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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操縱大眾情感了 台灣社會!---關於白玫瑰活動

作者:閃電鳥│2010-09-23 20:29:08│巴幣:0│人氣: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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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直說了
 
台灣有很多人才
 
其中不乏這些容易發起"龐大聯署"的人
 
說好聽很會"集結力量"
 
說難聽-
 
就只是挑起大眾情感
 
讓人感情用事罷了!
 
 
 
你以為法官不懂這些嗎?
 
你看過法官的生活嗎?
 
會與社會脫節嗎?
 
跟常人有甚麼不同
 
或是
 
有什麼相同的地方?
 
 
 
法官也是人 它們的判決
 
是在"既有的法條中 找尋最適任 情況 條件符合的使用"
 
法條就是在那裡
 
性侵案裡的法官
 
也引用了的目前的法條來懲治惡狼
 
而那法條 說要加重 本身就是加重的了
 
重點是 有些人不滿的說:
 
"誰知道這麼小的小孩願不願意?"
 
沒錯 判斷不能。
 
但是 錯在法官嗎?
 
 
 
但是還是有很多人
 
例如藝人們
 
自己本身有小孩的藝人,
 
在社會上拋頭露面的藝人,
 
對群眾有影響力的藝人,
 
說一句話很多人附和的藝人,
 
對於受害家屬 "將心比心""義憤填膺"的說-
 
"如果法官有小孩 它就不會這麼輕判了"
 
 
......說實話 這句話重點在哪裡?
 
到底是法條不全? 還是法官出錯?
 
有沒有想過法官的立場?
 
你認為 在沒有更明確的法條可以使用時 要怎麼辦?
 
是要他在審判過程中說" 我要立新法來嚴懲這色狼"
 
問題是
 
他有這個權力嗎?
 
 
 
說了這麼多 沒錯 我想幫法官們說話
 
不是說法官做了不符合社會期待的判決
 
而是社會太過於
 
因為群眾情感
 
因為幾個有影響力的人
 
感情用事 偏離正題!
 
 
白玫瑰運動正是一個例子
 
前身的聯署
 
正是因為網友的不斷轉貼
 
很多人看了之後覺得
 
"嘿 那法官真笨 真LKK"
 
"跟本亂判嘛 判這麼輕根本鼓勵犯罪!"
 
"他家沒女兒 才會這樣判吧?"
 
"真怕我女兒遇到這種事 還遇到這種法官"
 
讓大家的怒氣上升 "意氣用事"
 
而衍伸出的產物。
 
使得一般民眾把罪怪到法官上
 
聯署罷免不適任法官  
 
在這裡附注一下 法官是終生職
 
並沒有罷不罷免的問題。
 
但是問題是 真正懂法律的人
 
一看便知道事情並不是出在這裡的。
 
也就是說 基本上 群眾被騙了。
 
被灌輸了操縱者想讓大眾有的想法。
 
 
 
衷心期待台灣社會大眾 不要再盲目的感情用事了!
 
請看清楚事實的真相
 
並不是當下聽到一句頗為"志同道合"話 就認為是聖旨!
 
某些可以"領導"眾人的人
 
不要再用頗為偏激 令人激憤的言語
 
操縱 玩弄大眾的感情了!
 
這樣 根本已經脫離事情最初的真相了!
 
而是成為 更加"修飾"過後的版本了
 
而政治鬥爭 請跟本免去吧
 
在你停頓在決定兩色哪一種比較順眼的同時
 
真正蒼翠的大地 蔚藍的海洋
 
仍不停歇的運轉著呢
 
 
我知道這樣得罪很多人
 
因為對內容"頗有微詞"
 
但是 社會人文就是這樣
 
每個人都想要獨樹一格
 
但是少了傾聽
 
是不是就缺了什麼?
 
不是誰派來的 也不是受了什麼利
 
總之 看到此事越演越烈
 
我想 台灣的社會 是不是越來越看不清楚了......?
 
