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敘述一下這個案件
今年2月發現遭妨害名譽之事實
隔幾天後就到附近派出所提告
一直到兩個禮拜以前才通知要開庭
今天開庭的結果就是
當庭和解
達成和解的三個條件如下:
1.除了民事賠償外
2.簽下悔過書(這悔過書是我擬的,經過當事人本人親閱無訛才簽名)
3.將悔過書拍照轉貼到場外公開
然後就撤告
以上3點和解條件均為檢察官詢問原告(就是我)有無意願與對方和解?有什麼條件?
我便在檢察官與被告面前提出三個條件,被告(對方)聽完三個條件後即表示同意。一切過程均錄影錄音,可向雄檢羽股書記官張家鳳詢問。無須腦補那麼多。
悔過書如下:
其他太過細節的部分不提
但希望酸民們自重
如果以為我都沒動作你就錯了
希望此事可以告一段落(雖然我知道貼文到場外的結果可能會引起另一場腥風血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