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重要,所以講三次。不過我知道,台灣就是會有蠢蛋被拉著相信:「不試試怎麼會知道。」這種烏事。
憲法第七次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是這樣: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
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以這次的總統投票來說,選舉人數是18,782,991票。修憲案要通過,在公民複決這邊,至少要9, 391,495票。
蔡英文這次的得票數是6,894,744。
修憲案就算出了立法院,到選舉人投票複決時,必需這些投蔡英文的人都出來投同意票以外,還要另外使249萬6792人也出來投同意票,才能修憲成功。
所以,談修憲太過遙遠,不是現在能做的事暫時別浪費時間考慮。這個修憲門檻沒處理掉之前,講修憲都是假議題,除非直接就是要談重新制憲。
台灣的修憲門檻太高已經違反民主憲政法理。也是當時第七次修憲完,國外都有人討論:「如果有一天,我們國家也像台灣一樣利用修憲程序修出一個毀滅自己憲法的條文時,該怎麼辦?」
對於這種修憲門檻,目前普遍討論的有兩種解法:
第一條路,就是重新制憲,制訂一個台灣共和國憲法,徹底終結這個外來的殖民憲法。
第二條路,是請大法官釋憲,將憲法第七次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視為違憲或無效修憲。使該條文無效。但這樣可能會使國大復活,必需再走任務型國大修憲。
台灣要怎麼讓憲法正常化,是遲早必需面對的關卡,在百廢待舉之下,雖說暫時無法考慮修憲的事,但也無法拖得太久,最好四年內還是得面對這個修憲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