 
 
 
 
 
 
 
 
 
 
以上 絕無政治立場的閃電鳥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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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24 篇留言

滾過草堆的浣熊
法官只是依法判決。

09-24 10:53

閃電鳥
正是這樣。

但是有人卻模糊焦點09-24 13:31
有光的地方
網路上的言論或新聞報導
往往為了吸引民眾閱讀
使用了過於誇張或強烈衝擊性的言詞
這只是商業向的考量
因為台灣消費者很吃這套阿

不過這個案件
我是認為法官引用的法條的確有爭議
法律有對「無行為能力人」定義
從這個角度來看
或許可以比較接近所謂的「民眾期待」

09-24 16:08

閃電鳥
爭議在於"可以判1-7年 只判了3年"

但沒有違法

這樣結果就讓許多人不滿

於是就上街靜坐~

但問題是法律就是這樣

要改也是改法條

跟那些人抗爭的"換掉法官" 兩者不能相提並論的09-24 20:16
小沁
看來還是有人有相同想法0.0
這世上沒有所謂的公不公平...

09-24 23:52

閃電鳥
此舉像是說出國王沒穿衣服的小孩一樣?!

總之 看到報導一直想寫 就寫了09-25 12:44
瞇眼喵太郎
群眾本愚
見怪不怪了 =w=

09-25 09:34

閃電鳥
SO DAS NA~09-25 12:44
雪泣
等你有小孩或是你身邊有親人又或是你本身自己受害時你才能感同身受

否則說在多屁話你在被害人眼中跟那些恐龍法官沒兩樣

這種東西絕對不會只有現階段受惠

很多東西你只看表面就亂下批評

兩個字~敷衍

09-26 19:33

雪泣
等你認真的做完功課再來說什麼叫操縱情感

09-26 19:36

閃電鳥
這不就是嗎?

功課 無備還發這種文嗎?10-01 14:19
雪泣
順便跟你說

我是上台的其中一個媽媽

很多東西是我們計畫規劃很久的

我有影響力嗎?

不我只是一個小老百姓

請不要只挑部分言語做批評

最後還是跟你說請做完完整的功課再來做評論

09-26 19:42

閃電鳥
功課已作足

只是跟您理念不同

計畫 請問是想修法改善環境

還是想修法換法官?


要計畫 為什不防患未然?

一定要有女童受到傷害

才要來說"怎沒人保護她"嗎?

為什麼不加強各個地方的守護機制呢?

要說這樣 不正是被感情衝動了嗎?10-01 14:09
蒼龍飛虹
做完功課?Rre you kidding me?

在對法官做出如此判決有沒有先試著瞭解法官所憑依的法條內容、論理方式有所認識?

沒有,一點也沒有!

在正義聯盟中,有多少人可以耐著性子看完那些具有法律素養(不一定要畢業)所提出的法律意見?

少之又少,更多的是自以為“法感情”最大,用等你有小孩或是你身邊有親人又或是你本身自己受害時你才能感同身受的理由來攻擊相較於一般人較專業的見解。

今日、拙者就挑明著來檢視白玫瑰活動的訴求

1.建議妨害性自主的保護對象由七歲以下擴大十四歲以下:刑法227條有明文規定,若要加重。對不起!請立委修法,別找只能依法審判的法官麻煩。

2.建議妨害性自主的保護對象身心障礙者:刑法225條有明文規定,其餘如上。

3.關於孩童受性侵害之後,在偵查庭到每一審的準備庭、審理庭及言辭辯論庭,建議皆應有兒童心理專家全程陪同受害者出庭:專家證人制度,我國刑事審判是原則是公開審理,那麼專家的證詞同樣要經過交互詰問(我可以想像未來會多歡樂)

修法,不是一件簡單的事。除了兼顧所謂的人民期待外,還要維持整體法律架構、法益權衡。這些東西都是正義聯盟所不知道、也不想知道的重要學理。

婦女團體88年不瞭解整個刑法體系的亂修法,今日竟然要依法審判的法官來負責、甚至要換調不符合人民期盼的法官?

