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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

作者:鴨子 (๑•ت•๑)│2018-01-16 01:12:52│巴幣:10│人氣:343
先看此新聞
「給性侵害行為人改正機會」 政院通過性平法修正草案

照慣例,一定是幹聲一片,罵行政院有之,罵教育部有之,罵鬼島亦有之
但這草案是教育部擬的,可想而知就和「學校內」有關

而新聞中提到的修正重點,其實只在於「行為人(教員或學生)」轉至他校時的通報
將「必定要」通報改為「視情況」通報(有追蹤輔導必要時)

相關修正案可見此網頁

筆者看了下,似乎根本沒啥值得罵的地方阿
大家的針對點全都在
「性侵犯」值不值得原諒
是否要給「性侵犯」改正機會
這全都是受新聞標題誤導之結果

首先如上述,這是由教育部提出,那必和學校有關
也就是這並非適用於「學校外」,

他所修的是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侵害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而被修改的是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原條文為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
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
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之規定,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
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修改為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檔案資料。

行為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認為有追
蹤輔導之必要者,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行為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不得
公布行為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一項檔案資料之建立、保存方式、保存年限、銷毀、運用與第二項之通報及
其他相關事項,於依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防治準則定之。

而原27條第四項(關於學校任用之教職或人員),變為27條之1條
讓我們來看獨立出來的27-1條是啥

學校聘任、任用之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之其他人員,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

一、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二、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

有前項第一款情事者,各級學校均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
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學 校 應 予 解 聘 、 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有前項第二款情事者,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期間,亦同。

非屬依第一項規定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人員,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查證屬實者,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有前三項情事者,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下略)

也就是,若是教職員對校內他人的性侵行為,則是不得任用,也就並不會涉及啥通報

就算是並非是本條第一項被解聘(如自行離職),而曾有性侵害或情節重大之性騷擾
或性霸凌那還是不得任用,當然也沒啥通報下一間學校的事

而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調查確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論最終處份有無解聘,都應該通報。
而通報應是指通報教育部
(前三項之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好啦,從上面可得
所謂27-1項修改為可視情況不通報下間學校
其實占較大指的是「學生行為人」而非「教職員」
教職員部份其實也是指較輕微,且未致解聘的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未致被停聘1至4年)

首先,性騷擾事件百百種
光單開個黃腔就可以構成性騷擾
那若有老師因這種輕微的性騷擾被處份
性騷擾防治法20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性騷擾妨治法21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
、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是否這記錄要跟著他一輩子,跟著他換學校?
永遠被貼著性騷擾標簽?

本次修正27條,適用於「認為有追蹤輔導之必要」的教職員不多
因為大條點的早被開除啦
而真正多的就是這類性騷擾行為,有些還根本是無心的
不用想去性侵摸奶,這些根本只有停聘等死的份

所以最主要的,還是針對學生,尤其是年紀較小的學童

大家讀過國小國中,應該都知道那時幹過啥荒謬事
抓ㄐㄐ、從背後脫人褲子、偷掀裙、襲胸、
偷看女老師內褲等等等
這些全是標準的性霸凌或性騷擾,若真有家長舉報
性評會一樣是要調查
但其實行為人在這做這事時,大多是為了「好玩」而非真有啥不良意圖
為此,難道標簽要跟你一輩子?

而犯較大條的,檔案隨轉校移送這沒話說
因為要持續對他進行輔導嘛
但上列的輕微情況,真的有這必要嗎? 嚇他一次也就乖了
所以這次修法將必定要,改成「認為有追蹤輔導之必要」才移送
這真的沒啥問題阿,有何可罵的??

這和性侵犯值不值得原諒有關嗎?
性侵就一定會被解聘,一定會被移送(教育部建檔),這修不修法都完全沒改變阿

這和是否要給「性侵犯」改正機會又有何干?
如上述教職員若性侵,那根本不用移送下間,了你永遠也不可能再幹教職
若學生呢,必定移送這穩穩的,修不修法都沒影響到這點

怎媒體放個風向,大家全都跟著跑啦!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3856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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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2 篇留言

樂高・巴哈姆特模式
怪物家長容易被垃圾媒體影響吧
還有之前勞基法的問題讓大眾很賭爛

01-16 01:31

鴨子 (๑•ت•๑)
大多不是家長 是網民01-16 01:33
樂高・巴哈姆特模式
網民有的跟風搞不清楚狀況
也有那種故意放風向的

01-16 01:44

鴨子 (๑•ت•๑)
最多的是只看標題未看內文01-16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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