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作內容

2 GP

談對網拍帳號的妨害名譽

作者:鴨子 (๑•ت•๑)│2015-02-15 19:09:33│巴幣:4│人氣:2020
之前所談網路上妨害名譽,大多為討論區、遊戲中等
那若是於拍賣網站中之討論區、評價頁面等為之妨害名譽
這差別在哪呢?

首先,光就拍賣帳號與自然人之聯結來說
網拍帳號較容易與自然人作聯結

筆者就舉例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上易字第 2381 號

『網際網路中 使用代號方式作為身份之表徵,係基於對個人真實身份隱私之尊 重及保護,其他使用網際網路之人固然並非皆得立即從代號知悉 該代號使用者之真實身份,惟從事網路拍賣之管理人員必然會知 悉該代號使用者之真實身分,且在拍賣網站進行交易之際,無論 居於買家或賣家之身分者,為順利進行交易(包括賣家出售商品、 收取價金,買家支付價金、購入商品),賣家於所屬網站中「關 於我」之連結內,通常會留下買家得與之聯絡之方式、匯款帳戶 名稱、匯款帳號等交易資料,甚且經由對個別網路使用者寄信之 方式,將賣家居住地址等個人資訊透露給買家,以作為商品出貨 後若買家欲退貨時之寄件地址,故賣家之真實身份資訊即藉此透 露予特定人(與之為交易者)知悉;同理,買家亦在交易成功出 貨之際,經由填寫收件人地址、姓名、聯絡電話或匯款帳號等資 料,而透露其身份為特定人知悉,是以網際網路中進行交易時所 使用之代號,本身仍具有表彰可得特定之人之身份之效果 查本件告訴人袁台忠以「yuan6688」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從事 交易已約 5、6 年之久,而成交之交易件數累計已達於 400 多筆, 此據告訴人袁台忠供述在卷,並有告訴人袁台忠所提出在網路上 之買賣資料附卷可佐,足徵告訴人袁台忠藉由該網路代號已在拍 賣網站上與不特定之他人為多筆交易行為,並累積一定程度之商 譽及信用,而達可得確定特定之人之身分之程度,實難僅因該露 天拍賣網站所擁有之會員數及總瀏覽人數眾多,而告訴人袁台忠 利用上開「yuan6688」帳號所成功交易之筆數僅佔總數而言極低 之比例,即認該帳號尚無足特定係告訴人袁台忠本人』

從上面判決可知,網拍由於會留下諸如姓名、通訊等資料,且會透過寄送行為將真實姓名地址透漏出去,所以並非網拍帳號無法和自然人連結。
所以在事實上,網拍帳號,比起討論區、遊戲等網路帳號,更容易與自然人進行連結。
而遊戲討論區之帳號,檢察官就常會用法務部101年1月18日法檢字第 10104102620 號函解釋來不起訴相關案件,這直接放上決議文

法檢字第 10104102620 號 ☆
民國 101 年 01 月 18 日
問題要旨:

  行為人於網路遊戲頻道上,對他人所扮演之虛擬人物刊登貶抑其人格之文
字,其行為有無構成妨害名譽罪?

案 由:

  某甲與某乙均為某網路遊戲內之玩家,某甲角色為「張無忌」,某乙角色
為「小李飛刀」,「張無忌」在遊戲中看「小李飛刀」不順眼,即在遊戲頻道
上,刊登「白癡、智障、小李飛刀」之貶抑人格之文字,有無構成妨害名譽
罪?

說 明:

(一)否定說:網路遊戲雖屬公開環境為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但某
乙所扮演之虛擬人物「小李飛刀」,在網路遊戲中僅知該角色
係參與遊戲一份子而已,除此之外,遊戲中別無有關某乙之真
實身分或特徵之標誌,某甲亦無法單由「小李飛刀」之虛擬人
物ID,得知真實世界之某乙所扮演,自難認「白癡、智障、
小李飛刀」等同對真實世界之某乙社會上之評價有所貶抑,故
不構成妨害名譽罪。(參台灣台北地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
25825號、99年度偵字第2926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99年度偵字第24304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
第 30971號不起訴處分書)

(二)肯定說:網路遊戲中玩家均以代號、暱稱為角色扮演,雖然在遊戲世界
中之虛擬人物,仍為現實中之真實人物所扮演,從而某甲所辱
罵之「白癡、智障、小李飛刀」,事實上即是辱罵扮演「小李
飛刀」之某乙,自應構成妨害名譽罪。(參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699號、14456號起訴書)。

決 議:採否定說。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採否定說。
法務部研究意見: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究意見。

由該決議文得知,對於網路帳號是否為自然人
是採取否定說,所以對於網路上妨害名譽案
這決議文是常被拿來作不起訴之用

但,如上述,網拍帳號有上開之特性,所以與自然人聯結較為容易
所以較少看到上面決議文用在網拍妨害名譽中。

那麼,網拍帳號之間要成立妨害名譽
所差的就只有是否為可受公評,善意發表言論等等之類

如前文 天字第一號再議 該篇有附新聞
該案檢方認為對方留下「這不是詐騙,那甚麼才算是詐騙?」等語
是出於對該交易之評論,雖用詐騙兩字為文不妥
但主觀上並無妨害名譽之意圖,並援引釋字509號解釋(幾乎妨害名譽不起訴都會引)
「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為之不起訴。 原文為
而被告因上開錯誤嗣後於拍賣網站給予告訴
人差勁之評價,並表示請問「這不是詐騙,那甚麼才算是詐
騙?」等語,雖有將告訴人出爾反爾,索取第2筆運費之行
為,認為係「詐騙」之不妥,然主觀上仍係對此一事件之評
價,尚難認係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之意圖而為,自與加重誹謗
罪之構成要件未合。揆諸前揭法條、判例意旨及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意旨,尚難僅以被告上開所言,即認其涉犯何加重
誹謗罪嫌,被告所辯即非無據。