不如我們來學學對岸的文化大革命,所有案件來個全民公審好了。

看誰的戲演的可憐就判誰勝訴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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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電鳥大:

很抱歉,在這裡回了其他人的文<(_ _)>

09-26 20:37

閃電鳥
代回我是不介意的

很多字句都可以在真正的法官中聽到

普通沒學的人

當然不會懂的......10-01 14:21
雪泣
我只能說~以被害者心態來說~~你就算判死刑都彌補不了被害者一輩子的心理傷害

法庭上還真的事誰可憐就判誰勝訴勒~~

我自己就有那個經驗~~還有我輔導過的當事者

如果你們覺得被性侵是活該無罪是應該(新聞上就有案例了)

真的沒啥好爭論的

我只能告訴這版開板的版大

當天參加的人沒有人沒有暴動沒有爭執沒有垃圾~連警察當天都很溫馨

我想這是你們一輩子都看不見的吧!!

也難怪這社會有很多人發生了這樣的事

卻是敢怒不敢言

09-26 20:52

閃電鳥
說到死刑

說一句話 挾怨報復可以彌補??

傷害難免

但是問題是 誠如你所說

就算判死刑都彌補不了被害者一輩子的心理傷害

那這不是逞一口氣 且沒達到目的嗎?10-01 14:03
閃電鳥
另外那天溫馨 當然

怕被詬病 所以大家都很乖 誰不會?

可以讚美妳們的計畫性 統領能力 自制能力

但是 不想想這計畫的開始

有多少出自理性思考 研讀法條?

多少出自感性的激憤 義憤填膺?10-01 14:16
小鐘
我也直說了 台灣有很多人才
其中不乏如您這種"睜眼說瞎話"的人
寫這文章好像是在"伸張正義"
說難聽-只是不明事理 賣弄文筆罷了!

你以為法官懂這些嗎?
我是沒親眼體驗法官的生活.
他們生活沒有與社會基層脫節嗎?
跟常人完全沒有不同?

法官是人沒錯 他們的判決
是在"既有的法條中 找尋最適任 情況 條件符合的使用"
法條就擺在那裡
性侵案裡的法官
雖引用了的目前的法條來懲治惡狼
而那法條 說要加重 本身就真的加重了嗎?
重點是 你要知道:
"誰知道這麼小的小孩願不願意?"
誰都知道 判斷不能。
但是 法官沒錯嗎?

但是還是有少部份人
例如樓主本身
有沒有小孩我不知道,
說一句話很多人說過的話,
對於受害家屬 完全沒有"將心比心".就"義憤填膺"的說~
"不要再用頗為偏激 令人激憤的言語操縱 玩弄大眾的感情了!"

法條雖有不全 法官難道沒半點錯?
誰說我沒有想過法官的立場?
問題是...
可怕的自由心証 法官沒有這個權力嗎?
以高雄六歲女童判決一例來說.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何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認為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7年10月容屬過重?
而改判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說了這麼多 沒錯 我想幫受害者們說話.
是法官明顯做了不符合社會常理的判決.
不是社會太過於感情用事 偏離正題!
而是判決令大眾無法信服.接受!

09-26 21:36

閃電鳥
看來你是真的普通 被挑逗的一群呢~

法官也是普通人

也會關心時事 知道基層的心聲

說實在也不過就是餓不死的普通人罷了

但是法官的職業訓練就是理性的以"確定"的事實來判決

所以才會判定"沒有違反"(刪去"違反" 反證法)

然後跟社會上的感性衝突 就這樣~

兩方觀點並沒有錯

但為什麼有些人就是不了解沒有對錯之分

卻堅持理性太冰冷呢?10-01 14:40
小鐘
白玫瑰運動正是因為網友的不斷轉貼.
很多人看了之後覺得...
"這種判決太扯了".
大家的怒氣上升 "良心覺醒".
而衍伸出的一個號召上街表達抗議的活動.
並不是要一般民眾把所有罪全部怪罪到法官上.
而是聯署要求修法 汰換"不適任法官".  
在這裡注意一下 法官是"終生職".
完全不必擔心丟掉飯碗的問題。
問題是...誰看都知道事情就是出在這裡的.
也就是說 法官不管判決多扯
誰都無法與他抗衡 因為法官法始終遭擱置.

