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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媒體的油條腦袋

作者:鴨子 (๑•ت•๑)│2018-06-06 04:53:54│巴幣:440│人氣:11180
筆者小屋中多篇文探討現今新聞媒體作亂現像,
其中一點即是,大多數人會將媒體報導過的事當成事實。
但事實上,新聞媒體只是網路亂找材料就亂報,根本未經查證
連最基本的問下專業人士都沒有
這筆者再來探討個案例,見下面二則新聞

男童偷咬男子油條遭油條K頭 父母欲提告 (107年1月30日)

油條被偷咬!男用油條K男童 被告獲判無罪 (107年6月5日)

男子買油條時,被旁邊不認識的男童咬了一口,讓男子火大拿油條打了男童頭一下,被男童家長告上法院,法官認為,打人確實不對,但是家長也要盡到教導小孩社會倫理的責任,判男子免罰,但要跟男童道歉。

巴哈姆特網友1月在「場外休憩區」發文指出,他到攤販買了杏仁茶加油條,當他接過老闆遞來的油條後,突然被站在旁邊的3歲男童咬了一口,讓他氣得找男童家長理論,家長則是回應:「一口油條又不會少塊肉」,讓他理智線斷裂,拿手上的油條往男童頭上打,讓男童家長火大提告。

該位網友5月再度發文表示,開了兩次調解委員會,雙方都沒達成共識,法院開庭後,男童家長稱小孩有陌生人恐懼症,求償醫療費用,但是也無法提出醫療證明單據,或是診斷書之類藉以證明,最終,法官認為用油條打人確實不對,但家長也要盡到教導小孩社會倫理的責任,判決免罰,但要跟男童道歉。

新聞所稱的文章原文在這
https://forum.gamer.com.tw/C.php?page=1&bsn=60076&snA=4381139
【問題】被告了...(05/25 最後一更)
該文剛貼文時即被新聞報了一次(應該是一月多不卻定時間),

全文是以逐日更新的方式,逐次寫上事件的經過
最初時只講到該文作者用油條打小孩,這時筆者看了還不能確信這事是假的
但有懷疑點,在哪呢
老闆拿油條給客人時,會單拿一根油條,而客人用手直接握油條??
不是吧,應該是以放在長條塑膠袋內,直接拿手不就整個是油

如上圖,筆者也買過油條+杏仁茶
兩個是分袋裝的,油條就是用這種長型的袋子
而這種袋子長度是高於油條長度的
所以若該人是提著這袋子油條在內
小孩是要怎透過袋子去吃到油條呢?

而之後逐件增加的文裡,談到調解、上法院等等情
這時筆者大略已經能判斷這是幻想文,但筆者未戳破
為何呢,因為該討論區本就很多幻想文,該文其實寫的也很精彩
在完結篇前筆者不想去破梗
直到5月25該文作者自稱判決下來,整件事結束

筆者這時才留言說
誰第一個搜到這案判決書給我,我就請他吃君品酒店龍蝦吃到飽(約2500一人)
或饗食天堂任選(傻瓜也會選前者)


在整篇中,從他談到調解開始,筆者就確信是幻想文
為何呢,文中父母若提告刑事
這時並非到調解程序(不論地檢或警局提告)
這時應是警方發通知到警局去筆錄,然後案件上地檢
地檢開偵察庭時,檢察官問雙方是否有調解意願
若都同意,檢察官會聲請調解,委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來調解
兩邊調解後,若調解不成立,則調解委員會將案件再度送回地檢偵辦
這時案號上就會加上個「調」字號,比如「調偵」字


這是其中一種可能

另一可能是告訴乃論罪具告訴權人,自行聲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之後調解不成立(可能性低)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31條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具告訴權人可要求調解委員會將案件移送地檢偵辦,聲請調解日即可為告訴日
這是因告訴乃論罪有半年告訴期,有時調解程序跑一跑就超過了
依此條可以將告訴日期定議為申聲請調解那天
也就是說就算最後調解不成立,時間也超過半年告訴時效
這時只要你聲請調解日是在告訴期半年之內,即可直接請調解委員將此案移交地檢偵辦
而是合法告訴

