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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市場的拓展到底該單打獨鬥,還是團體行動?

作者:Chazel│2018-07-10 18:32:44│巴幣:84│人氣:1068
  先說結論。
 
  就我認為,團體行動理論上效率是絕對高於自己一個人孤軍奮戰,但是,成功與否完全得看團體的領導(或有決定權的人)是好是壞。
 
  我知道創作一直是件辛苦的事,然而,更辛苦的是將自己作品推廣出去,這對許多創作者而言非常非常困難,一來是沒有推廣自己作品的恥度和習慣,二來是沒有這方面的腦袋。
 
  因此很常出現「作品明明很棒,卻沒什麼人知道」的情況。
 
  這時,如果有個「代理人」,也就是負責幫你推廣、結合宣傳、行銷以及接洽對你作品有興趣的出版社的團體存在,絕對會大大幫上忙。
 
  就我所知,台灣某個一直辦奇幻小說徵文的公司就是在做類似的事。
 
  以下為經驗談。
 
  乍看之下非常棒,有人幫你將作品完成之後的事情通通打點好,何樂而不為?每個人都會選擇加入團體。
 
  但是,如同我開頭所言,這件事的成功與否(執行成效好不好),完全取決於團體高層是好是壞。
 
  團體負責人不是慈善機構,他們也想從你身上得到些好處,因此,當我們的作品以「該團體的名義」發表時,到底對創作者有什麼帶來什麼影響?
 
  我們真的有從中得利嗎?
 
  創作者與團體之間是有簽約的,團體負責「所有行銷與宣傳」的部分,甚至在特殊情況,擁有作品的改作權,也就是說,只要上層覺得你的作品不符合他的標準,就可以把你的作品改得亂七八糟,就算最後成績不好,只要說是作品本身差就可以推諉一切責任了。
 
  因此加入團體就等於「連自主創作的能力都被剝奪了」,團體會派一個(自稱)專業的編輯來與你討論作品,(他們認為)必要時編輯改動、編寫你的創作,而且你是他們的下屬,你除了說好以外,也沒有辦法反抗,因為發表、推廣的權力都在他們那邊。
 
  好啊,那乾脆不寫,抱歉,合約上有期限,期限內沒完成作品,就算違約,罰款。
 
  再者是前面提到的,發表名義的問題。
 
  當在中國(主打)的平台發表時,為了呈現「同一個組織作品的一致性」,團體會統一辦一個帳號,那,如果那個帳號同時發表了三個創作者的作品,該不該標註哪一部作品是哪個人寫的?
 
  就常識(或是基本的道德)推理,這是必須的,因為前面也說過,團體的初衷是「幫你推廣、宣傳、行銷」,但是,如果團體最後發表時通通把創作者的名字拿掉,你也沒轍。
 
  因為合約上寫得很明白,所有的行銷都是他們負責,決定權也在他們手上。
 
  看到這裡,諸位可能會有疑問,為什麼當初要加入,甚至簽約。
 
  除了一時不察誤入歧途之外,另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單打獨鬥的創作者都會想盡辦法抓取一切成功的希望」。
 
  因此當團體的人說「我們賞識你的作品,我們可以幫助你大紅大紫」,說「相信我們的專業,你只要把作品好好完成就好了」,說「成功之後會有多少多少好處」……大概八九成的創作者都會心動,然後斷然下海。
 
  其實還有非常多的問題,這次先這樣,以後有機會繼續分享,以免大家步入我的後塵。
 
  唉。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405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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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6 篇留言

鯤島囝
看起來你遇到的狀況,是作者端和團體/編輯端(?)「共同著作權」產生的問題,誰能修改?修改程度多少才合理?這個真的是合意契約就可以發生效力嗎?...我對著作權的了解很淺薄,但上述發問會讓我覺得,個體創作者在跟這樣的團體合作時,其實資訊非常不對等、很多權利義務好像很難光從契約內容看清楚,才會發生這一連串「應該是屬於我的權利,可是卻被損害(剽竊)了」、「你應該善盡告知義務,結果你卻說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是我自己沒看懂」。
著作權可以細分很多內涵,創作、修改、散佈都是不同的權利,因此「所有的行銷都是他們負責,決定權也在他們手上」,這種說法粗暴得非常令人懷疑。我不知道這是什麼樣的團體或組織,但是從這種運作模式來看,我會很懷疑他們的體質足夠成熟。

