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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理的重要性《國家的決斷》(上)

坪圳氏共和國人 | 2020-05-22 09:46:49 | 巴幣 10 | 人氣 666



   
住在台灣,視個人先後天條件不同,也許你是抱怨的,或是覺得知足的?礙於媒體社會環境,你可知道何謂「國家」?何謂「國際」?中間的規範互動又是如何?
 
  只要稍微理解脈絡,不論每逢選舉或重大國際事件,「統獨」或類似口號的呼聲如何,也許就不會再陷入迷茫之中覺得麻煩又與日常無關了。


          

   作者:張國城

   ISBN:9789578654846
 
出版社:八旗文化

 
 
  作者張國城教授在序開始就切入正題:台灣人有沒有國家?或是到底屬於哪一個國家?這從二戰結束以來一直都存在爭議。顯而易見的是,至二零一九年為止,臺灣沒有辦法參與大多數以國家為資格的會籍組織,而且幾乎無法發展正常的國家關係,也得不到世界九成以上國家的承認。
 
  一個政治實體失去正常國家應有的國際地位,必然妨害它在全球化環境下住民的權益,尤其是在它的安全遭受威脅的時候。其次,作者認為缺少國家身份形成的迷思與錯誤認知,就如同高血壓讓入球小動脈收縮擴張,改變腎臟的功能,導致腎臟病好發一樣。眼下台灣人的確沒有正常國家地位也是衣食無憂,就如同高血壓不會造成立即的生命危險。






 
  因為這種現況,導致了台灣人對於國際現實造成許多謬誤、謬論或是解讀偏差。此外還有像是過去的政治氛圍導致許多事實背後的原因不能被太多人知道;或是因應台灣特殊的國際地位,以至於對外交國際事務需要產生特定的台式定義;要不然就是出於無奈或無力,只好將主觀的想望當成客觀分析,否則難以生活。
 
    作者寫作本書的初心,就是要釐清這些謬論。
 
  除此之外,作者也提到台灣人常有的四大迷思,在此稍作論述。
 
第一:「臺灣錯過太多機會」。歷史上,台灣不是沒有機會獲得國家地位,卻因為需要在國際上代表中國而放棄機會。例如當年聯合國會籍保衛戰以及是否接受在大會中「雙重代表權」的爭議。作者認為外交等於戰爭,即使國際情勢不利於我方,也該以一切方式努力到最後一刻,甚至及早進行,因為當時美日等國直接表示支持,再壞也不會更壞;但是台灣常見說法卻是「中共不會接受雙重代表權,接受也沒用」,或是「接受雙重代表權也會被中共驅逐」。事實上,這兩種說法都有重大盲點導致不能成立。像是前者,台灣(或說中華民國)應該就自己最大利益去進行思考,但多年來許多人卻不斷想出「自認為北京能接受的說詞」,再以「這種說詞或方法」去指導台灣的作為(雙重代表權、九零年代的「邦聯」、「國協」再到「九二共識」、「一中各表」)都是顯例

            至於後者則忽略了聯合國從未授予任何一國驅逐其他會員的權力,而且作者認為就算驅逐,又何劣於後來徹底喪失國家地位的狀況?因此作者推論為,恐怕是其他因素讓中華民國當年不想接受雙重代表權。
 
  作者指出,一個民族或地區要獲得獨立國家的地位,必須抓住國際體系發生重大變化的關鍵時刻。二次大戰與蘇聯解體都有此等規模的變化。但是如前所述,台灣一直錯過機會。到了今天,台灣因為沒有國家地位,在國際間幾乎沒有影響力,他國需要對台灣打交道多半僅止於該國與台灣之間領事事務,以及經貿往來而已。台灣對於國際事務的參與,多半只能獲得有利於台灣的「形象」而已。這些跟真正國家需要的「外交」有很大的差距甚至不能對生存與安全產生必然正面的效用。
 
