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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達人專欄

【專文】簡談博恩事件:道德與言論自由的疆界

十六夜郎 | 2019-08-15 00:42:30 | 巴幣 364 | 人氣 6067

  本沒有打算寫這議題的。原以為這起事件只不過在檯面上浮個幾天,但或許是背後牽涉的層面過多,包含有些時事評論家或網紅、政治人物、社運人士云云皆有多角度切入此則事件的看法,言即道德、自由、地獄梗、脫口秀、民主化運動等要素,讀者們自然有自己一套見解,實在不必我多費筆墨攪和其中。

  只是,在這一片紛擾之際,我總覺得尚有些可以使人思考的空間,雖說讀書並不很多,也不知風向至今吹到哪了,但我仍盡量找些較少人談論到的部分,斟酌些可供發揮的空間,寫一點空話。

  近些年來,對於「地獄梗」一事的爭論隨著網路迷因的普遍,實際上有了越演越烈的情況,可至今仍算取得了較好的平衡,也勉強稱得上衝突卻並無過多激烈的情景,恐怕是出於沒什麼大事件,亦或出於那些激辯也僅是零星幾個。

  這些自然是常有的,而因此便開口、撰文,探討玩笑話於道德或自由領域的問題大約是不多的,哪怕前些年「小燈泡掉頭就走」的地獄梗稍稍激起了反省,卻沒起過太大的回聲。

  博恩脫口秀的這事件引發社會的廣泛探討,在聲討、憤慨、反駁、反省中的浪潮裡,確實是有諸多要素很適合拿來一提的。在這其間,我單單只就幾個要素提起我的看法,覺得應當要替博恩說幾句話。

  關於地獄梗的流行,有一夥人說是教育失敗,沒有道德觀念;另一夥人說是時代趨勢,娛樂速食化、刺激化,自然會調取悲劇、時事作材料。當然這兩者都可彼此爭論,或有其他立場,在此就先不提。

  時代趨勢,或我們稱之為娛樂、流行文化、脫口秀領域的「潛規則」,無論做何理解,這樣的「玩笑話」可以因領域不同而違背道德嗎?或者,言論自由是否可以違背道德?

  我想並不有許多人認同這樣的觀念,同時,批判博恩者多以這為論點,又或是因著其玩笑的對象更以「言論自由」為理念,而博恩正是在享有言論自由的情況下,嘲弄使我們受惠於言論自由的先驅,除了是道德敗壞,更是忘祖的一種,甚至可稱為不知感恩、不思進取、毫無歷史觀、踐踏民主。這自然說得過去,可我總疑心是有些問題的。

  眼下,講求多元、自由已經成為民主社會發展進程中的必然結果。在這基礎下,我們確實應該衡量不同多元體系自主權的邊界為何,有什麼是不得僭越,又有什麼是可以討論或有放寬的餘地。

  對這樣的問題,我們亦可用一種多元但互不侵犯的角度來解讀,可普羅大眾的道德是否能充作批判的理由呢?

  道德確實有資格做為反對或壓制、避免社會結構動搖的工具,但有一種容易而「實用」的鬥爭手段,便是藉由不斷上綱的道德意識來達到鬥爭的目的。此法在往昔或現今皆未曾少過,殺人但又一絲血也不見得,並能藉此忽視當事人所做出的其餘行為,以及忽略掉行為背後的動機。大多數人維繫著微妙的平衡,害怕反道德的高帽落在了自己頭上,因此戰戰兢兢,開始了自我審查,避免自己因這無形之力而被社會給抹殺。

  誠然,違背道德的行為很難是對的,以他人的傷口充為談資,這本身顯然不道德。但,違反道德的事情如果不對,那是否便等同於錯?斟酌於文字遊戲並沒有實質意義,或許我們可以換個明確一點的方式問:誰來決定道德的標準?

  用道德來評論的危險之處正在於此,因為道德問題人人可談,每個人自身必然都有一套價值體系。可真正的事實判斷必須得調用知識、理性、情感與同理心,必須要真正進入當下情境才能有更全面的思考。假使批判前還要花上這麼多的心思與耐性,去理解既有偏見所不能容受的不同價值合理,這實在不是講求快速和便利,簡潔而概括的數位時代適合的——至少不適合只能做道德判斷的人群。

  只以道德對錯來下定義並無不妥,畢竟沒有比起簡單暴力的直觀判斷還要來得輕鬆的,不是嗎?可是,我們所經歷的現實,從來都不以道德上的對錯善惡而保證其結果,更無法因而推斷動機的對錯。

  何況論及道德,相異個體的標準雷同嗎?某些普世價值或許是眾人共有,卻難免因著成長背景或教育、性格而有差別,更別提不同領域間有所謂「潛規則」、「特別規範」存在。

  當然,我們能以不能違背善良風俗的理由予以譴責,並且宣告所有觸及大眾的普遍對錯觀念、共有道德價值的言行都不該原諒,亦不得因場合、情境、約定俗成等潛規則的緣故免於其罪。這樣的立論主要是言論自由根植於道德的基礎,乍看之下確實合理。

  不過,這同時意味著不夠「普通」或是非主流的項目都必須朝主流靠攏,在各特殊領域的團體中,譬如跨性別、同志族群、宅文化圈、BDSM族群、換妻俱樂部,都必須得避免言論違背道德,即便如同志並沒有錯,卻因道德上的不容也不主流,除非銷聲匿跡,否則應該是要被大眾給抵制的。

  值得我們反省的地方是:難道這不是一種獨裁嗎?