衷心期待某些閉上雙眼的人士 不要再盲目的寫這種文章!
請看清楚事實的真相!
並不是當下聽到一句"汰換不適任法官"的話 就認為是意氣用事!
某些無法"感同身受"以同理心看待的人
不要再用頗為偏激 令人激憤的言辭.
操縱 玩弄大眾的感情了!
這樣 根本已經脫離白玫瑰運動真正的訴求了!
而是成為 被"扭曲事實真相"的言論了.
有關政治 正義聯盟再三強調謝絕.
在你停頓在決定兩色哪一種比較順眼的同時.
真正蒼翠的大地 蔚藍的海洋.
仍不停歇的運轉著呢.

我知道在這裡PO這回覆文會得罪樓主以及一些人.
因為對內容"頗有微詞".
但是 社會人文就是這樣.
每個人都想要獨樹一格.
但是少了"將心比心".
是不是就缺了什麼?
我不是誰派來的 也不是受了什麼利.
總之 看到白玫瑰運動不斷被扭曲.
我想 台灣的社會 是不是越來越看不清楚了......?

09-26 21:36

閃電鳥
伸張正義是哪個聯盟的事情啦?

閃電鳥小屋聯盟?

我承認這篇很多人看了之後覺得...

"這種文章太扯了".

大家的怒氣上升 "良心覺醒".

而改編我的文章的一個回覆.

衷心期待某些閉上雙眼的過客 不要再盲目的回這種文章!

請看清楚事實的真相!

並不是當下看到一篇理念不同的文 就認為是意氣用事!

同理心 誰不會?

我就能感覺你看完我回覆時的感覺

是不是心中一股感覺 想與我作對?

沒錯 記住這感覺






想問 當初 你看到白玫瑰串聯時

是哪種感覺?10-01 14:36
小鐘
誠如閃電鳥(deepseawhale)大大您所言 法條要改

但為何就不能要求修法"汰換不適任法官"?

白玫瑰運動 或許不盡完善

但不該被您形容得如此

此乃我個人愚見.....

09-26 21:49

閃電鳥
不適任?

又一個被荼毒的

不適任的定義是什麼?

因為依照法律 判太死板嗎?

正因為確定的東西是法條

不確定的是人心

當你判決時 要確定還不確定?10-01 14:06

人有面子,法官也有面子
而法官更在乎面子
當一個最高法院法官判決是錯的時候
最高法院法官都要給他面子
非最高法院法官自然只能拿最高法院判決當做判決
這是體制問題
法律本來就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而開版如果也有看新聞
最高法院開會有20人約三分之一的法官還是堅持"未違反女童意願"的判決是對的
但決議是讓7歲以下是變成強制性交罪
開版說法官沒那個權利?
不適任法官範圍不只是那些錯判的法官,更有支持他們這樣判的最高法院法官
如果沒那權利,那最高法院開會結果有意義嗎?

09-27 01:47

閃電鳥
1.我指的權力是指當下法官開庭時的權力

(地方法院

是沒有修法權沒錯

之後是最高法院開會決議 跟一開始的時候是不同的

2.未違反女童意願 這句話很多人詬病

但是了解理性是如何思考 也就見怪不怪了

法官以理性思考:不能判定她不願意(那個歲數應該會反抗)

普羅大眾以感性思考:不能判定她願意(同樣 她可能不知道對錯)

法官的訓練就是理性的以"確定"的事實來判決

所以才會判定"沒有違反"(刪去"違反" 反證法)