第二:台灣人受中國影響太深,但是又對中國不甚了解,形成非常特殊的現象。
 
第三:國家地位對於住民的重要性太過重要,現代社會以國家為行為主體。國家地位帶給國民從事國際活動的正當性,就是最大的保障。有人或許說,保障國民權益不能只靠國家空殼子,例如軍事等等硬實力更重要。
 
  但事實上,國家地位本身就能對任何硬實力產生加乘效果。因為國家可以跟其他國家結盟,像是白紙黑字的《美日安保條約》,有些則是議題性、臨時性或策略性的結盟。國家不僅還可在國際組織中與他國結盟,更可利用人類社會普遍存在的「同理心」,說服其他與我國實力與處境類似的小國團結起來,對抗大國威脅,成功的實例在該書亦有說明。
 
第四:台灣人通常將國家擬人化。然而事實上,根據學者格雷厄姆.艾莉森(Graham T.Allison)的研究,國家受到三種重要決策模型──理性決策模型、組織行為模型和政府政治模型──的影響,無論是哪一種,都不是屬於個人或是某種「民族性」的決定。(白話來說就是機關團體決策在決定國家政策走向)





 
 
  該書針對了十多個重大國際事件進行詳細闡述,因為篇幅過長,本文只會介紹兩三個關於國際法理、臺灣主權直接相關的事件。
 
 
  日本戰敗投降後,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在美國軍艦密蘇里號上簽訂降書,律定「余等茲為天皇、日本國政府、及其繼續者,承約切實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條款,發布為實施宣言之聯合國最高司令官,及其他特派聯合國代表要求一切之命令,且實施一切措置。」而後,日本成為法理上承認的戰敗國,中華民國成為戰勝國,日本與中國的關係就直接影響台灣了。
 
  首先是根據《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台灣應當歸屬中華民國。但是由於《開羅宣言》非正式合約、沒有人簽字亦沒有日本派代表參加;《波茨坦宣言》亦非正式合約。因此有說法認為兩文件僅是同盟國單方面宣示,沒有明確定義台灣地位的法律效力。實際上,日本的確將台灣完整移交給中華民國,其他同盟國在台灣的權益為中華民國所佔有。原則上,關於台灣的法律歸屬及歸屬範圍內各項安排,都應該透過對日和約才有合法性,然而對日和約主要由美國所掌握,而美國對日本政治有單獨改造的意願,在日本被改造為民主國家前,美國並不急於簽訂和約。
 
 
  《波茨坦宣言》宣言規定,在對日簽訂和約後,佔領日本既可結束。不過究竟如何簽訂、何時簽訂,主要取決於美國。
 
  一九五零年九月十一日,美國國務卿杜勒斯制定了《對日媾和七原則》,第二款第三項指出台灣、澎湖、庫頁島和千島群島的地位,交由四大盟國決定,和約生效後一年不能決定時,交由聯合國大會決定。這對日本來說很有利,當時四大盟國之間很難達成一致,若提交聯合國大會,因當時多數會員國親美,決議中否決蘇聯佔領非常有可能,蘇聯因此拒絕參加舊金山和會做為抗議。也就是說,就法理上來看,蘇聯(俄國)是目前唯一仍對日本存在二戰時「盟軍」地位的國家。
 
  韓戰爆發後,美國二戰時的盟友蘇聯成為敵人,昔日敵人日本則成為最具戰略性地位的盟友。美國為了盡快結束亞洲的二戰狀態,決定盡快推動對日和約的簽訂。中國原本理應以四大盟國之一身份出席,但是出現兩個以中國為名的政權,該由誰來代表就成了大問題。
 
  美國堅決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舊金山和會,而英國為了避免得罪中共危及香港安全、維持中英貿易等理由極力反對台北的中華民國參加,加上半數以上的會員國表示如果台北做為中國代表簽約,他們將不再《舊金山和約》上簽字。這樣一來等於和會破局。美國乃於英國協商,最後英國表示不反對美國向日本提議與台北之間簽訂雙邊和約,但英國堅持由日本自己選擇跟哪一個中國,對日本來說真是莫大的助益。




