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述:#10 M板主 發言
M板主坦承自己再公告中對於我指責「無教化可能」實屬用詞不當
已做刪除且依照本人之要求在公開板面進行公開道歉,並依照板規發文態度不佳自請水桶
(連結舉證)
另外表示B板務管理部份已請他注意自身發文態度且勿有看待檢舉不中立之嫌
M板主之連結舉證內容概述:
本人在公告中公然指責Nasee板友規避板規無教化可能之言詞
實乃用詞不當,應私下提醒告知而非公然指責
身為板務人員言詞應更謹慎
因用詞不當喪失原本善意提醒而本末倒置
對Nasee深感抱歉
對自己用詞疏失根據板規E4發文態度不佳自請水桶14並且刪除公告中相關詞語。
以下為本人(Nasee)之回應:
OK,那我也不強硬要求你公開私信,既然你已有悔意並且也都做到這個份上了,也不會對站方要求對你的拔職處分。
但請注意,是你。而不是B板務還有站方Abuse或站務總管等人員。
目前調解過程還在進行中,我的所開出的條解條件還缺另外B板務與站方的回應。
B板務目前把我黑名單我沒辦法問,講難聽一點我還覺得M板主你運氣很不好,
因為站方就是只允許檢舉正板主,B板務又把我黑名單,
Abuse又受理B板務這種疑似濫訴的行為7次以上之多,跟站務總管反應站務總管態度又差的要命!
這些關M板主你屁事了?但站方就是規定只能檢舉正板主。
板主又不是副板主的監護人或誰,個人行為就應該由自己承擔,怎麼會僅受理正板主?
換句話講現在我在等站方要不要解釋,是否願意再審或撤銷對我的懲處紀錄
另外我想提醒你一點
比起私下提醒,我反而覺得你公開提醒會更好。
這也是為甚麼我在私人空間公開在此調解的內容,以及公開其它與案件相關之部份板友私信的原因(有獲得當事人同意),就是求公開透明以示負責。
這樣才不會表理不一,私底下做一套,表面上做另一套,那比公開場合侮辱更過分。
第 309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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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第 310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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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第 31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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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第 31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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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沒有第三者在場,就無法成立「公然」之條件
如果我要貼對我有利的法條,那我甚至連310條與311條都不會貼出來
假設真的上法院,你甚至可以用這兩條自辯,就看你的辯護手腕。
我講有意提出訴訟不是講假的,坦白講就算你現在已刪除相關發言與公開道歉,
但假若未來再有相同之情事,或事況有所變化,比方說反而是你有意對我進行妨害名譽訴訟的話,我還保有相關之證物。
(也就是當時你的發言網頁,並且巴哈姆特伺服器端亦也會保存6個月內的電磁紀錄)
即使是雙方而非第三人在場之還境,私底下有所糾紛,民法也有相關的條例可以適用
第 18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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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其實比起道歉,不要再犯就好。
畢竟過去經歷過與B版務的私人糾紛,我已不相信道歉這回事。
重要的是加害人是否真有悔意,並且未來不再犯。
我自己也不是甚麼聖人君子,也會犯錯,也確實對B版務做過非法的報復行為。
因為我的親人威脅表示走法律程序就跟我斷絕親子關係,最後我的精神疾病加重到不惜違法也要宣洩情緒,搞到前陣子不是我自殺就是我殺人,親人才知道錯了不應該限制我。
故除非你強烈要求,不然把自己的水桶解除吧!並且一併把因此案一併因留言謾罵被水桶的K板友解除,與各位板友互相理性探討、監督、擬定未來板面規章。
現在板面上正因補丁條款等你去參與討論,那才是比起道歉蹲水桶,更應該做且更有意義的事情。
你的部份大概就是這樣,我撤銷對你提出拔職的要求,只求不再犯即可。
但有關B版務以及站方規章、總管態度跟我的懲處紀錄的調解我要繼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