拘束性, 不辯自明.

觀察中國在戰後與日本之情形

1945.8.15 日本宣佈無條件投降,天皇下詔接受波茨坦宣言

1945.10.10 中華民國在台灣舉行國慶

1945.10.25 日本台灣總督於台北公會堂向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投降,國軍接收台灣;中國立即恢復設官與統治權力,同日,中華民國政府宣佈恢復對台灣、澎湖列島乃至南沙、西沙群島之主權.

1946.1.12 中華民國政府明令恢復台灣、澎湖居民之中華民國國籍,並回溯至民國34年(1945)10月25日生效.

1952.4.12 日本設駐中國大使在台北, 並簽訂建交公報

日本不僅於投降文書中引用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表明歸還台灣主權於中華民國的意旨, 不但撤軍放棄台灣主權,並主動將主權移交中國,如中國在台灣設省及恢復國籍等例子皆為最高統治權的展現, 更在事實上以設公使之行為承認中國對台灣之主權,故依據 "解釋法律行為應依當事人真意" 之一般條約解釋原則,當然可認日本真意為歸還台灣主權.



圖為1945年10月25日台灣省受降典禮中華民國代表的合影.可見到上方"台灣省"字樣,均是日本承認將台灣交還中國的直接證據,如果只是軍事託管為何會出現"省"的字樣?須知受降典禮也有美軍代表參加,中國在之後統治台灣他們也都沒有表示異議阿!


  
日本台灣總督安藤利吉簽署投降文件情景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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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回應

寂寞獵人
其實也有另一個看法就是美軍為接管台灣留一手
2016-02-13 0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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