 
  最後美國接受了英國要求。《舊金山和約》簽訂後,美國督促日本儘快與台北當局簽約,日本當然看出中間有取利的機會。日本首相吉田茂在國會發表演說的時候指出:「日本必須從一個現實主義的民主國家的立場決定是否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目前,政府正在考慮同哪個國家開啟貿易關係以及在上海設立商務辦事處的問題。」吉田的談話讓美國認為事態嚴重,決定以參議院的反對當成武器,因為《舊金山和約》的生效在於三分之二的參議員投下了贊成票。但是,參議院卻堅持要等到日本政府在與哪一個中國政府談判媾和後,方舉行投票。
 
  在美國壓力下,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吉田茂致函杜勒斯,被稱為第一次的《吉田書簡》。主要內容包括:第一,日本政府希望與鄰邦中國建立全面性的政治和平及通商關係。第二,該條約適用中華民國現在或將來進入其控制下一切領土。第三,日本無意與中共簽訂雙邊條約,並將遵照聯合國的決議對中共政權採取措施;第四,中蘇同盟實際上是針對日本的軍事同盟;第五,中共支持圖謀以暴力推翻日本憲法制度及現今政府的日本共產黨。這等於是一份日本戰後對中政策的白皮書。





 

  一九五二年一月十六日,日本政府公布《吉田書簡》的內容。一月十八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聲明「對日媾和應從速實現」,「中國政府現隨時準備與日本政府開始商洽,使和約樂觀其成」。
 
  一月二十一日,吉田茂派遣元老政治家河田烈擔任談判代表。二月九日,葉公超約見日本駐台海外事務所的所長木村四郎七,要求日本政府盡快派代表來台和談,又會見美國駐中華民國代辦藍欽表示「正依照《舊金山和約》大致相同之條款準備雙邊合約草稿」,要求美國政府「視需要的情形隨時居間斡旋」,重申《中日和約》應在《舊金山和約》生效之前予以簽署。
 
  由此可見,中華民國並沒有戰勝國逼令戰敗國簽和約的威風,反而等到《吉田書簡》發布後才能開啟談判,還得三催四請同時希望美國協助,事後證明美國根本不聞不問。
 
 
  河田烈來台之後,雙方開始進行和約談判,但一開始就不順利。首先是日本方面原本不想承認來台和中華民國談的是「和平條約」,而是「友好條約」,這還是暗合《吉田書簡》中日本要簽定的是「兩國政府間正常關係的條約」,隱含不承認中華民國是戰勝國之意。
 
  其次是條約適用範圍,因為美日兩國都認為台北的中華民國已經失去對中國大陸的控制,因此無法在中國大陸執行和約條款。其實這也暗藏「兩個中國」的涵義──美國早在《吉田書簡》發表以前,就希望中華民國對和約中「適用範圍」盡速與美國商定。
 
  因為台北政府和日本簽訂的「適用範圍」如果也包含中國大陸,不僅實際上無法履行,已經控制大陸的中共可能節外生枝要求與日本談判,傾向日本該跟中共談判的英國可能見縫插針,這是美國所不樂見的。日本也不想讓台北政府所訂的和約中有涉及在中國大陸執行的條款,出發點則是避免約束了未來可能跟中共政權簽定的任何協定。

 
  經過六十八天的談判,《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簽訂,八月五日生效。台北方面爭取到了《和平條約》這四個字,彌補了《舊金山和約》中未能作為中國代表出席與日本簽訂合約的遺憾。這些條約的適用範圍全部不及中國大陸。
 
