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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保留法律追訴權」與「備案」

作者:鴨子 (๑•ت•๑)│2017-06-04 22:30:22│巴幣:40│人氣:15383
「保留法律追訴權」,「我已經至警局備案」這兩種聲明
筆者先直接下個評論,那就是「放屁」,屁過水無痕~~

為何呢? 因為除了唬人之外,筆者看不到必要性

追訴權是啥?
追訴權是指「國家」對犯罪追訴之權力,
並非「人民」所有的權利,人民的是告訴與告發權

追訴權的時效在刑法80條

刑法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這裡的追訴權時效,不分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

舉例,某甲今天砍死某乙,檢察官若不能在30年內起訴某甲
那對某甲的追訴時效就消滅,就算某甲跑去檢察官面前晃,檢察官也奈他何

而告訴乃論之罪有六個月「告訴時效」
刑事訴訟法237條第一項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舉例,某甲今天誹謗你(普通誹謗),你2年後才知此事
這時只要在知道後6個月內,當然可以提出告訴。

但情況換成5年後你才知道,你就算在知道後六個月內提告
以上面刑法第80條看,普通誹謗最重本刑1年以下,得追訴權時效是5年
已經超過追訴時效
但你還是能告,你的告訴權仍在。只是國家已失去追訴權,
國家已經不能去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這就好比你手上有張股票,但那公司已經倒了的意思(變廢紙 但至少你還有廢紙)

所以這情況,檢察官只能依刑事訴訟法252條第1項第2款「時效已完成者」為之不起訴
PS.若是自訴時則判決免訴

也就是說,在告訴乃論罪上,
對普通誹謗要起訴,必需符合犯罪完成後5年內,
且具告訴權人提告為知悉犯人半年內,這兩個條件

題外話 民事上誹謗算侵權行為,若要民事求償
以你知道這事兩年內為時效
及侵權行為發生十年內
也就是他侵權行為發生未超過十年,且你知道此事未超過兩年
都能提出民事訴訟求償
而在民事上,超過時效亦非不能提出,但對方會進行時效抗辯

所以「追訴權」既非告訴權人所具之權利,是能保留個鳥?
這不同等於筆者說「我保留微軟公司CEO的任命權」一樣唬爛?
這任命權又不在筆者手上,我是能怎保留?

若說「保留追訴權」是「保留告訴權」的誤解稱法
這一樣無任何意義存在
你的告訴時效,不因作此喧告而凍結
比如告訴乃論罪的知悉後半年告訴時效
半年內你不告就是沒了,誰管你保留不保留

而在「非告訴乃論罪」上
並不是由你決定告或不告
刑事訴訟法228條第一項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所以同上,權力既不在你,你保不保留都是廢言


換來談備案,什麼是備案? 事實上並沒備案這種程序在
這是種約定俗成的稱法

舉個例,某甲某乙在路上打架
後來警方到場把他們兩人帶去警局瞭解
甲和乙都表示暫不提告
由於是傷害罪是告訴乃論,兩人都說暫不提告,
當然警察就只能叫他們去領便當(自己付錢)回家了
而簡略的事件經過,會被登錄於「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

如「某時某分接獲民眾報案,某甲與某乙於XX路互毆,
經員景某某某到場處理並請回警局,甲乙均表示暫不提告」

以上情況,就有點備案的意思存在
而上開記錄表,其實較常用於民眾請求協助案件
比如協尋失物、協助調解等等情況

但若換個情況,今天甲被乙打
甲跑去警局說,我要備案
警員會問你,是否要對乙提告
甲回,暫時不想
這時員警心裡可能是「干你來亂的嗎」

雖然有可能也會寫入記錄(但也可能不會)
但這記錄並不存在任何意義
PS.但有可能成為對方於時效抗辯上,主張知悉時間的依據,對受害方無好處

同上,不會因此記錄,你的告訴時效就凍結
更不會因有此記錄,警方去調錄影等保全證據

也就是說,在這情況下
你去警局對員警訴說被害情事,但又不提告
實質上等於你去鄰居家和鄰居抬槓是一樣意思
你隨變虎爛,我當消譴聽聽,就如此而以

就算記錄在啥文件,也只是「某甲自稱」
並不是你說了警員記錄下,就真的事實是這樣
這和你拿日記本記錄證明某事,有不同嗎? 一樣都是你自己說的

而之後甲突然想告了,一樣阿,到警局報案,作筆錄等等等
整個照程序跑,一項都省不了
那你先前去備案,是吃飽太閒嗎?
他對你的提告起了何種效果? 並沒有

所以當筆者聽到
我已經到警局備案、我保留法律追訴權

這時在筆者腦中會自動轉換為
我無所事事時間多、我是法律白癡

事實也大多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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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4 篇留言

馴獸師
警察也很常用:怕麻煩?不然我幫你備個案就好了 XDD

06-06 16:35

鴨子 (๑•ت•๑)
那是吃案的另種說法,因為所謂備案是沒三聯單的,等於不會有破案壓力在。通常警察勸你再回去考慮清楚,告不成搞不好吃誣告等等,就會用這招06-07 15:57
諸葛靖
樓主不好意思,請教一下

如果怕被吃案,直接寫告訴狀到地檢
還需要再跑一次警局做筆錄嗎?
如果還要,那警察是不是就不能吃案了?

06-13 23:27

鴨子 (๑•ت•๑)
沒一定,地檢有可能將案發到警局,若有需要你說明的情況,還是可能由警局找你,但案子是地檢送來的 他想吃也吃不了 要回報回去的06-14 20:29
海盜滷味新竹美食
長知識欸,好文

06-11 12:21

f
怕被吃案?? 問警察啥是湮滅刑事證據罪 要他解釋一下

02-05 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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