然後跟社會上的感性衝突 就這樣10-01 14:30
泣影
汰換不適任法官,聽起來是對的
但是,發起的原因居然是:「法官依法判決」

只因為法官沒有依鄉民的意願來判,就認為不適任
那乾脆直接交人民公審就好了

09-30 16:07

閃電鳥
第二句推~

文章大概就是說這個10-01 14:16

回閃電鳥:
您講的某些方面是我認同的
但"未違反意願"如果您有看當初的立法源由
您應該知道當初立法意旨是"違反其意願"是"只要不同意"都算
但法官確解釋成,你要明確表明你不願意,不然都算願意
立法條是有精神跟意旨的,當文字不足以表達法律精神的時候,法官是有"解釋權"的
當法條立法院通過時,大家期待"違反其意願"時能為被害人帶來保障
結果被法官解釋成這樣,那當初立法精神何在?立法意旨又何在?
這部份誰應該最清楚?
法官最應該清楚
法官本來不就應該了解立法精神,不就更應該了解立法意旨嗎?
還有那個歲數知道要反抗了?是指幾歲?2歲?3歲?6歲?
您是念兒童心理的專家嗎?不知所云。
還有回"泣影"
您這樣貼標籤,心態真的很可議
最高法官都出來公開表示,七歲以下性侵都是屬221條了
到底是最高法院錯?還是判決法官錯?
就算是"依鄉民的意願來判"好了,在這件事情上面
"依鄉民的意願來判"的法官還算是有"良知"的

10-01 15:07

閃電鳥
1.歲數 不是我說的 是有法官這樣說~

2.有無違反是爭議我不能再多說甚麼

只是說 大家好像認為不依鄉民的感性就是沒良知嗎?

不是觀看的角度問題嗎?

你說能保障 可以啊~

情感基本上是相同的阿 都是人

可是站在法官那個位子

考慮的事情會不同

所以解釋也不同

但是大家都為了這個在吵

然後都情緒激昂

所以我才說操縱感情啊

這是我本篇開頭就有的意思

還有誠如樓上所說

要順應民意 可以 那就效法美國的制度 也是種方法

這樣 某個活動

不就是方向錯誤了?10-01 15:38

回第一點:
歲數問題,是法官講的,那法官講的對嗎?
我看到有2歲、3歲、6歲都是判227條的,合情?合理?合法?
情、理、法中,情、理法官都站不住腳了,而法,最高法院也決議,七歲以下都是221了
如果法官對於221條立法精神跟意旨很清楚,就不會判出這麼瞎的判決
回第二點
您再度貼標籤了吧"大家好像認為不依鄉民的感性就是沒良知嗎?"
我前面是強調"性侵幼童這件事上面"的良知,而您是卻故意轉化為只要"不依鄉民"的意願就是沒良知
這兩者差別我不清楚您是真不知,還是故意當作不知?
如果您故意當做不知的話,那我們也沒什麼好講的

ps最後我想問一下
您覺得性侵3歲女童,是適用221條還是227條?
為什麼及理由?

10-01 16:11

閃電鳥
1.如果扯到這件事情的"良知"

這還是一般所謂的"良知"嗎?

應該說是一個思考問題的方向而已吧?

不要說女童很可憐 所以對壞人懲罰都要判最重這種理由

你可以說社會最看不慣這種惡性 壞人也很可惡

可是不能說因為這樣 法官就要這種罪就全部最重刑

真要這樣 集會的目的也應該或本來就該是"修法"

而不是一直怪罪法官的判斷

2.兩法再支持都有缺陷

重點正是法官的道德並沒有缺失到必須換下來

缺失的是制度 以及部分社會的.。10-01 16:40
泣影
回巴

221條(加222條)七歲以下適用 ≠ 七歲以下必定是222條
因為還有227條

兩者最大差別在:有無使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現在最高法院決議~七歲以下都是221條~相當於判例
那也是後來才產生的(而且等於跳過立法院直接凍結227條)
白玫瑰所謂的"不適任法官",跟下面一樣可笑
====
原本公司制服有藍襯衫及白襯衫
我"現在"規定上班沒有穿白襯衫的馬上開除
你"昨天"居然穿藍襯衫,所以你不適任,請走吧!
====

10-01 16:50


回第一點
白玫瑰運動,不就是推動修法?
除了221條要修,也希望帶入專家意見,也要有法源依據
而且要廢除不適任法官也要法源吧
不知道您怎麼都沒關心過白玫瑰運動的要旨?
自己強調是要修法,又批評堅持要修法的運動?

