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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GP

一次傷害都不行:連署加重性侵兒童罰則法案

作者:午夜│2010-04-29 21:59:21│巴幣:0│人氣:1092
為了這件事 就算打破對自己的承諾 也要做!

非常感謝各位的熱情支持 !!
---
http://campaign.tw-npo.org/campaign//sign.php?id=2010042104221300

以上是連署網頁

連署方式:
在網頁最底下 選擇個人連署即可
而連署人的基本資料 應該不需要填寫太多 留個名字即可
目標是要湊齊1萬人 目前有7千6百多人

連署目的:
其實很簡單 就是加重對兒童性侵案的刑責 因目前的刑責一案最重可判至
7至10年左右 還可假釋 但性侵犯的再犯率高達九成 一再的縱放之下
性侵案卻不斷的發生 而受害的卻是各位的女兒兒子 女朋友 親姐妹 朋友..等

我想人人都不願意自己的親人朋友會活在恐懼之下 給他們一個安全的環境
不就是你我的責任嗎? 而且加重刑期也是減少性侵犯接觸社會的機會
相對而言也是減少犯罪率 也是保障安全的一個具體辦法


詳細內容 可參照網頁

目前已有立委表態支持這項連署 而連署也正是給我們一個民意的基礎
也讓倡議的人能有更強大的後盾

而且我們不該作一個沉默的人 特別在這個社會還存在著許多不公不義之事
沉默也讓那些政客恣意妄為 那些兇手更加兇殘 沉默是個加害者

看看你的家人 想想曹姓遊民之狼吧
曹姓遊民之狼的新聞連結http://www.nownews.com/2010/04/25/11490-2595838.htm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23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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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22 篇留言

小熊娃娃
連署了!!!ˋAˊ6+
收藏支持!!

04-30 00:51

午夜
感謝小熊大的熱心支持>_<04-30 14:03
Chris
現在法律太好心了...根本應該關個2~3倍時間

04-30 01:04

午夜
沒錯阿 特別是這類對社會有重大威脅的罪犯 感謝您的支持>_<04-30 14:04
桑堤
看見小熊大大的收藏~也來連署~支持!!

04-30 01:22

午夜
感謝您的支持>_<04-30 14:06
阿泰
現在法律太仁慈了
應該加重個2~3倍才對

04-30 11:12

午夜
是阿 特別是在這灰暗不明的時刻...感謝您的支持>_<04-30 14:07
rosan
支持一下吧
雖然沒小孩沒女友..

04-30 11:42

午夜
謝謝您的相助>_<04-30 14:09
熊貓蓮
關幾年其實根本沒意義
在牢裡還有免費的早午晚餐
更不要說假釋保釋
新加坡就是因為法律嚴謹大家才肯守法
我不懂為什麼在台灣想把法律改嚴卻會有一堆人道團體出面否決
當然他們可能是秉持著再給罪犯一個機會或許他肯改過自新
但是對於累犯和慣犯台灣卻沒有具有威嚇性的法律能夠遏止

我提議如果是襲胸慣犯剁手割胸
性侵累犯剁小OO

04-30 13:10

午夜
您說得沒有錯阿 所以更不能讓那些人繼續的恣意妄為
感謝您的支持>_<04-30 14:11
》愛睡☆瓔濼﹑絲
咦?

這不是就是在指我嗎!

我還沒上幼稚園時就被性侵過啊!(遭巴

04-30 16:25

午夜
雖然看不懂您在寫什麼..不過還是謝謝您的支持>_<04-30 16:42
夢-放下然後記得微笑
推推

04-30 19:07

午夜
謝謝您的支持>_<04-30 19:18
芙蘭蕾朵(Alina)
加油>口<!!!

04-30 19:34

午夜
謝謝您的相助>_<04-30 23:57
芙蘭蕾朵(Alina)
加油>口<!!!

