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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ter陳 (nhktt) 2015-06-25 09:08:58
#1
某些人會在網路或是遊戲上做出偏激動作,來引起別人的憤怒與回應
然後提告,企圖賺取和解金
在LOL板常有類似討論

這種遊戲中的謾罵,都是用 <公然污辱> 這條來處理
很多被告的人,收到警局通知/法院傳票,被嚇到趕緊用和解金來了事

以我自己的經驗(有告人也有被人告,好啦,我承認我以前真的很閒)
簡易解說普遍認為被告了,就一定會很麻煩+很嚴重的盲點

其實根本一點也不嚴重,也不是什麼大事


Q.公然侮辱的刑責?
A.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注意: 94年刑法修正後所有金額必須依罰金定數乘上30倍 )

以下節錄條文:
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
下罰金。

很多都會被後面那條嚇到
其實所謂強暴,是指對人施以不法腕力,例如打耳光、巴頭

所以網路上謾罵的刑責只有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注意: 94年刑法修正後所有金額必須依罰金定數乘上30倍 )


Q.被告了就可能會被關?
A.不會,公然污辱通常都是
  判處拘役 -> 宣告得易科罰金/緩刑  (交錢就好,不用被關,沒有前科)
  判罰金 -> 宣告服勞役 (不勞役就交錢)


Q.被告了沒和解,最後官司輸了,就有前科?
A. 沒有,不會留下任何紀錄,放心吧

社會上所謂的前科,就是指<刑事紀錄證明>,又稱良民證
找工作、考公務員等等或許會用到

以下節錄條文: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
予記載:
一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 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看到了吧,<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網路上公然污辱最高的刑責也只是<拘役>
所以絕對不會有前科紀錄
花100元向警局申請,就可以知道你有沒有紀錄了,保證你沒有

網路上還有人會拿<全國案件紀錄表>來說,這個外面的人絕對查不到
更別說<全國案件紀錄表>,你去告人也會記錄,告贏告輸都會
與你的人生一點關係也沒有


Q.被告了要去原告那邊的警局/法院?
A.不會,而且剛好相反,是原告要來你這邊的法院

打從警局做筆錄開始,就可以請求在你這邊來製作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191831&r=5&p=1

再來就是跑法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條>
你絕對可以主張在你的所在地的法院來處理,也就是讓原告跑

很簡單,打電話去,申請把案子移到你這邊的管轄地就好了


Q.被告了要不要和解?
A.我是絕對不要,除非你真的忙到很沒有空
  
  實際上,就算要開庭,也只是 偵查+言詞辯論,大概兩次就結束了
  不會花到多少時間

  而且在開庭時,可以用那老套的主張,<網路ID與現實身分的不具連結或是連結太薄弱>
  當然有部分的法官.檢察官會不吃這套,像是概念式連結之類的

  但是,那很多都是在網站上的案件,PTT.巴哈  之類的
  在遊戲中,很多法官.檢察官還是認為連結實在太薄弱

  官司會不會你贏,基本上勝算非常大
  就算很倒楣真的輸了,
  也就是  很嚴重的話:  判處拘役 -> 宣告得易科罰金/緩刑 (交錢就好,不用被關,沒有前科)
               不嚴重的話 : 判罰金 -> 服勞役(不勞役就交錢)
  
  不會被關,也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額外補充:
Q.有通保法還會被抓?
A.可能會也可能不會

通保法基本上三年以下無法抓IP,而公然侮辱最高也才一年
但是會什麼還是有部分人被抓到?

根據幾位法律高手的猜想
因為通保法是限制其強制搜索的性質,你不願意也要提供給政府

但是遊戲公司可能還是會<願意>提供玩家個資給政府機關  (巴結政府??)
原因在於你們當初玩遊戲時按下同意的那條合約

所以這就要看其公司的大小以及夠不夠GUTS來決定
有的遊戲公司就是不理台灣政府....
目前 BZ的遊戲好像沒有被抓到的案件就是了

看較舊的 32 則留言

音樂家: B33 2015-06-25 11:20

另外剛剛查了一下 果然原PO內文是有錯漏的 94年刑法修正後所有金額必須依罰金定數乘上30倍 所以說罰金不會是300元以下而是9000元以下

音樂家: B34 2015-06-25 11:21

這部分原PO自己必須要修正 畢竟一堆新聞公然侮辱判刑都是以五千元為定數 這有在看新聞的人都判斷得出來

Petter陳: B35 2015-06-25 11:21

回音樂家: 太感謝了,的確是錯漏了,已修正了

aloha: B36 2015-06-25 11:23

判決會不會贏是另一回事,訟棍主要是利用一般人怕麻煩跟不懂法律知識通常會選擇和解,樓主這篇文善盡提醒之意是不錯。

Vx: B37 2015-06-25 11:33

上得山多終遇虎,做好自己,禮貌對人,這些法律都用不到 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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