回第二點
兩法都有問題?我並不覺得,如果最高法院不亂判,這次事件不會發生
基層法官只是把最高法官的判決理由書拿出來而已,這是體制問題
但這件事上面,基層法官其實有也是有很多想法的,但受限於體制問題,只好跟著違心判決
簡單的說,瞎法官不只是判的法官,而最高法院的法官才是罪魁禍首
只是倒閉的是判的法官背黑鍋而已,最高法院法官反而沒什麼事
不過我認為基層法官跟最高法院法官都是法官
所以訴求沒什變,就是要有個機制來評鑑不適任法官而已

10-01 17:13

泣影
當用棒棒糖誘拐跟用暴力手段~刑度一樣時

犯罪者為何還需要"多花一根棒棒糖"?

→有這種佛心的人~不會去犯罪

10-01 18:40

千羽聖人~steve
其實我認為附和卻不負責任的網友們
真的認為修法或把法官批的體無完膚會能讓社會有所改善嗎?
若加重刑罰能使一個國家社會水準提高
那又何必存在專業知識?
加重刑罰,是不是會讓加害者產生因破戒而不再理會戒律的念頭?
我們所期待的是能站在受害者立場
而不是讓執法人員變得畏首畏尾
或是將燙手山芋隨意依照人們沖昏頭的情感判決

群眾所喊出的正義若被扭曲會是件很恐怖的事
也不應以同理心之名全盤否定法院某次的審判

10-01 22:27

小鐘
閃電鳥 (deepseawhale) 回應日期:2010-10-01 14:40:09
看來你是真的普通 被挑逗的一群呢~
回覆~~
您對白玫瑰運動有不同看法.而提出您的論述.這點.我覺得也OK.人人皆有言論自由.這也算是想法交流.但為何對於我針對您提出的看法回應.您會認為這就是"被挑逗的一群呢~"??與您意見相佐.就都是"被挑逗的一群呢~"??那請教.您提出主文這些論述.您~~又是哪一群??明理?深思?自以為是??

閃電鳥 (deepseawhale) 回應日期:2010-10-01 14:40:09
但是法官的職業訓練就是理性的以"確定"的事實來判決
所以才會判定"沒有違反"(刪去"違反" 反證法)
然後跟社會上的感性衝突 就這樣~
回覆~
以高雄甲仙鄉.六歲女童遭性侵"未違意願"判決為例.
判決書中提到"未違意願"判決根據為~
[係坐在被告左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若甲女有意掙脫被告,]
[被告應難以在未脫去甲女運動褲情形下,順利將右手伸入甲女褲內而為本件犯行,]
[可見被告辯稱未以強暴、脅迫]
[或其他違反甲女意願之方法為本案性交,尚非無據]
請問.您也認為以六歲女童力道.
只要有意願.應能掙脫?
而這就是您所謂的"確定事實"?

閃電鳥 (deepseawhale) 回應日期:2010-10-01 14:36:13
衷心期待某些閉上雙眼的過客 不要再盲目的回這種文章!
請看清楚事實的真相!
並不是當下看到一篇理念不同的文 就認為是意氣用事!
回覆~
與您意見相佐.就是閉上雙眼的過客?
沒能附合您發文內容導向.就是盲目?
只要沒和您站同一立場就是意氣用事?
如此說法太過偏激.

閃電鳥 (deepseawhale) 回應日期:2010-10-01 14:36:13
我就能感覺你看完我回覆時的感覺
是不是心中一股感覺 想與我作對?
回覆~
很抱歉未能如您所願.
當我看到此文.只單純覺得也想提出我的看法.
這就是"想與你作對"?
若這就是您的認知.我也只能表示遺憾.
也建議您.若真不想看到不同意見文章.
那您往後還是關起門來放屁就好.