  另一方面,我們何時變得這麼「道德」了?

  在這裡我不願意合理化所有地獄梗,卻也不得不提的是,地獄梗的目的是為了刻意嘲弄某人,進而使其產生痛苦嗎?假若一個人的作為並不以傷害為前提,我們是否應當以此為理由來批評這樣的梗?我以為這是現階段人們必須思考的問題。

  看到霍金上知天文下肢癱瘓,你笑了嗎?

  看到黑人的午餐便當裡面裝滿子彈的時候,你笑了嗎?

  看到非洲難民喝著混濁泥水的「奶茶池」時,你笑了嗎?

  看到新聞報導一位不幸者用搞笑的方式死亡時,你笑了嗎?

  惻隱之心,人皆有之,於是地獄梗的笑點正是以苦難所產生的同情心為基礎,形成一種失焦的反差來逗人發笑。難道我們訂閱迷因的專頁,或是加入梗圖的社團,每一次的笑聲都是充滿惡意的嗎?

  道德與非道德的分野在現今的多元社會裡已逐漸模糊,可若單以地獄梗而言,地獄梗本身便是違反道德,卻也由於這樣的認知,該領域的人大多只在愛好者的群體內用梗。這樣的默契並沒有明文規定,更毫無所謂法律效果,也不因此而變得更「道德」,卻是不同領域的潛規則。

  確實的,現今有反對者認為沒有人有必要去遵守這樣的規定,也不該由於這不明確的規範而受罰,即便是脫口秀的潛規則也不能作為理由來脫罪。

  然而,沒有明確的規範便等同於不存在嗎。在此我舉一個例子:假若我參加BDSM相關的實踐活動,以命令式的口吻要求某人舔舐我的腳趾,而當某人未能確實達成便得受到懲罰。上述行為若以道德的普遍性而言,便是道德敗壞的絕佳例子。可問題是,裡面的潛規則就是我們是出於理解以及交流,互相尊重與引導自己的情緒找到出口,以此為前提做出知情同意的階級扮演,這就是該領域的一種規範與秩序。

  評論不同狀態下的人我想是可以的,但這樣的評論必須站在當下情境的根基來處理。倘使博恩今天是在一般大眾前說這種話,我們自然可以用外面的道德來評判。不過,出於領域上的不同,在某些族群或集體之中,會為了該領域的結構穩固而產生不同的道德觀念。

  在領域之外的一般社會,你希冀自己的伴侶做到服從,這是壓迫;在某個領域裡,你能牽著伴侶在同好聚會中,你會得到掌聲。這就是不同狀態的相異結果。

  這個不見得有明文規定,甚至也沒有法律效用,就像遵守彼此明知但不說破的默契。在工作場合中,每天由不同人輪流購買便當或決定下午茶的店家,而這樣的潛規則,是今天某人不願意做,便可搬出「不是明文規定」,「老闆沒有在合約上要求」可以推託的嗎?

  我以為,潛規則是在情境下所必須遵守的,甚至於在那個狀態、空間裡的當事人,都應該知道這裡是無法,也不該沿用其他地方的價值判斷。

  社會上的潛規則沒有法律效用,可是我們會去遵守,很大的原因正是我們在不同情境下,知道自己應該做出怎樣的價值判斷,而不是希望我們一致性的觀念要在任何地方都暢行無阻。

  因為維持這種價值觀念的統一性實際上是危險的。如果真有一種價值觀念可以受用於不同情況,那自然是不錯,可問題在於並沒有。因為總是會有不適合的場域和人性集體存在。在這樣的情景中,若仍不調整自己判斷的適宜性,這樣除了顯現出自己不願去明白對方的懶惰,也表達出自己無法轉變立場的思考僵化。

  就我而言,我很注重一個場合應該要有的規則、規範,尤其它的情境不是出於惡意,但我們卻用惡意來審視他的言論。

  侮辱與毀謗,捏造的事實確實不該作為玩笑,也不能作為言論自由的範疇,更別提恐嚇或其餘含有威脅性的用詞。指向性足夠明確,針對他人或組織、族群,並含有可能以實際作為行動的惡性可能。

  如果上段的言論成立,那一個人必須要為了自己的言論而被封殺、懲罰,在違背社會穩定的基礎下或許沒有問題,因為他意圖用仇恨來壓迫他者,損害了他人、大眾的權益,並可能造成顯而易見的威脅。

