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在今天獲得了「特赦」……
……然而,這正是我想寫這一篇的「原因」
先這麼提醒一下各位吧!
我本身是卑南族,雖然嚴格來說只有1/4
而且我之前住的也不是大地等卑南知名的故鄉
而是魯凱佔絕大多數的「達魯馬克」
然而,不管怎麼說
這或多或少會使我的“觀點”和平地人不太一樣
所以,請你們仔細地、認真的看完一下
2013年8月25日凌晨2點
打獵結束的Talum將兩隻獵物——
一隻山羌和一隻長鬃山羊裝進背包,準備跟着大狗一道下山回家。
這些獵物是他為自己94歲高齡,吃不慣飼養生產的肉類的母親所準備的。
在接近部落時,Talum突然被一個人攔了下來
對方是名警察,來自隔壁部落的布農族人。
警察查看了他的槍枝和背後背的獵物,要求他去一趟警局
Talum並沒有多想,便跟着去了,而這竟是噩夢的開始。
這並不是Talum第一次因為打獵被抓
2006年,他曾和姪兒一起去山上打獵,捕到兩隻山羌,遭警方移送,被判刑1年,緩刑1年。
Talum同時也不是第一個因為打獵而被抓的獵人。
在此之前的案例有:
2015年10月居住在花蓮銅門的太魯閣族族人舉辦感恩祭活動,上山打獵。
因來不及重新向政府報備,在返程途中遭警方攔檢,並依違反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送辦。
2014年12月30日,台東市寶桑巴布麓部落舉行大獵祭,5名族人因自製獵槍不符法規遭移送法辦,後獲不起訴處分。
2013年12月,排灣族獵人蔡忠誠因改良獵槍,二審被判刑2年8個月,併科罰金10萬元(新台幣,下同),後經最高法院審理改判蔡無罪。
以上這些案件只是近3年來較為受到矚目的指標性事件,而更多的案件並沒有被看到
在原住民因打獵而遭到逮捕的案例中,被法院判決的每個月至少就有一件。
讓Talum始料未及的是這次被抓,判刑達到3年6個月。
3年6個月是多重?
一個參考數字是近年唯一被台灣政府捕獲的共諜鎮小江,一審刑度是4年,而鎮小江間諜網中的台灣人,沒有一個人刑度超過3年。
一個「獵人」,被判的罪竟然還比「共諜」還要重……
這是何等的離譜和離奇!
讓我們看一下其他人已經整理好的文章一下:
本次案件裡,Talum 主要的刑罰是基於下列兩項罪名:
1.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 3 年 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7 萬元。
2. 又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一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 7 月。
最後法官判應執行有期徒刑 3 年 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7 萬元。
小編於是要試著就以上罰則還有某些網路社群的評論,帶出我們對本案以及原民狩獵的幾大迷思:
迷思一:原住民獵保育類野生動物,本來就違法?
答案:錯!
原住民本就可以為了傳統文化或祭儀而獵殺動物,保育類動物也包含在內。
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243 號即是最好的例子:
這案件因 4 位布農族為了祭儀而獵殺達 10 隻山羌等保育類動物,而被檢察官以違反《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起訴
但在最高法院被駁回
原因就是因為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
及《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
原住民族可以獵捕野生動物:
「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 17 條第一項、第 18 條第一項及第 19 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野保法》第 21-1 條)
判決書中提到,上述的「野生動物」
「除『一般類野生動物』外 屬『其他應予保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山羌、『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台灣水鹿、台灣野山羊(長鬃山羊),亦包含在內。」
「是上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1 條第一、二項,既明定其範圍為『野生動物』,且未規定排除『保育類野生動物』……。」
換言之,原住民朋友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本就可獵殺包含保育類動物在內的野生動物
並在下段引述《憲法》及國內原住民族權益的母法《原基法》對於原住民族傳承文化的保障,進一步肯定原住民族的傳統文化應優先被考量。
事實上,對於山羌等臺灣保育類動物的數量觀察,族人與野生動物保育人士的看法也一直不同
族人以上山狩獵與狩獵的結果作為實際觀察,認為動物的數量是一直在增加,但限制狩獵的相關法律卻一直沒有實質的數據更新,以作為持續施政的基礎。
去年(2014)原住民傳統慣習與國家法制研討會中,野生動物專家公開對林務局野生動物保育組表示山羌數量已過多,不需再列入保育類動物名錄
但當時林務局仍私下以「怕動保團體抗議」為由,表示檢討保育類名錄有困難。
雖然如此,但在這次的案件裡,Talum 仍因犯了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而被判有期徒刑 7 個月,到底是怎麼回事?
請見迷思二:
迷思二:狩獵野生動物給家人「食用」違法,因為不符合傳統文化或祭儀?