07-10 19:56

Chazel
我沒說錯喔,真心不騙,你懷疑的部分07-10 20:14
天黑黑黑黑黑黑
拍拍你

07-10 20:01

Chazel
啪啪啪啪07-31 17:29
玉龍文
或許是我個人比較小人之心,之前有一個機會加入一個群體創作的團體,領頭的是一個有名的影評家。只是我聽了老半天後,一直沒能聽到合作的細節,而他們給我的感覺好像就是我們就是寫,然後再由他來推擴。
但我一直在問有無可能有薪水之類的問題,我個人的想法是,有拿薪水,版權就是付錢的,我們作者就是掛名而已,不過對方也不打算付錢,所以後來我就沒加入了。

個人的想法是「權責要相當」,如果有限制一定要交稿,那最好還是有談到費用,不然在賣出去之後,其實是我們作者在替領頭人進行「免費」的開發工作。

如果對方堅持不願付錢,個人是建議給個大綱就好,如果對方能談成,那後續再來寫,不然那真得只能賭你遇到的人是好人還是壞人了。

07-10 20:22

Chazel
恩恩,簽約前真的要三思!07-10 20:26
ilwiKAMINA
大推你說實話!

07-11 00:44

Chazel
QQ07-31 17:29
鯤島囝
看到一個我在關注的漫畫創作者的例子,他也是跟平台(comico)簽約,對象是平台所屬的台灣玩藝公司(有商登的法人),關於作品重製(ex.本案爭議為拍電影)在合約上有明訂,後來作者認為公司侵權(作者只有授權接洽,沒有授權公司代為簽約拍電影)而提起侵權訴訟。雖然最後地檢不起訴簽結了,但我覺得這個案例也許你可以參考一下?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717/1162613/
首先,我認為從【松澤影業看了《北投女巫》漫畫連載很感興趣,有意將此一題才拍成電影,因此與台灣玩藝、簡士頡進行3方會談,事後由台灣玩藝出面與松澤簽約,並支付20萬元的簽約金給松澤。】本身就透露公司確實有侵權事實,證據就是作者沒有授權公司代理簽約,公司連幫談簽約內容「當然都不可以」,「怎麼談」是作者的權利。
其次,公司在文中否認重製沒錯,但是「他們本來就不應該碰作品內容」,而且「連幫談簽約也當然不可以」,【至於簽約的部分,他們也只是代為接洽】這句,就是「真的做出幫作者去跟電影公司談簽約內容」的事實。也就是說,這個例子就是公司完完全全的狡辯而已。
第三,那為什麼檢方不起訴呢?我的判斷是可能「作者發現得早也反應得早」,在發現「公司幫我去談拍電影的事情」的階段,就馬上對公司提出質疑並提告,所以「可能公司和影業談的簽約內容都還沒定下來」,也就是說「幫簽好約的侵權行為還沒發生」。既然侵權行為還沒發生,他們有可能採取其他和解管道解決了。

從你目前遇到的狀況,我無法判斷是在哪個階段,也許這個權利救濟案例可以給你一點參考;而我覺得這個案例可能跟你相似之處在於,作者察覺公司可能有違約侵權,但是公司否認,中間不知道他們雙方經過什麼互動,總之作者判斷有違約侵權所以提起訴訟,(鯤島從公司矛盾的陳述中判斷就是有侵權但他們還是否任有侵權),檢察官雖然以沒有重製事實簽結「我覺得是因為作者反應很快讓公司還沒有跟影業簽下去,所以確實是還沒有發生侵權行為」。就結果而論,雖然沒有起訴成功,但是阻擋了公司的侵權行為。

對不起我好雞婆,希望不會讓你太煩心;最近備課和同科的同事也是卡在著作權案例,有些淺薄的心得跟你分享,總之還是希望你處理順利!

07-14 20:02

Chazel
謝謝鯤鯤,抱歉晚回了07-31 17:29
區長~藍毛笨蛋大法好
對一個完全沒出名過的我表示
能夠出一本書 管他有沒有賺錢 我都謝天謝地了QQ

07-28 11:22

Chazel
重點是我現在遇到的最後也沒幫我出書07-28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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