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靜悠閒之風:
大家心證已定,個人也不好再來個違世之論,只是想說:
現今社會大約二十年為一個世代,
我們把一個人關二十、甚至三十年,
關到他與社會完全脫節,
出來以後,無法適應社會的更生人,將是更危險的犯罪因子。
也許有人就認為,那不如死刑、終身監禁,
大家捫心自問,如此一來刑過於罪,罪刑不相當,這部法律還公正客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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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制定,雖有優劣之分,但總有其立法理由,
由於我沒有看到判決書(也懶得去查了),只能依媒體報導的內容來討論。
在這個案例中,檢察官將林姓嫌犯,以強制性交罪,求處7年10個月,
然而這個案子是不是能以強制性交罪處斷,在我看來是有一點問題。
刑法221條,保障的是性自主權,一個六歲小女孩,如何自主?
如果在場的各位承認,六歲小孩有自主權,
那或許台灣所有未成年小孩都不需要監護人了......
另外,既然不成立221條,亦無法該當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七年以上。)
這是邏輯上的推演,B是A的加重,但A既不成立,何來加重過後的B?
上面的條文,都不能適用在這個案例上,
那麼只剩下一個選項,是的,
法官選擇227條,以與幼童性交罪處斷,這才是合法的審判結果。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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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也是從民間上來的,要說法官不食人間煙火,我相信那是少數,
為什麼不選擇量刑空間較嚴格(較重)的221條? 原因也是一個構成要件該不該當的問題。
罪行與罪名無法兜在一起,就不能給人羅織入罪。
被告令人髮指的行為,然而已有227條予以歸責。
至於,法官裁判被告三年多有期徒刑,是不是有問題?是不是輕判?
個人不想談太多(也沒辦法談),畢竟那是二審法院的問題。
我只能告訴大家,從『報導中』得知,
檢察官以221條起訴,基本上可能是有瑕疵的。
若法官在法條上援引錯誤,下了錯誤判決,
法條適用錯誤,將使被告擁有上訴最高法院的權利,
對受害者家屬來說,這是最糟糕的情況。
一審法官在法條上適用錯誤,當下判得順應民意,大家很開心,
然而被最高法院一股腦兒打回來,最後開心的,是誰?
08-25 2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