04-30 19:34

午夜
再次感謝您的熱心:D04-30 23:58

蘿莉控都哭了…(被拖走)

04-30 22:28

午夜
蘿莉控更應該站出來大聲說:我們是愛護女孩的好人
(雖然不瞭解您是否是這個意思)
不過還是非常感謝您的支持>_<05-01 00:00

純粹玩笑話,如有得罪請原諒

05-01 00:04

午夜
本人並不是易怒之人:D 在巴哈不需要太嚴肅拉
感謝您的善意及支持05-01 00:18
阿爾尼斯
人權團體...我有時候還真覺得他們到底真的為了人們的"人權"而喊話呢?

還是只是以他們自己所認為的"人權"而喊話呢?

當他們這些所謂的人權團體在幫犯人申訴時,

他們是否又真的能保證這些犯人"絕對不會再犯"同樣的錯呢?

當他們人權團體在訴說該給犯人個"機會"時!

請問就真的是犯人"重生"的機會,還是"再度犯案"的機會呢?

人權團體在替犯人喊話時,他們有真的在認真思考過事件背後的意義嗎?

05-01 02:07

午夜
我想他們從未考慮過這個問題 否則台灣矯治情形如此之差 卻也沒見過他們坑過一聲 您說得很對阿 非常感謝您的支持^^05-01 11:44
G613
對無視“人權”的犯罪者,更需要用刑罰告訴他們“人權”的重要!
給犯罪著一個教訓,也給想犯罪者一個警惕!

05-01 13:23

午夜
您說得沒錯阿 法律是道德的底線 違反了就該為自己的過錯付出代價
謝謝您的支持^^05-01 23:34
芙蘭蕾朵(Alina)
我很懷疑 其實人權團體完全看不見"被害人"的人權

05-01 13:51

午夜
這就不得而知了 但不知道他們就是不維護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但對於可能的冤案倒是非常感興趣 看看最近新聞上又在吵什麼就知道了 不過這事跟本文沒有太多的相關...謝謝您的回應^^05-01 23:42
╭灰 の 貓╯ ℃
不只是兒童,一般性侵害也是重點
根據之前某國家對台灣的統計
假設一年內有千位數的通報性侵案例
檯面下可能擁有10被以上的案例是沒有通報的,例如被害人不敢報案
而事實上台灣社會確實是這樣
很多人被性侵只是默默承受

05-03 18:00

王情
oGP

05-04 12:46

つき
1. 惡行重大的性侵累犯再犯後必須強制服刑二十年以上,不得假釋,出獄後,必須公佈性侵累犯的資料、照片於政府網站,以供民眾查閱保護自己。

2. 對12歲以下兒童犯下性侵行為,強制判刑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保釋。犯人出獄後必須終身強制監控。
------------------------------------------------------------------------------
在下倒是認為法條過於嚴苛了
有違罪刑相當原則
並非因為那些人不夠可惡
那些人是罪大惡極的
對於一個小女孩下如此的重手
但有沒有考慮過如果是雙方合意的情況呢?
如果14歲以下的小女孩也非常喜歡某個男生願意給他
而那個男生也願意負起責任照顧她,他也非常珍惜她
這在我國仍屬犯罪
以目前的法律會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27條第一項)
若改為上面的版本
則會變為無期徒刑或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得假釋,犯人出獄後必須終身監控
此外
如果是強姦一名14歲以下的小女孩
在我國的刑罰上並非處以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是媒體的錯誤
在我國這樣是會被科處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沒有多少年以下的限制,但有期徒刑最多只會執行30年)
另外關於基隆女國中生的部分
先姦後殺適用的法條會是殺人罪
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是殺人罪的刑度
此位遊民惡行如此重大
有永久與世隔絕的必要
在下想死刑是免不了
所以也不用擔心他會在若干年後逍遙法外

在下認為假釋制度的確要在更嚴謹
並非犯罪人講講:我有悔意了
就可以假釋
應該是要經過多年的判斷
從他日常的言行舉止觀察
來看對他的犯行是否有悔意
並且用美國式的電子腳鐐(一離開家幾公尺後警察馬上會到他家)
防止他有機會再犯
目前這些都是我國要改進的地方