又或調解不成立,仍在告訴乃論罪告訴時效內
這時亦可不論警局提告或地檢提告
而不是刑事告訴必然要經過調解程序

所以若是檢察官問要不要調解,那必是經兩方同意
因為單方只要不想,他不到場即可,視為調解不成立,根本浪費時間

以原文來看,po文者稱1月31日與對方見面談判
但2月2日,只隔2天po文者稱準備吃通知書
若對方當天就嗆要告,1月31日他早該知準備吃通知書,又怎會2月2日才知
況且對方嗆要告,根本也沒人會想經過調解委員會
ps.知道上面那法條的決對很少
直接至警局或地檢提告就好,

然後2月11日po文者稱收到調解通知書
稱2月14日開調解

通知書通知調解的時間不會只隔3天,最少也要7-14天後
因為要預算你未即時收信等情況
況且1月31日聲請調解(假設對方是聲請調解不是提告)
再怎樣的效率都無法2月11日即收到調解通知

2月14日po文者稱調解未調出結果,要開第二次調解
這也是有難度,這種小事調一次沒成
大多作成調解不成立了,不太可能進行二次調解

其後就直接跳到5月25,稱兩次條解不成立,法官判無罪
以「無罪」這詞來看,是刑事,是上到法院了

但這過程中,地檢「起訴」到哪去了??
假設真有二次調解,在三月前調解第二次,
後不論調解委員會送件地檢、或對方自行提告
都不可能在5月25日起訴
地檢收案,開偵察庭到決定起不起訴,少說花三四個月
法院開準備庭、辯論庭等,理應最低二庭,庭與庭間隔約一個月最少
之後再喧告判決日,約宣告後14-20日後判決
這時程怎算都不可能在3個月內完成
把台灣的司法程序想的太超高速了吧

所以原po沒談到「起訴」、「開偵察庭」等等,案件卻能上法院
那只可能是「自訴」
自訴有個要件,就是必需由律師代理
刑事訴訟法37條
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

也就是說,這種就算告成功大致也在拘役的小罪
ps.非傷害,而是加重公然侮辱,但易科罰金是給國家而非給對方,對方一文都拿不到
你花個五到六萬請個律師告這種決對不會回本的案件??
依文中原po將對方描述成死要錢的樣子,這種虧本事實在難發生

舉例,刑事一審打完可上訴二審,同時可另提民事或附民
若民事是小額案件(請求10萬內)那較多情況一審就結束(二審法律審)
所以最低來看有三個審級(二刑一民),律師可是以審級來收費
從這案算,若三個審級都委律師,那花費至少15萬以上

但利益呢? 假設民事真判賠,能求到15萬? 這可能性太低
況且民事若標的超過10萬,就不是小額程序而是簡易程序審理(50萬內)或一般程序,
這時又可輕鬆上二審,審級再多一級,總支出變20萬起跳
還不能排除對方反訴,整個加起來若請律師根本看不到利益而是穩虧

又文中亦未談到律師,若是自訴,應是由律師去面對被告
而非他全家三口來與被告爭辯
所以也能斷定這決非自訴

但先不管,若是由檢察官起訴
這時大多情況是告訴人免出庭(也會給開庭通知,上面會加注:如無意見,可不到庭)
若是自訴則由律師出庭即可
沒這種一家三口去開數庭的事
況且受害者是小孩,其父母之任一都可獨立告訴
根本沒有三人成行的必要
ps.難道三人成行一人免費...