  然,如果一個人失去了交談與傳達的自由,就自然失卻了他應當被賦予、擁有的個人權益,這同時也是一種扼殺。何況這個人的出發點並非出於仇恨,而是其他我們較能原諒的理由,是個人主體的彰顯一種,本質上與我們沒有不同。同時,這與上一段也並無矛盾。

  另一方面,言論自由的可貴是身處民主國家的我們人人皆知,假設一個人出於集體的意識,或者是權威的控管而代他判別對錯,又或者這個權威代替全國大眾判斷是非,都一樣構成對個體權益的掠奪,無論是前後者都沒有公正可言,因為這麼做的目的只是基於壓迫,不是出於保護和善意,更阻礙了作為個體人在進入集體時,思想與言行經過論辯、反駁,最終修正的可能,他無法依靠自己來衡量正確與善惡,也無法得知在不同情境下是否有允許從寬的空間。

  不過,這不意味著我認為博恩的行為是不該被人批評的。因為他在享有言論自由的同時,也有被他人質疑與反駁的責任,這也正是言論自由的可貴之處。只是我們必須回到文章前面的論述,來質疑下道德判斷這件事,畢竟用一種概括式的標準來衡量不同領域的道德觀念,表面上看來公正與一視同仁,實際上完全忽視了真實情況的差異,既不公正,甚至也並不道德。

  作家胡適曾發表名為《容忍與自由》的論述,在這之中提及了他廣為人知的觀點:「有時我竟覺得容忍是一切自由的根本:沒有容忍,就沒有自由。」

  「在宗教自由史上,在思想自由史上,在政治自由史上,我們都可以看見容忍的態度是最難得,最稀有的態度。人類的習慣總是喜同而惡異的,總不喜歡和自己不同的信仰,思想,行為,這就是不容忍的跟源。不容忍只是不能容忍與自己不同的新思想和新信仰。一個宗教團體總相信自己的宗教信仰絕對是對的,是不會錯的,所以他總相信那些和自己不同的宗教信仰必定是錯的,必定是異端,邪教。一個政治團體總相信自己的政治主張是對的,是不會錯的,所以他總相信和自己不同的政治見解必定是錯的,必定是敵人。

  一切對異端的迫害,一切對異己的摧殘,一切宗教自由的禁止,一切思想言論的被壓迫,都由於這點深信自己不會是錯的心理。因為深信自己是不會錯的,所以不能容忍任何和自己不同的思想信仰。

  ……容忍是一切自由的根本;沒有容忍異己的雅量,就不會承認異己的宗教可以想自由。但因為不容忍的態度是基於『我的信念不會錯』的心理習慣,所以容忍異己是最難得的,最不容易養成的雅量。」

  作為本次事件相關人士的鄭南榕,生前極力提倡言論自由,並且是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他所處的時期亦有言論被壓迫的情況。早年,我曾親自走訪鄭南榕紀念館,並對其理念與實踐感到動容與不捨。

  他可能在當下無法判定自己的作為是對或錯,但可以肯定的是,他應當接受當權者所深信自己不會有錯,或者是不願意認錯,亦不接受質疑的心態,正是阻礙言論自由的萬惡根源。

  以言論自由的角度來評論博恩事件是可行的,但以道德的角度佐以言論自由來合理化自己以道德為根基的批評,我總疑心不大周詳。畢竟言論自由的根基不是出於道德,而是建立於個人權益的維護,在這之餘,還得「容忍」。

  如果要我總結這起事件,我會將博恩認定為道德轉型過程中的犧牲者,因為一切道德判斷都在轉換,只能等待時間和人民素養能否開始接納不同類型的群眾,理解該領域的玩笑話與規範,甚至是接觸與理解新的潛規則。排除偏見也就少有爭端,自然還要回歸到對異己的容忍上頭,唯有如此,才能做到真正的言論自由。

  對博恩這樣的表演者,我想最悲哀的莫過於此:

  「當他尋思著如何逗人發笑,台下卻滿是義憤填膺的怒容;當他成為一齣悲劇的本身,台下卻盡是被逗樂的笑聲。」

  我要說的只是這些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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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創作回應

瓦勒‧法克
我比較傾向歐美那邊評價道德(包含法律判決)這件事大多以一個人行為的動機與出發點有沒有帶有惡意為標準。
2019-08-16 12:42:32
瓦勒‧法克
嚴格來說,這本身並不是地獄梗,而是調侃台灣習俗的話題中,反問觀眾如果邏輯成立,自焚的死者再被火葬,是不是會出現兩個。
2019-08-16 12:49:39
瓦勒‧法克
如果把臺詞內容更完整說出來,這件事應該風向應該不會誤導這麼多人,但爆料者只針對這句話作文章。誰比較有惡意,誰比較缺德,大家自己思考吧。
2019-08-16 12:53:07
瓦勒‧法克
直接開死者玩笑跟在話題中拿死者當例子的動機可是不同的。
2019-08-16 12:57:23
博士有觸手
感覺整起事件就是講錯了人,今天拿藍色的人來講大概就不會鬧成這樣了,
這就是包裝著言論自由的台灣
2019-08-16 17: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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