  關於台北當局最關切的台灣主權歸屬,和約第二條規定「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定之對日和平條約第二條,日本國業以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同時議定書第二項子款又規定:「中國民國之船舶,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以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船舶;中華民國之產品應認為包括發源於台灣與澎湖之一切產品。」同時在本約第十條也認定台澎居民為中華民國國籍或登記為法人。中華民國政府的官方立場從此也認定日本已經將台灣和澎湖主權移交給中華民國。作者認為,比較合理說法是日本默認台灣屬於中華民國,至少承認了中華民國對台灣的治理(1)
 
  台灣社會最大的爭議在於「《中日和約》有將台灣交給中華民國嗎?」探討中日和約的文字,並未如此規範,但是也很難做出相反的論述。
 
  矛盾的是,一九五二年五月十三日,中華民國外交部對日和約案第五十四冊載明:「查金山和約僅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而未明定其誰屬,此點非中日和約所能補救。

            一九六四年二月二十九日,日本眾議院預算委員會開會時,議員岡田春夫就《中日和約》第四條質詢台灣歸屬之問題,外務省條約局局長中川融回答:「日華和約第四條,雖然有岡田先生所指出的條款,簡單來說,這條規定雙方承認開戰前日華所締結的條約均因戰爭結果無效。但是,有些條約的涵蓋範圍廣,所以現在會受到以前締結的條約影響。也可以說,有些條約會沿用至今。當然這些條約內容……諸如割讓台灣的條約,是完成割讓台灣一事達成目的,之後僅具備形式上的效力。由於這是執行完畢的條約,就算事後廢棄,亦僅是形式上的廢棄,已經執行完的條約無法因此回到執行前的狀態。此類條約廢棄的效果,在國際法上為非常重要的問題,國際法學者的一致見解亦如上所示,若非如此,則國際間將無法安定。割讓領土後因戰敗而使其恢復原狀,之前割讓的條約無效,這是不可能的。
 
  另一個問題則是《中日和約》對日本戰爭責任的問題。台灣長期以來對於日本存有「不道歉」的印象。然而,有關戰爭相關責任在和約中已經明白釐清,和約中未記載的責任與義務,原則上不能再要求。
 
  一九九零年代以來,日本外務大臣以上層級的官員,公開對二戰侵略表示道歉的次數,截至二零一九年八月為止超過三十次。日本雖未做出明白對中華民國的道歉,但作為投降方,也很難說日本有違反國際法上戰敗國應負義務的行為。
 
 
  作者最後強調:台灣人一定要理解國際法上的條約,意義與效力到底在哪。首先,國際法上的條約等於國際上的法律,是對各國約束力最強的規範。從日本與海峽兩岸之間的關係演變史,不難發現條約的重要性。簽約主體的地位、條約名稱與內容同等重要。對之後的外交關係也有指導作用。
 
  其次,條約文字都非常嚴謹。凡是未明言表達出來的,都視同「故意不表達或省略」。
 
  第三就是條約該如何制訂,一般都是透過談判之後簽約,但也有在他國暗示、宣言或要求下去簽訂的。
 
  日本戰後的中國政策,在一九七二年之前可說是不具名的「兩個中國」的政策。受到英國的影響之外這也可以讓它左右逢源、得到相對較好的和約。而恢復成完整獨立國家地位後再處理兩個中國的和約。這點也跟英國堅持不讓中華民國參與《舊金山和約》的簽訂有直接關係。之後日本對中貿易蓬勃,也和日本不將台灣明白交給中華民國有關;讓中共認為這至少代表日本無意介入台海問題。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四日,日本駐台代表今井正表示,日本已於《舊金山和約》放棄台灣,無立場認定台灣的歸屬。二零一二年三月九日,日本首相野田佳彥答覆參議員山谷惠理子,稱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第二條中,業已放棄對台灣的所有領土權利、權利名義、請求,而台灣歸屬何國,「日本沒有獨自認定的立場」。




 
 

 
(1):由於日本未能明確指出台灣歸屬,這又製造出一個模糊空間:主權與治權有何不同?
 

關於該書其他篇章,可以參考下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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