而後,其文描述開庭狀況
這時已經民刑混為一談了,應該叫民事刑事綜合庭了(現實上並沒這種庭)

比如說對方求償醫藥費,但求償是民事的範圍
況且如上述,先假設油條打人此事是真的
那涉及的是加重公然侮辱罪而並非傷害罪
有沒診斷證明並不妨害加重公然侮辱這部份刑事仍可以定罪,
法官並無要求診斷證明的必要

有人說,對方告傷害法官當然朝傷害審,這不正確
刑事訴訟法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先當成檢察官起訴案件吧(因為決非自訴,也只能暫時當成檢察官起訴)
就算檢察官起訴傷害,法官仍得變更起訴引用法條
況且也沒檢察官會在沒任何受傷的證明下去起訴傷害
前文說過,台灣檢察官起訴正確性高達96%
連討論區內網友大家都知沒傷怎告傷害
那檢察官怎會不知呢?

最後po文者稱
最後法官跟我說,打人確實不對,但是確實有教到小孩社會的倫理
判我免罰,但要跟那個小孩道歉。
這就有問題了,在刑事上,只有有罪,無罪
有罪可能不科刑,叫有罪免刑,但仍屬有罪
油條打小孩的事實既存在,以傷害來說未有任何證明,只能是無罪
若要說有罪,只能是上述加重公然侮辱
但不管怎樣,這敘述確定在說刑事,只刑事有罪罰的問題

而文末原po稱
對方沒錢拿當然氣噗噗,但這是法官判的也沒轍

刑事不管判有罪無罪,對方都沒錢拿,刑事不會管誰要賠多少
刑事管的是處罰,這處罰包含
罰金(財產刑)
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自由刑)
死刑(生命刑)
而刑事不會管你要賠誰幾元(除了和解情況法官會在判決書載明)
要怎賠,去提民事再來談而非刑事法官能決定的

且既是判免罰(免刑),他仍是有罪,免刑的判決主文都是
被告犯●●罪(或刑法○○條)、免刑
一樣還是有罪,並非免刑是無罪
這時去提民事可說是穩穩的,刑事庭法官判免刑但可判不了民事免賠阿
所以對方應該高興才對,又怎會氣噗噗呢?

況且了,法官宣告判決是定期判決
比如法官宣告,某月某日宣判
這時大多會告知雙方那天不用來了,因為該日只是純宣讀判決主文(不論民刑都如此)
只是個程序過場而已
人來了並沒用(查判決主文系統或打給書記問就能知結果)
而決非兩造辯論完法官馬上當庭宣判,
理由可見筆者小屋這篇
所以這描述也與現實不同

另插播個題外話,很多網友問
怎不告那小孩竊盜、強盜等等罪
原文中描述小孩約3歲

而12歲以上未滿18歲犯法稱少年觸法
7歲以上未滿12歲犯法稱兒童觸法
都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範圍

而,未滿7歲則是無法可管(非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範圍)
不但法院不能受理,警方亦不能移送法院
頂多只能在民事上要求其父母賠償,完全扯不到刑事問題
所以告他啥罪都沒用的



而看看該討論區文章
很多網友看到新聞,即稱「原來這是真的,我還以為是幻想文」
這是個很奇怪的觀念,為何新聞報了就會=真的?
新聞就最會亂報,隨變抄隨變報,真假從來不是考量點
比如啥○○公社之類的,很多都幻想文但都被報過
筆者都還懷疑是妓者自貼後自寫成新聞

以這文為例,假設記者將原文拿去給他們媒體公司的法律顧問看
相信顧問也會告訴他,假的
但真假根本不重要阿,聳動、獵奇,就有報的價值管他真的假的

難道你們不知,妓者們去照腦超音波,出來都是下圖這樣嗎?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401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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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41 篇留言

彈珠界影之實力者
怎麼感覺你很在意這件事情,台灣媒體本來就什麼都可以報,丞相以前跟我打信長那麼熟,一開始就知道他的文在唬爛了= =

06-06 08:48

彈珠界影之實力者
他發油條之前跟之後,都經常發一堆事件文,最好每天都有那麼多事.....

