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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 1128 之前──我對婚姻與人權的反省

千晴 | 2016-11-28 00:29:38 | 巴幣 44 | 人氣 709

  有追我噗浪的人可能很自然會認為我支持同性婚姻,但其實我並非一開始就是這麼想。

  最早聽說這個運動的時候,我心裡的想法是「有必要嗎?」,作為生理女性的我,假使今天決定與另一位女性建立長久親密關係,可能並不會特別想要結婚,除去異性伴侶需要面臨社會對於「非婚生子」的壓力,已經決定相守的兩人,不會因為一張證書改變這份情感,也不會因為一張證書阻止日後改變的關係。



  但婚姻在法律上真的只是身份證上的配偶欄嗎?



  入社會越深,我越發現婚姻在法律制中無所不在,我最熟悉的醫療領域也是鄉民盛傳的催淚故事們最常見的場景,雖然侵入性治療同意書其實在法律上是可以讓同性伴侶以「關係人」的身份簽署,但實務上一來伴侶的身分難以證實,二來在要執行有風險性的醫療時,為了減少未來可能的醫療糾紛,很多醫療院所還是會盡可能聯絡親屬來處理相關事務;另外決定是否可以讓人安心好走、不必繼續無意義急救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目前還是只能由親屬簽署,除非病人在意識清醒時有指定醫療代理人,而且實務上也常在病人病重意識不清後被親屬推翻決定,因為死人不會告醫生,但活人會,親屬有權利告醫生,同性伴侶沒有。

  其他無所不在的婚姻相關便利性,譬如夫妻間沒有贈與稅和遺產稅(因為財產視為兩人一同努力而來)、離婚後的共同財產分配與贍養費保障為了共同生活多負擔家務的一方、喪假(無論是對方或對方父母過世)、陪產假(假使女性與男性交往懷孕後分手,然後在產前與另一名女性交往)、育嬰假(同上)、以及許許多多需要證明親屬關係的場合。

  更詳細的內容,我發現 ptt 有篇文章有整理。

  因此,我們可以說,法律上的婚姻不代表兩人相愛、兩人要永遠在一起、兩人要做愛或是兩人要一起生孩子,法律上的婚姻僅僅代表兩個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在這個當下是親人,而且是所有親人中最親密的一位

  既然同性伴侶和異性伴侶同樣建立沒有血緣的親人關係,而我們認為這樣的關係中的權利義務需要用法律來保障,而在民法中訂定婚姻相關法律,同性伴侶自然也需要這些法律,畢竟法律是為了保障人而存在,當人人受到法律的保障,社會才會安定。



  可是,一定要是「婚姻」嗎?



  要講另訂「伴侶法」之前,我們先思考另一個問題:為什麼不要是婚姻?

  如果說「伴侶法」所規定的權利義務都與現行的婚姻相等,那麼法律條文中的「男女」與「雙方」有何差異?當我們認同「夫」與「妻」在法律上有相同的權利義務時,把它們改成「配偶」有什麼困難?可能會有人已經想到生育相關的差異,這個部分至少目前我有實際閱讀過的尤美女版民法修正條文是把婚生子女相關認定條文排除在同性婚姻之外。

  如果說「伴侶法」所規定的權利義務都與現行的婚姻不同,那麼我們需要一個好的理由來說明為什麼我們認為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需要有這樣的不同,譬如法務部研擬限定同性間的「伴侶同居法」中不包含忠誠義務,背後的理由是什麼?如果我們想不到一個適當、不具歧視的理由來說明這樣的差別,那麼顯然這些規定就會有平等性的問題。

  也許還有人認為,基於傳統價值、宗教或其他原因,支持同性伴侶有與異性伴侶相同的權利義務,但反對使用「婚姻」這個名詞,我想這樣的論點對於法律的本質有所誤認,雖然同樣使用「婚姻」這個名詞,法律上的婚姻絲毫沒有傳統或宗教上的神聖性,單純只是一個契約關係,讓需要的人使用這個契約,並不妨礙信仰中的婚姻價值。

  甚至強者我朋友金時提出一個釜底抽薪的建議,直接在民法中刪除「婚姻」,全面以「伴侶」取代,無論同性或異性都是伴侶,讓婚姻回歸民俗與宗教



  這些想法都很理想,但社會共識呢?如果多數人不能接受同性婚姻,是否不應該貿然修法?



  先說結論,我反對公投決定同性婚姻是否合法。

  事關部分人的權利,不能單純以多數決決定,否則就有可能成為多數暴力,就像我們不能投票叫一個人去死,現在的爭論點是在婚姻到底是不是人應該有的權利?而我的結論是根據前文的分析,沒有理由異性伴侶有權訂定這項契約,而同性伴侶沒有。

  以目前的制度來說,民代確實為了選票傾向多數的聲音,形成實質上的多數決,在這個狀況下,如果要保障少數的權利不被侵害,我想得到最根本的是以大眾教育對人權的尊重著手吧?這也是我會開始寫這篇文章的原因,我想會看這種文章的人應該基本上都是認同平權、對同性伴侶友善或者本身有同性伴侶的人,我希望自己整理的分析與論述能夠幫助有心的人去面對這個社會不友善的聲音。

  我在這個噗中整理了上一次公聽會中,我個人對於反同婚意見的回應,有興趣的人可以參考。



  教育是最根本的辦法,但效果要很久才會出現,現在正需要婚姻的人們怎麼辦?



  很遺憾的是,我們目前有最快影響力的方式還是去遊說立法者與政府官員,以下整理目前我看到有人使用的方式:

  對了,關於「傳統」這件事,附上我剛才查資料看到的一篇關於排灣族的報導

創作回應

ilwiKAMINA
其實我也不太確定,你可能要親口問真正的達悟人比較準喔!XD
2016-11-28 01:05:03
千晴
我剛剛查了一下,有看到一個天父讓兩個孫子下凡的神話,不過沒有提及性別
2016-11-28 01:07:42
金時
我有出現欸(欸想怎樣(詞窮屁啊
2016-11-28 11:40:53
千晴
因為我覺得妳的想法非常棒
2016-11-29 01:02:45
FPS老菜鳥
詞語上不必修改,我們不必事事配合那些法學跟健康教育都零分的笨蛋
2016-11-29 16:37:33
千晴
請問詞語修改是指那個部分?
2016-11-30 14:09:47
FPS老菜鳥
就我來看目前的修正法案就夠了
2016-11-29 16:37:52
千晴
我個人認為目前的修法案該顧慮到的大概都有注意
2016-12-10 20:24:53
點子-庫洛米庫洛米
的確呢…乾脆把婚姻從法律上拿掉,只保留能幫對方簽字的伴侶,將這些還給民俗與宗教
2016-12-10 07:05:25
千晴
覺得突破盲點
2016-12-10 20: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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