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富商裝窮騙色 正妹扮慾女揪狼〉。我只是在想內文中的那個表妹,這樣的做法和表現出來的動機,是否能稱得上正義。大多數人仇富,而且女性長期在社會被塑造成弱勢的形象,所以這類事件會一面倒的替女方說話。
但瀏覽事件,竊以為:無論是男女雙方的行動,或是在這事件中出現的概念(砲友是否是正當關係?面對具備絕對實力差的對手,過招時欺騙是否仍值得讚揚?)這是需要釐清的。
儘管提出結論與建議,但本文不嘗試釐清動機和判斷對錯,只針對行為、相關認知與價值標準提出問題。
壹、概念篇
一、砲友
(一)內涵
1、道德內涵:我們或許得先確定:我們是否承認砲友這種關係,是否等同於男女朋友、普通朋友,而也稱得上是個正當的關係。而砲友的責任義務是否清晰,包括:是否限定只能有單一對象,或可由雙方協調......
2、制裁機制
(1)原理
砲友關係是否存在仲裁機制?如有,若任一方違反這關係,是明規則或潛規則?宣告、執行制裁的主體,採取的手段、執行制裁的範圍、程度、客體是否被限定?
(2)舉例
藉由仙人跳的方法,究竟是否是正當的蒐證手法。縱使對方擁有絕對性社經實力。
(二)外延
砲友關係有甚麼特徵?有性關係,但無忠貞義務?這有待討論。
貳、案例討論
一、柯與趙女在這期間中,究竟是甚麼關係?砲友?男女朋友?(*「交往」一詞的指涉曖昧)
二、雙方都清楚認知到彼此的關係嗎?是否有一方存在瑕疵,無論是誤解、或是沒有盡告知之義務。
三、如果雙方是砲友,而這種關係存有忠貞義務?只能有單一砲伴侶,而不得與其他人性行為?若違反,則「仲裁機制」是甚麼?「由對方種草莓」,是否為一種合理的仲裁機制?
四、若對手擁有絕對的實力差,則藉由欺騙達成的制裁,是正義的?譬如把自己建構成想交砲友、打砲的形象,仙人跳取證,還實際與對方發生性關係,這人是否具備值得讚揚的價值?
參、結論與建議
法律明定,不代表社會運行所依循的潛規則是如此。我是不太介意以某種統一的秩序,明規則或潛規則都好,判斷所有行為對錯。但明規則,譬如法律,有很多事情似乎也是立法者沒有弄清楚的歷史,或能預期的效果。
當然我不是鼓勵:有婚男士得搞婚外情,交砲友、或者編織謊言。這些都是很差的行為,但意味著遭遇到這些行為時,意味著可以報復?就算我們同意這狀況下的報復是正義的,難道採取的手段、施行的範圍、針對的客體、其他狀況,不需要加以討論?(*表妹line對方貼裸照約砲,仙人跳,不惜和老男人真槍實彈做愛,蒐證結束)
我的結論是:或許小職員面對富商,這是「不得已」的辦法,但「不得已」絕對不等同「值得讚揚」。但報導用的文字似乎在讚揚這種手段,固然我認為男方可惡,但不代表女方在事件中的動機(雖然本篇沒探討)或作為,便值得讚揚。
但瀏覽事件,竊以為:無論是男女雙方的行動,或是在這事件中出現的概念(砲友是否是正當關係?面對具備絕對實力差的對手,過招時欺騙是否仍值得讚揚?)這是需要釐清的。
儘管提出結論與建議,但本文不嘗試釐清動機和判斷對錯,只針對行為、相關認知與價值標準提出問題。
壹、概念篇
一、砲友
(一)內涵
1、道德內涵:我們或許得先確定:我們是否承認砲友這種關係,是否等同於男女朋友、普通朋友,而也稱得上是個正當的關係。而砲友的責任義務是否清晰,包括:是否限定只能有單一對象,或可由雙方協調......
2、制裁機制
(1)原理
砲友關係是否存在仲裁機制?如有,若任一方違反這關係,是明規則或潛規則?宣告、執行制裁的主體,採取的手段、執行制裁的範圍、程度、客體是否被限定?
(2)舉例
藉由仙人跳的方法,究竟是否是正當的蒐證手法。縱使對方擁有絕對性社經實力。
(二)外延
砲友關係有甚麼特徵?有性關係,但無忠貞義務?這有待討論。
一、柯與趙女在這期間中,究竟是甚麼關係?砲友?男女朋友?(*「交往」一詞的指涉曖昧)
二、雙方都清楚認知到彼此的關係嗎?是否有一方存在瑕疵,無論是誤解、或是沒有盡告知之義務。
三、如果雙方是砲友,而這種關係存有忠貞義務?只能有單一砲伴侶,而不得與其他人性行為?若違反,則「仲裁機制」是甚麼?「由對方種草莓」,是否為一種合理的仲裁機制?
四、若對手擁有絕對的實力差,則藉由欺騙達成的制裁,是正義的?譬如把自己建構成想交砲友、打砲的形象,仙人跳取證,還實際與對方發生性關係,這人是否具備值得讚揚的價值?
參、結論與建議
法律明定,不代表社會運行所依循的潛規則是如此。我是不太介意以某種統一的秩序,明規則或潛規則都好,判斷所有行為對錯。但明規則,譬如法律,有很多事情似乎也是立法者沒有弄清楚的歷史,或能預期的效果。
當然我不是鼓勵:有婚男士得搞婚外情,交砲友、或者編織謊言。這些都是很差的行為,但意味著遭遇到這些行為時,意味著可以報復?就算我們同意這狀況下的報復是正義的,難道採取的手段、施行的範圍、針對的客體、其他狀況,不需要加以討論?(*表妹line對方貼裸照約砲,仙人跳,不惜和老男人真槍實彈做愛,蒐證結束)
我的結論是:或許小職員面對富商,這是「不得已」的辦法,但「不得已」絕對不等同「值得讚揚」。但報導用的文字似乎在讚揚這種手段,固然我認為男方可惡,但不代表女方在事件中的動機(雖然本篇沒探討)或作為,便值得讚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