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個很深奧的法律問題 依民法繼承篇的死亡推定來看,先要將大體送法醫鑑定,推斷其致命傷並往前推算死亡時間;若父子共同上戰場作戰,父親是被箭射中負傷而後被刀砍死者,其子之財產繼承將在父親被刀砍中的那一刻生效。但若父親在被刀砍中以前即被箭射死,而候補刀形成外傷之情況,則其子之繼承權將在父親被箭射中之時生效。 可是,若兒子在父親死亡之前即已死亡,繼承權則依兩人死亡先後來做推定:兒子在被箭射中後再被刀砍殺而死,其子以刀鋒落下之刻推定其為死亡;若此同時父親被箭射中而尚未死亡時,其繼承人由其子轉為其孫或兄弟姊妹;刀箭順序相反以致死亡者亦然。 依刑法殺人罪而論,由於戰場上兵荒馬亂,死亡時間難以清楚認定;故一樣得送法醫驗屍。 若弓箭手放箭之時士兵以中刀而奄奄一息者,則推定殺人者為弓箭手(以其斷氣前最後接手者為殺人者);反之,若中箭時士兵尚未死亡,由最後補刀之致命傷而為死亡事實者,則推定持刀武士為殺人者。 但假使同時中箭並受刀傷而倒地死亡者,依法推定其致死凶器為刀與箭,弓箭手與持刀者亦須負殺人刑責;而後再論兩者是否為共犯或結合犯罪,抑或是擁有相同目的的犯罪結構,確認殺人為直接造成之既成事實後,再以三階論研討其罪刑是否有免責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