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鄉子:
原來作者大人是針對家屬只追究醫療糾紛,
而不追究車禍糾紛這點來質問,
不過因為案件追溯期仍未過(車禍刑事告訴期限為6個月;車禍民事損害賠償提告期限為2年),
目前由於還未知該家屬是否仍在準備對車禍肇事者提告,
所以這部分尚不作評論。
然而對於司法是否可以主動辦理案件的是這一點,
作者大人似乎有所誤解所以稍作說明一下。
除了「非告訴乃論之罪」可由警察或檢察官直接提起公訴外,
對於「告訴乃論之罪」基本上則是依照「處分權主義」來處理,
也就是所謂的「無訴無裁判」、「不告不理」,
所以法院若對未提起訴訟的案子逕自調查審理的話是「違法」的,
因此這案子的車禍糾紛主導權仍在被害者家屬手上,
假如追溯期過後被害者家屬仍未對肇事者提起訴訟,
那該被非議的應該是被害者家屬而非是台灣司法,
總之請作者大人務必花時間閱讀一下下方的法學相關知識。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8%99%95%E5%88%86%E6%AC%8A%E4%B8%BB%E7%BE%A9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91%8A%E8%A8%B4%E4%B9%83%E8%AB%96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880
https://www.follaw.tw/f06/8082/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4185
http://teacool.blogspot.tw/2013/07/blog-post_4928.html
06-14 16:34
奈櫻:
不過建議到新聞上或討論區解釋吧,我這邊也沒什麼人看的
06-14 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