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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40026#:~:text=第 1 條 本標準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因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經診斷確定不堪服役者,其停役之檢定依本標準之規定;本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前項病傷停役之檢定標準表(以下簡稱標準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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