06-06 08:48

少一根豆芽
沒專業真的看不出來

06-06 16:43

鈴鈴
油條腦

06-06 16:50

我的隊一沒慈悲就全倒
有人吃到龍蝦嗎

06-06 17:31

鴨子 (๑•ت•๑)
還在等你挖出判決書,龍蝦是留給你的06-06 17:53
luilo
野太認真= =

06-07 23:08

呆某
挖 偵探系喔
沒注意想說笑過就好了

06-08 02:21

地爆行星
哇 筆者好帥哦 可以當我偶像嗎

06-09 01:34

鴨子 (๑•ت•๑)
筆者是代名詞 代表我 你這句根本是說「我好帥喔」 自肥06-09 01:46
鴨子 (๑•ت•๑)
https://home.gamer.com.tw/creationDetail.php?sn=388117706-09 01:47
地爆行星
怎麼這麼專業 害我兩眼充滿崇拜的眼神

06-09 01:35

地爆行星
哈哈 我想說用你用筆者稱呼自己 所以我用筆者稱呼你 不是要自肥啦...

06-09 10:25

地爆行星
度不起 我國中牲不讀書 我先道歉==

06-09 10:27

鴨子 (๑•ت•๑)
道歉要先拍裸照這都不懂嗎06-09 10:33
地爆行星
道歉要露出胸部 我只好露出陪伴我16年的36F

06-09 13:35

鴨子 (๑•ت•๑)
36F的蛋蛋嗎06-10 16:22
天羽
我還以為是真的!
這篇太專業了
仔細想想後,這個故事根本就是幻想文
沒想到這個社會到處都是幻想文,而記者都會把他們當真
而愚蠢的大眾(我QAQ)也會當真

06-29 10:03

可可(*°ω°*ฅ)*
幻想文

09-04 17:30

賢者
專業推,這世界真假界線越來越模糊了......。

02-17 20:02

小綠
搞不懂法院判決書都查不到的東西
一堆人亂傳 信以為真 真的太神奇了

08-15 08:54

東方餡掛炒飯
我喜歡吃油條飯糰

12-13 17:10

An
佩服你,真的專業

12-13 18:03

真是拿你沒辦法
不愧是內湖黑暗騎士 叔叔怎麼贏....

12-13 18:13

なし
沒看到這篇的話 我還以為是真的

12-13 18:22

凌霄-二乃我婆
高法律的內湖黑暗騎士(¯―¯٥)

12-13 18:34

最速風騷大神彩砲
這辦案能力高得非比尋常 真律師等級

12-13 18:40

我不當邊芸人啦!JOJO
長知識 今天前都還以為是真的

12-13 18:49

真羽
你還待在場外幹嘛 國家需要你這人才啊

12-13 18:54

月下三兄貴
有夠專業

01-17 00:35

鴿子
這隻鴨子也太猛

01-17 01:06

阿勤
耳聞高手在這裡 前來朝聖

04-24 19:30

你是在靠北
佩服佩服

04-29 23:16

MIKAI
朝聖

08-29 18:08

楓痕乄
朝聖

08-29 18:26

解離性機器人
專業

10-16 20:49

別人恐懼我貪婪
他又在場外發幻想文了

11-14 23:47

颸炸殯
靠 我到2020才知道是假的 但是更佩服那篇幻想文能唬的那麼精彩 當初rc開麥我也在嘖嘖

11-14 23:56

桑蘭
我今天才知道是幻想文.....(遮臉

11-15 00:22

そらが大好きのお兄醬
油條文 釣出一位高人…

11-15 01:04

暴食的精靈
真不愧是BL 正太控

11-26 09:49

☆魔法馬鈴薯★
油條系

11-26 18:07

昀祈
朝聖

02-06 15:11

vj
法律達人鴨鴨 (^・ω・^ )

01-02 15:41

死囝仔
可惡當年也被油條幻想文騙,現在卻有了類似的真實案例... https://forum.gamer.com.tw/C.php?bsn=60076&snA=7670771

04-18 09:49

huninm
朝聖

11-29 11:42

我要留言提醒:您尚未登入,請先登入再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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