性侵犯真的非常該死
那對受害人造成的傷害是難以抹滅的
許多受害者在成年後仍然難以走出陰影
但在下認為不能被一時的憤怒遮住雙眼而沒去注意到其他的情況
據此
對於大大關心社會以及與被害人感同身受這種善良的心情
在下非常佩服(GP接好XD)
對於假釋制度要更加更加的嚴謹
在下也非常贊同XD
但對於是否要加重刑罰
在下持保留態度

謝謝妳看完在下這麼多的廢話XD

05-12 01:12

つき
抱歉= =
好像是"你"
不好意思打錯了

05-12 01:13

沉靜悠閒之風
大家心證已定,個人也不好再來個違世之論,只是想說:

現今社會大約二十年為一個世代,
我們把一個人關二十、甚至三十年,
關到他與社會完全脫節,
出來以後,無法適應社會的更生人,將是更危險的犯罪因子。

也許有人就認為,那不如死刑、終身監禁,
大家捫心自問,如此一來刑過於罪,罪刑不相當,這部法律還公正客觀嗎?

---------------------------------------

法律的制定,雖有優劣之分,但總有其立法理由,
由於我沒有看到判決書(也懶得去查了),只能依媒體報導的內容來討論。

在這個案例中,檢察官將林姓嫌犯,以強制性交罪,求處7年10個月,
然而這個案子是不是能以強制性交罪處斷,在我看來是有一點問題。

刑法221條,保障的是性自主權,一個六歲小女孩,如何自主?
如果在場的各位承認,六歲小孩有自主權,
那或許台灣所有未成年小孩都不需要監護人了......

另外,既然不成立221條,亦無法該當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七年以上。)
這是邏輯上的推演,B是A的加重,但A既不成立,何來加重過後的B?

上面的條文,都不能適用在這個案例上,
那麼只剩下一個選項,是的,
法官選擇227條,以與幼童性交罪處斷,這才是合法的審判結果。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法律人,也是從民間上來的,要說法官不食人間煙火,我相信那是少數,
為什麼不選擇量刑空間較嚴格(較重)的221條? 原因也是一個構成要件該不該當的問題。

罪行與罪名無法兜在一起,就不能給人羅織入罪。

被告令人髮指的行為,然而已有227條予以歸責。

至於,法官裁判被告三年多有期徒刑,是不是有問題?是不是輕判?
個人不想談太多(也沒辦法談),畢竟那是二審法院的問題。

我只能告訴大家,從『報導中』得知,
檢察官以221條起訴,基本上可能是有瑕疵的。

若法官在法條上援引錯誤,下了錯誤判決,
法條適用錯誤,將使被告擁有上訴最高法院的權利,
對受害者家屬來說,這是最糟糕的情況。

一審法官在法條上適用錯誤,當下判得順應民意,大家很開心,
然而被最高法院一股腦兒打回來,最後開心的,是誰?

08-25 23:42

沉靜悠閒之風
---------------------------------------

大家都是從報導上,吸收報章媒體丟出來的結論。
有誰真的看過判決書?
有誰知道法官真正的判決理由是什麼?

媒體業者唯恐新聞不夠聳動,過分選染、扭曲事實,早已司空見慣,
然而不經篩選,將報導資訊全面接收的,卻大大大大大有人在。


一個問題的發生,背後必然有其導因,
這起審判引起的風波,箇中的問題與癥結,
絕非光憑報章媒體的一面之詞,
就可以由民意左右、斷下定論的。


至於法官量刑是否過輕,基於對案件事實的不明瞭,
以及對法官裁量權的尊重,這裡就不便多說了。


只希望,大家在思考一件事的流程上可以多繞幾圈,
不隨波逐流,不被媒體誘導了思考的方向。

08-25 23:42

沉靜悠閒之風
(真糟糕,我這篇文回錯地方了...... 真是非常不好意思。
剛剛看文看到錯亂,以至於貼錯板面,麻煩板大幫忙處理、刪除一下 ^ ^")

08-26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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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妹的新小說上架了! 好開心看更多我要大聲說昨天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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