但,是否對交易過程不滿,不論是否出於自己誤會
評論都該算是符合釋憲509條之不罰要件呢?
是的話,我再議案應該也凹不過去
對該案筆者是以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1796號去反駁
這直接貼判決部份
「況拍賣網站已設有買賣雙方評價機制,具有一定公信力,而足以影響會員信譽(參露天拍賣客服中心條款說明項下之露天拍賣網站政策中之評價規則),倘容許買賣雙方以自辯防衛權利名義,於拍賣網站留言板上以上開文章主觀恣意貶抑、嘲弄及評價交易過程,豈非破壞前揭評價機制目的,且被告與告訴人間網路交易屬私經濟領域,交易條件、成交與否及交易之過程均由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自由為之,故被告與告訴人間之網路交易糾紛並不屬於可受公評之事,被告於拍賣網站留言板撰寫上開文章評論系爭交易過程,並無刑法第311條第1款「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及第3款「可受公評事項」等不罰規定之適用」

這判決意思是說拍賣網站已有他的評價機智存在
即是通常我們所說的好評、普評、差評
若容許以自辯等為名義於討論區對交易過程進行貶抑之評論
那他這評價機智何必存在
又該判決也提到,大意指成交與否及交易過程是你們雙方的事
並不算是可受公評之事項

為何會這麼說,這可能要從消保法來談
據消保法第二條第十項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及同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可以得知網拍販賣行為也算是郵購買賣之一種,不論原因
七天內都可退還並返回價金
PS.需符合常業性網拍的要件,可見筆者關於七天退貨的文

所以就此,你若對商品或交易行為不爽
那就有退貨這個選項而非沒任何選擇
所以並沒有能稱為保護合法利益的說法
既於利益無損,也就沒有啥需受公評的原因

就好比如現實上,你對某交易不滿
你可不要進行此交易,或退貨等
不讓退,還有消費申訴管道
再不滿,還有消費爭議調解的選項
若還是不滿,就進行訴訟
而不是只要任一方不滿,就到對方家或店面去灑冥紙潑糞之類

亦即,你的說法是否和公益有關這就是個重點
比如前幾年的燒烤店案,一女子於部落格稱店家稱烤網都繡了
但這部份他提出照片證明,且烤網有鏽蝕不能說和社會公益無關(別人會吃進肚的)
所以這部份他未被起訴,

而被起訴他罵店家蟑螂 公然污辱部份,判罰金3000元
但若換成是,你說烤肉和屎一樣難吃
這就牽涉到個人認知問題,不一定能說是出於公益
有人會說,這是評論而已阿 有啥犯罪
那是否路上看到有人醜,你就說他醜人
看到有人胖,你就說他肥仔
這不也只是評論嗎?

而就網拍上,若你買了個東西,覺得不好用
你是否就能在網拍提供的討論區、或評價頁面上
指稱該東西是垃圾或賣方詐騙等等進行貶損

承上所述,你覺得不好,大可七天內無條件退還
諸如好不好用、好不好吃、拍賣過程的雙方態度等問題
都涉大量主觀認定,並非是你這麼認為,大家也都會這麼認為
更簡單的說法是,你這麼認為,干其他人啥事
而以以貶損方式為之評論,這就「難說」一定可以用善意評論或涉公益而能阻卻於犯罪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2749452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

相關創作

留言共 0 篇留言

我要留言提醒:您尚未登入,請先登入再留言

2喜歡★mefe 可決定是否刪除您的留言,請勿發表違反站規文字。

前一篇:大膽刁民... 後一篇:何謂偵查不公開...

追蹤私訊切換新版閱覽

作品資料夾

leo25127更新至1224回
穿越奇幻日常系小說『公爵家的獨生子』更新囉,來看看我們無厘頭的ㄎ一ㄤ少爺怎麼在異世界作威作福吧!看更多我要大聲說昨天18:08


face基於日前微軟官方表示 Internet Explorer 不再支援新的網路標準,可能無法使用新的應用程式來呈現網站內容,在瀏覽器支援度及網站安全性的雙重考量下,為了讓巴友們有更好的使用體驗,巴哈姆特即將於 2019年9月2日 停止支援 Internet Explorer 瀏覽器的頁面呈現和功能。
屆時建議您使用下述瀏覽器來瀏覽巴哈姆特:
。Google Chrome(推薦)
。Mozilla Firefox
。Microsoft Edge(Windows10以上的作業系統版本才可使用)

face我們了解您不想看到廣告的心情⋯ 若您願意支持巴哈姆特永續經營,請將 gamer.com.tw 加入廣告阻擋工具的白名單中,謝謝 !【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