10-02 08:03

閃電鳥
順便回最後一句

作對 比喻罷了

失言的表示?10-04 18:24
小鐘
閃電鳥 (deepseawhale) 回應日期:2010-10-01 14:36:13
想問 當初 你看到白玫瑰串聯時是哪種感覺
回覆~
我先是查閱相關案例以及判決書等等資料.
然後靜觀這團體動機.走向.
這就是我看到白玫瑰運動時的感覺.
很遺憾又再度令您失望.

閃電鳥 (deepseawhale) 回應日期:2010-10-01 14:06:01
又一個被荼毒的
回覆~
看法與您不同就是您所謂的"被荼毒"?
您這口氣.未免太過離譜?

閃電鳥 (deepseawhale) 回應日期:2010-10-01 14:06:01
正因為確定的東西是法條
不確定的是人心
回覆~
正確.這點強烈認同.但解釋不同.
法條確實是確定不變的.
以高雄六歲女童遭性侵一案.
引述的法條也確實明訂3~10年刑責.
但法官以他專業的"人心"判刑.
才會輕輕地判了三年二個月.

10-02 08:03

閃電鳥
不全然的錯誤也不全然的對

反正有句話說:每個人都有發表意見的權利

(但不能毀謗就是了

文字要怎打都行

你在猜測我的心情

我同樣也可以猜到你當初回改我整篇的心情

這樣一定是說不完的好嗎?


而且 平心而論

就算我口氣糟糕 出言不馴

但是我只是有點想說

有些人 不要真的一下子看到文章就動氣來做事

(你可以說你很平靜 但我看到很多人都不是這樣

很多事情就這樣因為感情而矇蔽了10-04 18:22

看來你想紅很久囉....要衝版面也只能用這種方式,很棒啊!~~很多人來啦,你心裡一定在偷笑.....

10-03 16:48

閃電鳥
老實說 不缺這幾個。

一種看法 也叫想紅?10-04 18:15
閃電鳥
還有 你來做甚麼?

發表意見 請~

要諷刺 請到場外~10-04 18:26
MIMO
怎麼會有人認為你想紅阿 他難道以為"發表意見 爾後進行辯論和討論" 是一種衝人氣和變"紅"的途徑 看到那篇回應讓我覺得為他感到有點算是難過吧 他看到我這邊對他的回應 不知道他會以哪種心情看待...

然後呢 針對這篇文的部份 我的看法只是覺得

1.當法條所規定的內容與人民的想法不符時 是否可以以民主的方式 進行修改(前提應該由兩種不同想法的人民 互相辯論 在以全體人民自己的意識來進行公投)

2.罷免法官這件事情中 大致分為"法官依法判決 並不是法官的錯 而是法條的內容訂定不夠嚴謹或者過於老舊 不符合現代事實情況" 和 "法官應以自身道德觀判斷來判刑 而不是只使用法條上所規定的部分來判決 所以法官應被罷免" 這兩派說法

我"盡量"不使用主觀意識來討論上述所說的部份(而是"盡量"用客觀意識)

第一點所說到的方法 基本上是無法實現 以公投和全民都可得知的辯論場次 這兩點以經費來說已過於龐大 要實現以一些人的單薄力量是不能實現的 所以第一條實現的機率不大(以言論的壓力要使政府或者司法機關來策劃這部份的運作 要有多大權力的人才有可能造成如此的壓力 要將人民的聲音傳到那些人的耳中是多困難的事可想而知)

第二點中兩派的說法 雖然都對於事件的解釋有相當的了解與見解 對於小女孩事件中的判決可能有不適合 與 法官處境陷入兩難(道德與法條) 但在一開始就已經偏離正軌 為什麼人們後來比較注意和爭論法官是否應被罷免和法條是否正確使用 "而不是關心小女孩和被害家屬的感受與之後的安置與輔導" 被害者應該先被關心和安撫 這才是先該注意的事情才對(至於法官和法條應先把受害者的相關事宜先處理好 才是我們應該討論的)


以上是我個人的見解 如有任何覺得我所打的有不適的 我也沒辦法改變 這只是我較為客觀的分析

10-19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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