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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刑事與民事的區別

作者:鴨子 (๑•ت•๑)│2015-03-17 08:29:54│巴幣:22│人氣:29874
我們常稱的妨害名譽,其實是刑法第27章,自309條至314條
章名為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其內容有公然污辱、誹謗、妨害信用等項

而民法整本中,你是找不到妨害名譽這名詞的
在民法中的妨害名譽,是指對名譽(人格權)之侵害
所以用的法條是侵權,在民法第184條及其後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所以對於妨害名譽,如誹謗
刑事上直接告妨害名譽
而民事上我們告的是侵權行為

那就同一種人格權侵害行為,如上舉的誹謗
他在刑事與民事上有何不同呢?

首先,刑事上的妨害名譽,筆者之前談夠多了
公然污辱罪有公然之要素
誹謗罪有意圖散布於眾之要素
雖然在何種人數能達到「公然」、能達到「眾」
這是種自由心證判定,但最大差別是
若甲在乙面前罵丙,這時丙是第三人
在這情況下,不論是以誹謗或污辱,尚難以構成上開二罪


其次,甲是否確信其所述為真(也指的是他非故意誹謗)
如釋憲509號說的「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及甲訴說此誹謗言論時,是否經合理的查證
若有,縱令其出於錯誤而造成誹謗,仍還是難追究他刑事上之刑責


但若換成民事,我們先來看這判例
90年台上字646號
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
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
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
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

他明白告訴你,名譽權侵害與誹謗並不一樣
若你誹謗之言論對對方社會評價造成貶損,不論你出於故意,或出於過失
都要負侵權責任。

舉例 甲傳簡訊給乙,說丙討客兄
這時由於未具散布於眾之要件,難成立誹謗
但並非完全不可能構成刑事誹謗,而要視其犯意

由上舉例,甲只傳給乙,並未要求乙傳出去
也難證明甲預算乙必定將此言論傳播出去
所以也就難追究於他誹謗刑事責任
若說甲傳給乙,內容後加個
「歡迎轉傳」
這時他就可能有傳播於眾的間接故意

間接故意,指的為刑法第13條第2項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也就是,我傳給乙,我能預見乙極可能會傳出去
當然事實上,他可能傳、可能不傳這我無法確認
但乙將他傳送出去就是我的本意,他真傳出去並不違背我原意
這就是間接故意

但如上述,要證明他有這間接故意也不容易
你怎會知他心內預想的是啥? 所以類似單傳播給某一第三者情況較難以以刑法追訴

換談民事,誹謗是侵權行為的一種
而在民事侵權中,他有無誹謗之故意這並不重要
如民法184條第一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也罷,過失也罷,只要出於故意或過失而侵害他人權利,都還算侵權。
當然就裁判上,故意和過失的裁判結果是會有分別就是

再把上面甲乙丙的案件拿來套,預設乙未將這簡訊再傳播出去
從頭到尾就只甲乙丙三人知道
這時,除了當事人兩造外,第三者只一人
這個一人,在刑事上難稱為「眾」,也算不上「公然」

但以上面舉的90年台上字646號判例
其中「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
這就是說,有一個第三人就已經足夠構成對名譽權之侵權
而只以是否對丙名譽造成損害為判斷條件
比如甲傳訊乙誹謗丙,這時雖只乙知道
但能說丙在乙心中已可能產生貶損
哪怕全地球就只有乙一人知道此事都一樣

常見的案例有,
甲對乙通電話誹謗丙
甲對乙通信誹謗丙

等等縱始是1對1對談方式,他人無法得聽聞的也都算
PS.但這事只乙知,誰告訴丙你誹謗他的這自然不用想了 就是你被賣了

如板橋地方法院(現為新北地院)100年度小上字第43號判決
刑法第310 條之誹謗罪須以意圖散佈於眾為主觀要件,民事上
侵權行為則無此限制,若符合侵權行為之要件,縱僅向特定
第三人傳述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仍應負民事上之侵權
行為責任。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其寄送予訴外人梁芳瑜、
羅碧玲之信件中記載:「一生匪類、罄竹難書」、「被棄之
如敝屣,窮困潦倒」等字句,並不爭執,並有各該信件影本
附於原審卷可稽。此等言論客觀上顯足以貶損他人對被上訴
人之人格品行之評價,上訴人對訴外人梁芳瑜、羅碧玲為上
開指述顯係出於故意,足認係對被上訴人名譽之不法侵害,
上訴人自應就其侵害被上訴人名譽之行為負賠償之責


這案就是個甲以書信寄送乙,內容為污辱詆毀丙之案例
原告求償10萬,法官判賠5萬,被告上訴遭駁回

無聊寫這篇,起因真的也很夠無聊
筆者半夜無聊亂逛網站,然後就看到YAHOO知識+中
有類似案情的問答

然後一看回答.....哀...慘不忍睹

有人稱就算私下一對一方式對談,都能構成刑事妨害名譽
有人誹謗和公然污辱傻傻分不清
有人說只要未指名道姓就不構成犯罪
還有人認為檢察官只是你小弟,你告了沒和解他就要幫你起訴
更有直接COPY貼來貼去的,當然錯誤也就轉來轉去

除了慘...還能說啥呢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2779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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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3 篇留言

斷水流
有神,快拜

03-17 09:05

鴨子 (๑•ت•๑)
見神不按好 你會糟天譴03-17 16:58

請問若告民事侵權訴訟 是否也要遞狀同時寄影本給被告呢 ?

03-21 23:44

雨過天晴
想請問在line(或是即時通訊)1:1對人辱罵 是否觸犯民法184條

01-29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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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545午安阿~~
昨天太嗨了跟太多人交流了,感覺社交能量沒有了再休息一天好了...XD看更多我要大聲說昨天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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