答案:錯!
快來看看我們法律對於「文化」的定義,和正常人有多不一樣……
此本次 Talum 的案件為例,法官非常明白《原基法》和《野保法》都有保障原住民狩獵的權利:
「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 一、獵捕野生動物。 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 三、採取礦物、土石。 四、利用水資源。 前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原基法》第 19 條)
但讓人不解的是,法官卻一口咬定 Talum 不是因為所謂「傳統文化」而狩獵!
一審判決書中羅織的理由是:
「核與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職業欄記載相符(警卷頁1、3),被告並非以狩獵營生,狩獵非屬被告之生活方式…… 不能將其狩獵解作係依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 物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附表之基於傳統文化之行為。」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知悉為祭儀而狩獵須事前申請許可 (本院卷頁49背面),是被告既未事前申請許可,也非因傳統文化或祭儀而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
不論是基於傳統文化或祭儀而為的狩獵行為,均須按《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 6 條附表所規定之期間及得獵捕之野生動物種類為限制。」
那附表定義了什麼才叫「傳統文化」?
例舉如下:
16 族的歲時祭儀還有
「結婚、除喪(解除素服)、成年、房屋落成、尋根、家(祖)祭」等不定期的「生命禮俗」。
以上等於告訴我們兩件事,這次法官認為:
1. 你職業欄沒寫狩獵營生,不是獵人,所以狩獵不是你的傳統文化!違法!
2. 你殺保育類野生動物又不是為了祭儀或生命禮俗,媽媽想吃山肉不叫文化!違法!
(……略微壟長恕節略)
將一個族群千年的「文化」想像縮限在「祭儀」與「生命禮俗」,更是最讓人啼笑皆非的事,也是讓人覺得最悲哀之處。
(……略微壟長恕節略)
本案原本可以非常單純,因為 Talum 是為了家人的飲食習慣而狩獵,並非涉及其他商業行為
但卻因為族群飲食習慣不被認為是傳統文化而被判刑。
試問:如果一個族群的千年飲食習慣不叫文化,為何會有「台灣小吃」、「中華料理」、「法國菜」這些代表一族群的文化?
將一個族群的「文化」限定在「祭儀」、「生命禮俗」,活脫脫實踐了主流社會對於身為一位「原住民」的刻板期待
更印證了原民社群長期以來對主流社會的批判:
「我允許你保有你的文化,但請乖乖在我定義的框架下實踐你的文化。」
給連摘錄都懶的看的人一個小小的懶人包一下:
簡單來說,這位獵人在非「法定祭儀期間」
持被認定是「非法」的獵槍打獵
打的好死不死又是當時還在「保育」中的山羌
然後判刑判的結果——居然比共諜還重
在520這天獲得了總統的「特赦」
或許有人會這麼認為:
「嗯,他沒有罪了不是好棒棒嗎?」
錯!在我眼裡看來從頭到尾根本就不該判刑!
既然不該判刑、那也根本用不著什麼「特赦」了
我在我祖先傳承千百年的獵場打獵到底何罪之有?
廣原國小5年級時,Talum第1次被父親帶上山
「原住民不是趕盡殺絕,獵到高興為止,交配繁殖期,我們盡量不去山上。族人有永續觀念,我們已經與山林共存數百年,對於山林,我們比任何人都尊重。」
本段摘自:
你知道這次「特赦」,在其他白浪裡被說成什麼嗎?
前幾天「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以下簡稱動社)的言論,就再次印證了這件事。
蔡總統在5月20日特赦獵人王光祿
根據《中央社》報導,動社表示:
「總統蔡英文特赦原住民王光祿應是考量王光祿上有老母,但原民部落仍應有謹慎的自律機制,否則就只能靠法律來他律。」
動社這句話是何種意涵?
直白的意思就是說,國家只是可憐你所以才特赦你,你還是有罪,以後原住民如果還是不知道自律,到時候就不要怪法律又要來制裁你。
這種言論,就是赤裸裸的殖民霸權壓迫主義。因為他們把野生動物保育的原罪,全部栽贓到最不應該為此負責的族群上。
此段摘自:
可悲啊!可嘆啊!
一個在這塊土地生存近千百年的民族
一個連獵物的血都不願浪費,心存感激的民族
竟然被一個外來的漢人這麼栽贓指責…!
看看那些漢人的濫墾、濫伐
動物的棲息地減少了,動物跟著少了
結果怪罪的
卻是自始自終都在固定範圍安穩生活的原住民們
我家的獵場再也不是我們的了
祖靈聽見了,必定也會哀唱不已吧!
啊啊…
原本富饒的獵場,消失了
啊啊…
原本果敢的獵人,不見了
剩下的,只剩試圖在被限制的框架中殘存的族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